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杨安进

时间:2024-07-22 00: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条件,产生于美国,但作为一种产业的基础,正在各国兴起。正是由于其技术特性和商业特性,使得基于互联网的相关产业既具有很强烈的国际化通用特性,也具有很强烈的区域、民族和文化特性。
从技术特性而言,互联网的基础性技术(如各种通信协议、标准和接口,各种基础性系统软件)往往带有很强的国际化通用特性;而其应用性技术(如搜索引擎技术、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和认证技术等),也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国际化通用特性,但往往也都融入了更多了本土化因素,其原因大概因为一方面其高级从业者都是“海归”居多,从而带回来一些国际化的经验,另一方面其又不可能获得“全盘西化”的解决方案,因此注定带有本土草创特色。
从商业特性而言,互联网企业要生存,仅有技术和资金是不够的,必须有市场,也就是说必须研究本地的需求。技术和资金两个要素很容易国际通行,其本土化色彩不浓厚,甚至商业模式也容易国际通行(比如风险投资、纳斯达克上市、竞价牌名、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但市场需求是由无数个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的百姓创造的,就必然带有浓厚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特色。
作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有幸与世界先进国家差不多同时起步、差距不大,甚至比较领先。如何避免再次被国际潮流甩在后面,如何获得和保持自己的优势,就需要在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之间进行权衡。
本文旨在从规则的视角,探讨与中国的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有关规则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如何在国际化借鉴中突出本土化创新,就此提出自己浮浅的见解。

一、成功的本土化创新范例
中国的问题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和中国的人口中产生的问题。在面对中国自己的问题时,我们曾经有一些创造性的思维,通过制度创新,很好地解决了中国的问题,以下试举几例。
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虽然没有发达国家的先例,甚至也缺乏现代物权制度上的完美设计,但这种根据国情的制度创新却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照样很好地解决了十多亿人的吃饭问题。在那个缺衣少粮、全民饥饿的年代,如果我们仍象现在社会上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债权制度的争论那样,套用国际理论的完美逻辑设计,恐怕安徽小岗村的农民就早已饿得连按手印的力气都没有了。
2、赤脚医生
这个经过简单技能培训的团体,很快地充斥到广大农村的田间地头进行行医,为缺医少药的农民们解决了头痛脑热、跌打扭伤、接生防疫等重大问题。这些农民出生的医生们也许一辈子都无法考取医师资格,但他们给农村带来的医疗保障甚至比21世纪的现在还好。
3、死刑
在许多舆论以人权或其它理论要求废除死刑的时候,中国还是保留了死刑,似乎有些违背世界潮流。虽然中国采取了“慎杀”的方针,也肯定错杀了一些人,但死刑仍然对暴力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从杀人犯和贪污犯在临刑前的深刻反省和极度恐惧仍然能看到死刑的积极一面。
4、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使得中国能在弱小的国力中寻找强大的心理支撑点,在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增强信心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时代作用。
5、两弹一星
举一国之力进行重点攻关,采取大协作的方式予以实施,两弹一星的成就对中国影响深远,至今仍在发挥重要影响。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创新,很难想象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在此后的时间里,中国的国力增强不少,但类似的重大成果不多,值得反思。
6、华为公司
作为一个本土起家的通讯设备制造商,华为能与朗讯、贝尔等国际同行较量并获得一些胜利,不仅仅是技术的原因。同样的一批人,同样的资金,也许在别的中国公司就不能取得成功,这与华为所推行的管理和企业文化的创新密切相关。

以上这些例证,并非为了怀旧,更不是为了制造民族主义,这些例证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不会永远存在。我只是借此说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本土化创新,能够取得很好的成果。中国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智慧很好地解决自己的问题,并非凡事都要去套用“国际先进成果”。

二、不成功的国际化借鉴范例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试图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先进理论,但由于未能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制度创新,而是仅仅停留于理论上的完美和逻辑上的严谨,满足于“国外怎么做我也怎么做”,结果常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以下例证可略作证明。
1、证券市场法律制度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从理论设计到实际操作,满足于学习西方,甚至照搬西方,结果,股市非但未能解决国企改革问题,反而成了圈钱和赌博的场所,国际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证监会主席换了一个又一个,证监会的贪官和非法圈钱的大鳄抓了一茬又一茬,兼管的口号也一年接一年地喊,但指数仍然一泻千里,股民血本无归,股市已无法获得百姓的信任和信心,中国的股市几乎沦为笑话。
这堪称是我国最严重的制度移植失败的例子,看上去很美,但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结合中国国情,导致恶劣的后果。
2、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3-31条共19条涉及要约承诺制度,而合同法总则共129条,要约承诺制度占用其中约15%。
该制度由于学理考虑过重,虽然逻辑上很完美了,但实践中的合同纠纷并未因此条款而产生过什么变化,与修改之前的几个合同法律相比,并未对缔约和交易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实务纠纷中涉及这些条款的也甚少。这种条文大约因为对中国的交易习惯和心理缺乏契合,造成过于理论化的设计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而该下力气解决的实际问题却无法解决。
3、管理层收购(MBO)和国企改革
据称本是引进的一个先进制度,目的在于激发管理人员(尤其是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但由于缺乏配套监管和制约措施,现在几乎成了瓜分国有资产和贪污腐败的代名词。
而在国企改革中,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都绞尽脑汁,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出资人到位、独立董事等概念每年翻新,但仍然只有海尔、长虹等少量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并获胜。成功的国企并不一定实行了这些制度,而实行了这些制度的企业却大部分失败。
4、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反通知”制度
在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反通知的制度也与此类似,看上去逻辑很严,但难以操作。比如,因通知和反通知会在操作上消耗企业怎样的资源,如果就通知和反通知本身产生争议就会引发新的纠纷,通知和反通知的对方不承认收到怎么办,通知和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如何审核,实际应用情况如何。所有这些问题在没有仔细论证之前就拍脑袋立法,不仅浪费资源,还可能添乱。
5、民事诉讼中的诉前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禁令制度,也基本从海外移植而来,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中写得明明白白,但实施效果如何,似乎并不理想。有些法院甚至从不受理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更不用说实施了。
6、普尔斯玛特(Price Mart)
这个号称是美国极为成功的一个超市连锁企业,但在中国基本已偃旗息鼓,我想并不是产品的原因,也不是资金的原因,大约还是水土不服吧。

同样,以上这些我认为不成功的范例中,也许并非一无是处,也并非表明这些制度或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更不是说中国人不适合这些制度,而是说这些制度中,由于照搬的痕迹过重,从而未能更深地扎根于中国的土地,用中国的方法研究中国的问题,无法对症下药。就如同没有包治百病的药,但同一种病中医西医也许都能治,也没有万能的理论和制度,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法律规则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技术规则(基础性技术,应用性技术)和商业规则(融资模式、赢利模式、管理模式等),可能并且也可以或必然带有更多的国际通行特性,但其中的法律规则(立法、司法和执法、法律服务)就必须更充分地考虑本土特性,借鉴国际经验进行中国的制度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造福于社会。

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安徽、江苏、河南、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在今年我国华东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之际,国际社会、尤其是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给予了人道主义的援助。鉴于今年受灾面积大,恢复重建任务重,若按以往用少数外援资金集中建设少量高标准的灾民新村的作法,难免使大部分灾民心理失衡。今年的救灾工作,国家拨出专项经费
是大头。国内外捐赠中,国内捐赠占60%,港澳台占30%,海外侨胞、友好人士、外国企业占百分之六点多,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占百分之三点多。掌握了全面情况,安排上确定各项资金比例就应该适当,以避免不适当地夸大外援的作用。为了处理好上述问题,特对境外捐赠资金安排
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吃、住方面的问题。其中可用30%-40%左右购买口粮,用60%-70%左右建造永久性住房。
二、用于建房部分的境外捐赠资金,应与国家拨款,国内捐赠资金、农民劳务投入等自筹资金配套安排,其中港澳捐赠资金一般占总投资的40%,其它捐赠资金控制在总投资的20%以内,其余为国家拨款、国内捐赠和农民的收入。
三、境外捐赠资金有明确意向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统筹安排使用。如捐赠方坚持单建项目,也可允许,但应采取对应措施,用国家下拨救灾资金、国内及其它捐赠资金在同一乡村或邻近乡村建同类项目。
四、无论是单独用援助资金建造的住房,还是援助资金与政府拨款联合建造的住房,对灾民的补助资金都应与省内住房救济标准大体相符,不要因援建项目而过高资助。
五、对使用境外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竖立永久性纪念标志,标明含境外(含港澳)捐资、国家拨款、国内捐资、群众自筹及劳务费用的数额。同时要注意防止宣传上的片面性,以免造成错误导向。



1991年10月15日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1]04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五月十日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佛山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街和村镇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绿化建设和维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绿化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八条 市辖区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到2006年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酒店、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一般性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八)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必须建造天台花园。
(九)各类平顶建筑物应当进行天面绿化。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和江河两岸等绿化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设置景观绿化带。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6米以下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50米的,两侧各5米至10米;5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二)通过城市规划区的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快速干道两侧应当配置绿化,并应满足防护和景观要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少于100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同时要展示植物的多样性,适度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二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文物保护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级公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江河两岸绿化、道路绿化等由市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级、各街道(村镇)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内街宽度12米以下的绿化,分别由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旧城改建区、新开发区、居住区或住宅组团的配套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三)厂区、庭院和宅旁绿化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建设。
(四)铁路、公路、管线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实施建设和管养。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获得承建权,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要求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用地费和工程费(简称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绿化补偿费主要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中包括市用于新建大中型绿化地、兴建公园或进行城市环境整治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商住(工业)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配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绿化建设费100元的标准,到市有关银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户存储,并凭此单据到建设管理部门领取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持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绿化配套工程开工证明,市开户银行应准予提取90%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余额及利息,须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提取。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一)市级公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交通绿岛、宽12米以上道路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其他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内街路树由各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管理。村庄绿化由村委会组织管理。
(二)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仍由开发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庭院绿化由产权人或土地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河涌两岸,山塘水库周围等的城市绿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或产权(经营)单位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城市园林绿地和改变城市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原有绿地的功能和形态。
因建设确需占用少量绿地或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对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进行工商经营活动,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其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委托园林部门施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20株以下(含单株胸径80厘米及以上),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株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的树木,应当按时价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电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具有城市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其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市辖区百年以上树木和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重点管理。位于公共绿地和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自然或意外死亡,分别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要加强对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城市各类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路灯、房屋和个人安全的树木应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或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和在路树下,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五)在绿化地内停车;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缴入财政专户,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四)、(六)项规定的,对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佛山市城市规划区为佛山市辖区。各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