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2002]75号
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浪潮的席卷下,世界经济正处于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企业大分化的关键时期,我国也已进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转型、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对接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剧变的国内外市场变局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和加强研究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因此,企业研究工作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的兴衰成败,进而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工作的精神,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推进企业战略研究和战略管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大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的要求,经委领导批准,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牵头筹备成立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加强企业研究(特别是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企业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的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总结企业研究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方法;评定与推广企业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为企业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培养人才等,营造企业研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为把这项工作尽快引向深入,请协助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的推荐工作。会员单位主要应是各地的重点优势企业,不受所有制和行业的限制。其基本条件是:企业领导重视有关研究工作;企业在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方面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研究小组等);企业拥有一定的研究力量及成果。原则上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10至50户企业,并在7月10日前报我委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详见附表)。
联系人:王志钢、孙玉,电话:68391717、68391748(传真)。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 类型 行业
职工人数 总资产
(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研究机构名称
研究人员数 其中具有高
级职称人数
企业研究
成果总数 其中获省部级
以上奖成果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网址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
推进委员会
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章程
2002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简称“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s Research Promotion Commission,缩写为CERPC。
第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是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由国内各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和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自愿联合组成,同时吸收社会研究团体、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经济界知名人士参加,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企业研究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 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推进广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研究工作。
第六条 加强企业改革与发展调查研究,特别是企业战略研究、管理研究、经营研究和资本运营研究等,设立中国企业研究成果奖,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科学评定工作,以表彰先进,推动全局。
第七条 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行业、地区和广大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通过举办展览、学术论坛和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著,介绍和交流国内外企业研究信息、动态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组织培训和国外考察,学习和总结推广国内外优强企业在加强企业研究工作方向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企业培养研究人才。
第十条 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益于企业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设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或其他专门研究机构的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企业会员;
(二)凡与企业研究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热心于企业研究事业、有一定企业研究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士,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企业研究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要求,设立地区或专业分会。地区或专业分会独立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人、财、物独立运作,其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提供咨询服务和反馈企业信息的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出版刊物书著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名单、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市发改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实施及保修三阶段实行相应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合同约定,组织和督促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不得违法违规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开发包,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确需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实施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附具体分包方案;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不得分包。
第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对涉及市政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排水、供水、燃气、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和拆迁,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维护施工现场秩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点制度和市政府领导分管负责制度。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管责任制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归属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为项目主管责任单位。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市级联点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项目主管责任单位,负有调度、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治安保卫制度。市公安部门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治安保卫责任单位,要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要有年度安排,责任要层层落实,明确责任派出所和具体负责人。治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周边环境维护责任制度。项目建设工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规划、报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到位。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拆,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全力协助,确保按期征拆到位。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运输、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
第二十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全面掌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所承担的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可提取责任目标奖,具体办法参照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它严重妨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199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