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0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各分公司,各有关粮食批发市场:
国家有关部门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工作持续平稳顺利进行,对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目前加工企业用粮需求增加。为进一步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更好地满足粮食加工企业的需要,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的交易细则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临时存储粮食的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出库,不得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严禁在交易细则规定的出库环节有关费用标准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和粮食批发市场要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确保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粮食出库进展情况。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和粮食批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承储企业粮食出库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出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开具出库通知单和收到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后,要及时报告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对出现商务纠纷的,粮食批发市场要抓紧协调解决,必要时提请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帮助协调。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的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立即停止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托市收储资格,并公开予以通报。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粮食收购政策专项检查,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情况进行重点巡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觉按受和配合本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有有关资料,在保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价格(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或按照出口离岸价格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或按照进口代理价格计价。
第五条 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价格。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价格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价格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价格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价格收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价格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价格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逾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价格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价格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价格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价格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价格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价格,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物价检查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期内,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海外侨商或港、澳、台商在本市投资经营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物资供销和价格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市制定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的通知

2003-06-24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农办科〖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科研单位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农业科技年活动方案”,确定了工作重点,安排了多种形式的科技活动。目前,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已经全面展开。

  按照国务院有关“两手抓”的指示精神,根据我部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视频网络会议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抓紧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两手抓”,确保“农业科技年”各项措施的落实

  按照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非典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级农业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毫不松懈地做好各项农业科技推广、信息、技术、培训等项工作,并将防治“非典”作为科技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借助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全国农业科技年各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各级农业部门和各单位要更加注重实效,把各项活动落实到为农民办实事,真正把各种实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使亿万农民受益。

  二、采取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

  非典疫情对农村和农民的科技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是我们转变工作方式,加快改进技术传播、技术推广手段的一次良好机遇。要以这次抗击“非典”为契机,积极采用信息网络、视频技术、发放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和电波入户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普及适用技术,加大对农业技术员和农民的培训力度。要抓紧对计划内的各项活动进行梳理,及时调整各项活动的时间和形式,对受非典影响未能开展的科技活动(已过农事季节的活动除外),做出新的安排和部署,确保科技年的各种活动落到实处。调整后的活动计划要在6月25日前报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办公室。

  三、进一步强化对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把“农业科技年”活动办出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农业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我部决定将今年作为“全国农业科技年”,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科技活动,全面提升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各司局、各省(市、自治区)要在全国农业科技年中,大力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加快推广农业高新技术,促进成果转化;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力争在“农业科技年”作出新的成绩。各司局主要领导及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有事可做、宣传造势、农民实惠”,“事、势、实”的三字要求,做好这项民心工程。

  四、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强化对科技年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司局、各省(市、自治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全国农业科技年办公室,做好农业科技年的各项工作。要建立起快捷、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本地及本单位的农业科技年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6日和30日前,分两次报送给全国农业科技年办公室(email:kjsjhch@agri.gov.cn),以便加强对全国农业科技年各项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各司局、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有关全国农业科技年的各项宣传活动中,都要冠以“2003全国农业科技年”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