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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杨建

时间:2024-07-22 23:1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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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山东省枣庄市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改制面一度在98%以上。但因改制不彻底等原因影响,多数企业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关闭、职工下岗现象十分严重。破产改制成为国有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以工业企业为例,2002年底,全市77家市属工业企业有职工4.9万人,账面资产总额48.1亿元,负债总额56.6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8%。在随后的十年里,先后有43家市属工业企业实施了破产改制,涉及职工2.3万人。近期,枣庄中院专门对近10年审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主要难题

  200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32件,涉及职工5.7万人,已终结破产案件191件,核销破产企业债务97亿元。其中,中院审理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0件,终结破产程序96件,核销破产债务76亿元。经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债权清偿率低。多数国有破产企业长期业歇业关门,资产管理较为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一些资产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核对清算难度较大。而大多数有效资产已在金融机构设置了抵押,占有土地又属于国有划拨土地,职工债权难以保障,第二、三顺序的债权基本得不到清偿。

  (二)审判周期较长。因清算中的民事争议需要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一个破产案件中往往涉及数个甚至上百个民事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每一个诉讼、仲裁都要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破产案件的终结需要很长的周期。不少企业的大片厂区土地及厂房、设备长期闲置、荒废,企业资产被破坏、蚕食、损毁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三)破产资产变现难。国有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是企业的厂房及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这两项财产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行为,且需要分别经过不同的程序,实现“房地合一”后才能变现。破产企业的特殊财产,如企业集体宿舍的处理,一直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难点”。如强制清理势必引发职工不满,造成不稳定因素,如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又直接影响破产财产变现价值。

  (四)利益主体争议大。由于破产法规定不明确,破产清算组对职工集资、下岗生活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费应否计入第一顺序清偿认识不统一,职工与债权人之间也存在较大的认识冲突。部分职工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以及用划拨土地出让金补偿职工权益的做法,不能够正确理解,甚至产生卖地分钱的错误想法。

  (五)职工安置任务重。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时,虽然向法院提交了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但预案基本没有落实,职工普遍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在破产清算期间,由于劳动保障制度与新破产法规定不衔接,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无法缴纳,退休职工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失业金和养老保险金也无法及时发放,容易引发职工上访,需要做大量的职工安抚、引导工作。

  (六)社会职能分离难度大。国有企业一旦破产,其所担负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社会职能也分离出去,移交地方统一管理。但因移交费用不足、接收单位不愿接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社会职能难以及时分离,个别企业在破产终结多年后,原社会职能及管理对象仍停留在厂区,为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滋生了一些社会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规范破产清算工作,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清算行为,依法进行企业资产的管理、核实、评估、拍卖、分配,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不流失,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权利。 

  (二)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尽力压缩破产周期。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加大破产审判力度,尽快终结案件,减少资源浪费,支持政府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加大特殊财产处理力度,尽可能变现企业资产。对于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厂房、集体宿舍等财产,应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政府的宏观决策职能,积极稳妥地通过国有土地收储、出让等方式予以变现。

  (四)统一相关标准,减少利益主体之间的争议。建议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就职工的权益计算标准、安置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为破产清算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减少认识分歧和利益争议;实行“破产对话”机制,加强破产政策的宣传,引导利益各方依法维权、平等对话,减少纷争。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防范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解决好职工的生活保障。对职工普遍关注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应妥善予以解决,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实现“无震荡”破产目标。

  (六)加强多方协调配合,构建破产联动工作机制。法院应加强与政府及财政、国土、规划、国资、社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他们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解决职工的安置、社会职能分离及其他社会事务问题,以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删除第十一条。



1997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8日)
  根据中罗两国最高领导会晤和会谈所作出的关于扩大和加深两国经济和科技合作的决定,以及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以便进一步提高两国科技合作的效果,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贸易合作创造条件,在科技合作迄今取得良好成果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签署本纲要如下:

  第一条 本合作纲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共同努力,首先在机械制造、电工、电子、计算技术、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地质矿产、能源、轻工、农业、食品工业、建筑、水利、物理和核技术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双方感兴趣的科研和工艺开发以及技术进步在生产中应用方面的重要合作项目。

  第二条 为使本纲要涉及的领域具体化,双方通过了本纲要附件规定的长期科技合作课题。附件为本纲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经双方同意,本纲要可以补充新的合作领域和项目。

  第四条 上述领域的科技合作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第五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解决课题中所商定的问题,从中罗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出发,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对口合作单位:
  --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制订并商定工作计划大纲,同时确定包括研究—设计和成果应用整个工作周期的合作形式和目的;
  --通过两国的经济合作,利用本纲要范围内共同取得的科技合作成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监督和协调本纲要的实施。
  双方商定,在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上研究本纲要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纲要范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互利的条件下由双方共享。

  第八条 本纲要经各自一方履行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
  本纲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合作纲要项目略。

  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         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
  中 方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林殷才              迪·拉乌多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