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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7 14:4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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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家庭)等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社区群众,真实记录社区历史面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市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把社区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保证社区档案工作的经费、设施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由社区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确定一名社区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 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设备,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九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指导、监督社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安全规范保管全部档案;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 社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制度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凡本社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各项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整理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社区应通过征集、代管等方式接收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齐全、完整、规范,真实反映社区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须本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本社区党、群组织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协商委员会、自治工作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
  6.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本社区基建、设备、产品、科研形成的文件、图纸等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本社区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
  1.照片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表彰、上级党政机关领导视察本社区工作等形成的照片(底片)。
  2.音视频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会议、重大事件、庆功表彰等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电子档案
  本社区在各项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支持软件、参数和相关数据。
  4.实物档案
  本社区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牌、奖旗、证书及印章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并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用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以便耐久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第十六条 社区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随办随归;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在任务完成或阶段性工作告一段落后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社区文书档案整理要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应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个期限,分别以件为保管单位,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九条 整理的档案要符合质量要求,文件排列有序、备考表填写清楚无误、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盒保管。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组成。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其形成的档案,由社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家庭)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档案人员要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保存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裱和复制。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要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社区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社区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0日发布的《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1〕51号)同时废止。




物资部关于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及调度办法(试行)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及调度办法(试行)

1990年9月20日,物资部

根据物资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申请增拨计划内物资有关事宜的通知》(〔1988〕物计字124号)的精神,结合汽车产品流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为加强对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做好调拨调度工作,方便用户,保证当年准备汽车资源调拨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的当年准备汽车资源一般按不超过指令性分配资源的5%进行安排,其年度的具体品种、数量,由部机电设备司提出,商综合计划司后,报部领导批准确定。
二、申请调度的手续,按国家物资计划分配渠道办理。各地企事业、机关团体的需要以及所属地、市、县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经委或物资厅(局)提出申请;救灾物资由政府统一提出申请。
申请增拨的汽车,按物资部规定的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三、当年准备汽车资源,根据部计划安排的品种、数量和供货生产企业分布情况,按就地就近进货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由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大区汽贸公司)与生产企业签定订货合同,负责进货、入库、保管并执行部下达的调拨任务。
四、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属国家秘密,各单位(包括仓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五、当年准备汽车资源未经部领导批准,各汽贸公司(包括仓储单位)不准自行动用。
六、具体的工作程序
1.大区汽贸公司与生产企业签定合同后三日内,应将订货合同(副本)报送部机电设备司并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据此建立与大区汽贸公司对应的资源帐卡。
2.大区汽贸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交货和催货,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入库车型,数量按附件一所列表式报送部机电设备司并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据此将期货转为现货资源。
3.大区汽贸公司凭部机电设备司开具并加盖司公章后的“物资部指令性机电产品分配通知单”(编号为〔19XX〕物机汽调字第××号)执行调拨(式样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调拨单”)。“调拨单”为一式四联:
第一联,存部机电设备司。
第四联,由部机电设备司送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第二联,由部机电设备司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凭此“调拨单”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与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联系办理供货手续,并交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作为执行调拨的依据存查。
第三联,由部机电设备司邮寄供货单位。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在办理调拨任务后三日内,填写“实供数量”加盖印章后邮寄退回部机电设备司。机电设备司核查存档并复印送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一份。
4.部机电设备司在开具“调拨单”时,都应填写具体“使用单位”(调拨给中转经营单位除外)。凡变更“使用单位”必须征得部机电设备司批准同意并在第二联变更的“使用单位”上加盖调拨印章,或出具证明,否则无效。
5.使用单位须在“调拨单”规定的三十天有效期内与供货大区汽贸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作自动放弃。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必须相应地将第三联“调拨单”加注原因后于期后三日内退部机电设备司。由机电设备司冲销原调拨任务,资源另作安排。
七、为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更好地保证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有效调拨,由部机电设备司会同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召集大区汽贸公司每年进行一、二次清理核帐工作。
八、当年准备汽车资源执行到年底尚剩余的资源,在下一年度二季末以前,由部机电设备司和综合计划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部机电设备司负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