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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0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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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快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原则,1998年通过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方式上收200亿斤左右仓容的原已储备中央专储粮的粮油仓库和粮食转运站,作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现就划转中央直属粮食的储备库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拟划转粮油库(站)在划转期间实行人财物冻结
(一)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人事冻结。库(站)领导、职工暂停调整、调动、补充和提职。库(站)的内设机构暂停调整。
(二)对拟划转库(站)实行财务冻结,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
1.以199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帐面数额为准,库(站)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偿划出,帐外资产也不得划出,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债务划入。
2.应由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库(站)的各项补贴,要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欠拨的补贴,要全额补足。
3.库(站)代地方中转的粮油,有关企业要及时承付货款和中转费。
4.地方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在财务冻结前用于库(站)发展的资金,不得抽回。
5.库(站)对外投资和与其他企业联合投资开发的项目,要依法维护应有的产权,并按规定分配收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库(站)为其他企业转借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
(三)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粮油库存冻结。
1.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库存,以库(站)1998年3月31日库存统计数为准。自1998年4月1日起至划转之日止所发生的收支,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的出入库文件为依据,确认每月库存。库存不实的,必须限期补齐,否则应由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2.对尚未处理的“甲字”、“五○六”储备粮油,以1998年3月31日中央储备粮油库存统计数为依据进行划转。1979年末以前基数部分、1980年以后新增部分以及特准储备资金,由库(站)和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对帐后上报,由所在省级粮食、财政厅(局)汇总核实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
3.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库存,以库(站)正式统计报表数为准。库(站)转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后,上述库存要逐步与非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油进行相互划转对冲,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在确保完成中央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代地方储存粮油,具体办法和费用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商地方粮食部门确定。
(四)经会审不予划转的库(站),按有关通知解除人、财、物冻结。
二、对拟划转库(站)的审计、检查
(一)审计部门对拟划转库(站)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计。
1.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审查拟划转库(站)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包括:1997年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近3年的盈亏状况尤其是1997年度的会计决算情况;企业粮油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1991粮食年度以前老挂帐的消化情况,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并分清挂帐原因。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由审计署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所需费用由审计署商财政部解决。审计工作在3个月内结束,并向国务院报送审计报告。
拟划转库(站)要于6月15日前将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审计署、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二)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划转库(站)条件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库(站)职工人数(其中离退休人数)、占地面积、库区面积、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库类型、仓库容量、仓库完好程度、大修记录等库容库貌情况。
2.储备粮油(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原“甲字”、“五○六”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周转粮油、议价粮油分品种库存情况。
3.米、面、油的年加工能力,生产线完好程度,工艺、技术水平等加工设施情况。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审计署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对拟划转库(站)的审计、检查结果和各库(站)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审。
三、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批复和划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办理划转库(站)的批复手续。人员、财务、国有资产产权的划转等交接手续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划转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审计法》规定,对其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
划转库(站)涉及《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通知》、《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划转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站)的工作,于1998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站)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拟划转粮油仓库和粮食转运站名单另行下达。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
卫生整洁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优化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广大群众的健康素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疾病的发生与传播,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广泛参与、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大张旗鼓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着力于优化城乡环境质量,致力于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为加快“三区三城”建设构筑良好的环境优势。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努力做到设施完善、制度健全、措施扎实、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城乡整体环境卫生质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政村达到85%。
2.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生活污水有效处理行政村达到85%。
3.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城市农贸市场达95%。
4.建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100个。
5.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100%。
6.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8%以上。
7.95%的镇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50%的镇达到省级以上生态镇标准,80%的县达到生态县(市、区)标准,新建成6个园林小城镇。
三、主要内容
城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按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力争全方位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重点抓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员集聚场所的设施建设与管理,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创出新特色、取得新成效,确保高水平通过全国爱卫办、江苏省爱卫办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明查暗访,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卫生城市。
农村:以争创各级卫生镇、卫生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为抓手,全面巩固已取得的创卫成果,扎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模式;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步伐,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活动;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安全卫生;规范建设和使用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不断提高农村改厕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拥有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是全市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牵头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落实各项经费,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部门结合具体实施方案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苏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各市(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和爱卫会负责制定行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确立各阶段工作重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行动方案实施期间,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项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树立典型事例、典型单位和典型人物,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面上的工作全面开展。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以百姓关心的问题、影响城乡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整体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带来的城乡环境的改善,自觉维护城乡环境秩序和卫生管理水平。
(四)强化督导,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逐级、定期督查制度,强化对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督导,市爱卫会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每年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年中的督导和年终的考核评估,并及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梳理,积极整改,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再过一段时间,高校新生将陆续入学。为确保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正常生活,现就切实做好有关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在教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维护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困难和严峻挑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受到直接影响;10月,我国将迎来国庆60周年庆典,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历史上普通高校招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将有大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高校就读。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任务更加繁重。但是,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不会改变,扶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不会改变,保障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承诺不会改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扎实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畅通无阻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今年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汶川等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资助工作预案。要在新生入学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程序;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资助工作做细做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2009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要求,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大力推进、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力争在贷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金额上有大的突破;高校要继续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新生和在校学生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要按照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要总结经验、完善办法,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四、突出重点,密切关注特别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密切关注汶川地震受灾学生、今年云南地震和南方洪涝灾区受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积极协调经办银行为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对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更多地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通过采取上述资助措施,确保他们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务求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当地受众广、影响大的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不要报道负面甚至是极端事例;要重点把握高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高校招生录取高峰期,要全面宣传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新生入学时,要重点宣传“绿色通道”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其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要选派专人组成资助政策宣讲团,在行政区域内分片开展资助政策宣讲活动,使国家资助政策进村入户;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利用手机短信或手机报等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务求做到人人皆知。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按照要求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务必做到人手一册;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新生热线电话等形式,宣传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助工作取得实效

8月15日至9月15日,我部将继续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10-66092141。

今年秋季开学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开通热线电话、各高校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和落实其他各项资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