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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义江

时间:2024-06-30 22:1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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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王义江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纳保险金数额较低、管理水平低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其中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与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关键,对此,哪些主体应该负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认识到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应针对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阶段,分步骤地改革,为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努力。

Abstract: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lags behind in the objective demand for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erious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turning to the social pension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 such that too low the number of the insurance premium is ,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very difficult ,and that the management level is too low. The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crucial , as to this, I will talk that which subject should responsible for , should shoulder which kind of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realizing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setting up countryside pension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change unreasonable places in the system of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of the present stage , stage by stage and step by step, work hard for realizing the unified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养老 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 集体经济组织

Key words: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Endowment insured fund country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近年来,“三农”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目前对“三农”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些学者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重点放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研究上,未注意对农民群体发生分化现实或者已经注意到,但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建设构想。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



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从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



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父母不可能像传统经济条件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像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农村同样是4-2-1的家庭结构,子女的负担很重。这一切使赡养老人只有传统道德这一个约束力,而这个约束力也在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 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2]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3]。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开展引进国外专家工作,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外专家,是指由本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有关的项目协议或者合同聘用的在国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国外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
本市引进国外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引进国外专家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的引进国外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事机构)
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办),具体负责日常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引进国外专家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研究和制订有关引进国外专家的政策、规范;
(三)协调和指导引进国外专家的工作;
(四)筹措引进国外专家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专家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国外文教专家的引进)
凡需聘用国外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申请资格认可,由市政府外办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经批准并取得聘用国外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方可聘用国外文教专家。
聘用国外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将聘用情况抄报市引进办备案。
第六条 (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引进)
本市单位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应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将审批情况抄报市引进办备案。
第七条 (经费资助的申请审批)
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需要由引进智力专项资金提供资助的,可以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引进办审批。
第八条 (经费资助的方式)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者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以申请无偿拨付。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在四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申请有偿使用。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可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但项目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经费资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引进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外专家的聘用途径)
国外专家的聘用途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引进办可以根据引进国外专家工作的需要,建立国外人力、智力资源的档案资料,为本市引进国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
除在与引进国外专家有关的项目协议或者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聘用国外专家的单位应与国外专家本人或者其派遣机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国外专家的待遇)
聘用单位对国外专家应当支付工资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国外专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
国外专家的外汇兑换事宜,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准予外籍工作人员兑换部分外汇的通知》办理。
国外专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派出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按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国外专家可以按有关规定,凭《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进出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对国外专家科研成果的奖励)
对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国外专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国外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十四条 (对国外专家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
(一)由聘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状、奖金;
(二)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白玉兰纪念奖”、“白玉兰荣誉奖”;
(三)由本市有关部门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授予“友谊奖”。
第十五条 (对国外专家的宣传报道)
新闻舆论机构对国外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征得聘用单位和国外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还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国外专家与聘用单位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专家的聘用)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需要聘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