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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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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8〕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着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各辖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把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
  二、管理职责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管护与保养,对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空间广播电视专用传输通道和无线发射天线场区的重要性、地域性和特殊性,依法保障空间广播电视专用传输通道的安全,依法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场区的发射效能和安全。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依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需要。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土地开发,要征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用地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增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意识,防止因施工不慎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中断事故的发生。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
  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广播电视设施迁移的,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机制,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超前考虑,有效控制,依法管理,重在绩效”的原则,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狠抓措施落实,做到依法管理、长效管理。
  (一)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辖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层层明确任务和职责,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及时了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常用法规要经常宣传,新颁布的法规要及时宣传,为配合专项整治而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要集中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采取抽查和全面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落实责任,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

  附件:常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常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居丽琴 副市长
  副组长: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唯强 市文广新局局长
  成 员:蒋雅芬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顾春平 市规划局副局长
      徐文时 市建设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吉 宏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蒋雅芬兼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6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株政办发〔2009〕2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燃气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株洲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株洲市城区(以下简称本市区)燃气用户(含瓶装燃气经营性、非经营性用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和车用用户),以下类同)实施燃气事故保险以及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保险是指保险专项资金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区燃气用户因燃气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的活动。
  第四条 燃气事故保险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与用户参与、有效防范、共同保障、和谐共建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推动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支持、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
  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区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保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每年为本市区燃气用户提供年度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负责代收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提供其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受本市区燃气用户集中委托,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燃气用户燃气事故的保险整体合同。
  第六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燃气事故救助机制,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章 保险管理监督机构

  第七条 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
  (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
  (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保险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市区管道燃气用户以购买或实际消费气量为准,按0.05元/m3标准,在气价外交纳保险费;
  (二)本市区瓶装燃气用户购买液化石油气交纳保险费,具体标准为:YSP-50型4元/瓶,YSP-15型、YSP-10型、YSP-5型均为1元/瓶;
  (三)本市区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按保险总额不低于400万元标准缴纳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费;
  (四)政府投入;
  (五)保险专项资金孳息。
  第十条 保险专项资金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保险专项资金出现抗风险能力严重不足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保险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按其使用燃气类别,分别由本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代理。
  第十二条 本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本市区燃气用户集中委托,与保险公司签订燃气用户燃气事故的保险整体合同,受理保险理赔申请相关事宜(具体赔付标准见保险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本市区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将代收的保险费,分别按季度、按月统一交付到市燃气事故保险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于每个保险年度第一个月底前分别将各自全年承担的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拨付到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本市区已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的燃气用户,发生燃气事故保险合同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通过本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主观恶意破坏燃气设施或者自杀引发燃气事故所造成的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赔付之列,并将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保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市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分别保管保险专项资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市燃气管理部门定期将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和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缴纳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燃气事故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于每半年向委员会提交事故理赔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保险专项资金的收取、支付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区燃气特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按时为燃气用户足额缴纳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保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受理燃气事故居民用户理赔申请的;
  (三)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新时期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陈智敏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政治工作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同时,又是一项科学性、思想性、政策性、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政工干部队伍为之提供组织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意识、文化相互碰撞和融合,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监狱政治工作的背景和内容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这些新情况无不赋予监狱政治工作以新任务和新挑战。如何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从而为监狱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是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当前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㈠对政治工作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政工岗位吸引力下降。笔者根据调查发现,当前,监狱机关普遍存在政治工作后继乏人,青黄不接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透明度的关注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监狱的神秘光环逐渐淡化,“确保稳定”和“实现发展”成为日常工作的重头戏,专政职能退居次要地位,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步被弱化。很多民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组织、宣传等政工、党群工作是“无用功”,只会增加内耗,对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提升作用不大,对政工干部的作用认识不够,工作支持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得不到认可,削弱了民警从事政治工作的积极性。相较于其他岗位而言,政工行业是个“苦差使”,大多费脑、费心、费力;加之由于编制的限制,致使政工干部经常奔波于机关与基层之间,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但付出的多,并不一定意味着得到的回报多,反而是受批评的机会多。年轻干部视政工岗位如畏途,不愿意从事政治工作,已有的政工干部不安心本职岗位,寻求机会“改行”,导致政工队伍缺乏“新鲜血液”的补充,后继无人。

㈡选配政工人才存在思想误区,造成政工队伍关口“易入难出”。目前,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民警普遍具有狱政管理、刑事侦查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而与之相反,政工干部则普遍没有受过政治工作专业教育,绝大多数人是“半路出家”,缺乏良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主要原因:一是政工岗位“入口”把关不严。在现实生活中,政工岗位往往被人们视为无关大局的后勤工种,几乎所有人员都能够胜任,在政工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缺乏具体的标准;二是政工人才“出口”交流不畅。监狱民警一旦走上政工岗位,往往是“从政一生”,专业技能比较单一,岗位交流比较困难;三是政工队伍的后备力量储备不足。监狱对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后备人才的培养上缺乏长远眼光,致命一些热爱政治工作、综合素质较好的年轻民警因阅历、经验丰富等因素限制,无法进入政工队伍。

㈢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足,致使监狱政治工作后继乏力。有的政工干部虽然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丰富,但容易受到传统观念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守成有余,创新不足,工作按部就班,缺乏新意;有的政工干部长年困守于案头,对基层工作缺乏深入的了解,当基层同志遇到困难前来寻求帮助时,往往束手无策,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工作“底气”不足。主要原因:一是监狱对政工干部的培训投入不足。近年来,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监狱不惜“重金”培训心理学、管理学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却往往把政工干部拒之门外。政工干部的专业本来就“五花八门”,专业理论基础水平参差不齐,加上长期再教育不足,队伍综合素质提升缓慢。二是监狱对政工干部的培训形式往往局限于开讲座、学材料,培训渠道单一,学习形式简单,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收效甚微。三是政工干部放松自我改造。有的政工干部缺乏进取精神,不愿主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不会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办公技术,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影响政工干部形象。四是政工干部对新形势下的政治工作要求认识不足,未能准确掌握不同年龄、学历、性别的民警群体的心理特点和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满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㈣政工干部自我完善意识不强,导致政治工作能力与水平弱化。一是理论功底粗浅。当前监狱政工干部思想政策水平多数不够高。有的学习和掌握政策规定不够,对政治工作条例不熟悉,对上级的指示规定不了解、不熟知;有的对工作进行理性思考不够,提不出带全局性的意见建议;有的同志思想方法简单、片面,对监狱发生的问题就事论事,不能举一反三指导工作,对监狱所处的特殊环境,重堵轻疏,工作指导重过程轻效果。二是写作能力薄弱。由于在本职岗位上不肯、不愿学,业务能力普遍不强。有的政工干部业务不熟、文字表达能力弱,已经成为制约政治工作建设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写作人才的匮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断层状况,直接导致监狱情况问题反映不上去,经验教训总结出不来,政治工作宣传不出去,先进典型树立不起来。三是业务知识面窄。近年来,监狱虽然加大了民警队伍的学历再教育力度,政工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学历不能代表能力,相当一部分政工干部综合文化素质(特别是人文底蕴)偏低,从总体上看与当前监狱面临的形势任务和监狱未来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四是工作作风虚浮。有的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有态度冷漠、作风蛮横、推卸责任的现象;有的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有的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有的放松自身要求,自律意识不强;有的性格急躁,办事不扎实;有的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等。

二、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

㈠正确认识政治工作的价值,提升政治工作的地位。要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认清政治工作的价值。政治工作是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监狱事业的兴衰成败,它贯穿于人们生活和实践的每个环节,指导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监狱政治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党务管理、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宣传文化等内容,渗透到监狱正常运作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发挥着重要作用。抓好理论学习,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理论素养,保证队伍的正确发展方向;做好干部工作,可以创造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宣传工作,有利于对内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向外树立监狱民警良好形象;做好群众工作,能够及时化解思想矛盾,让每个民警愉快投入工作,促进执法队伍和谐稳定。可见,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做好人的工作,能够提高民警队伍的战斗力,为监狱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必须正确认识政治工作的价值,在思想上重视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尊重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才能增强政工干部的信心,增强政工岗位的吸引力,把更多的优秀人才汇集到政工干部队伍中来,为开展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㈡严格把好人才选用“入口关”,树立政工干部良好形象。监狱选拔政工干部标准要高。一是政治要坚定。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是非辨别能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思想上的坚定,在名利诱惑面前不动心,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尤其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为选拔任用政工干部的基本标准。二是学历要得当。学历应该在大专以上,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基本的政治理论素养。三是培训要严格。要不定期地开展政工业务培训,使政工干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四是阅历要相当。担任监狱机关政工干部的,应当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对基层工作有较深入的接触和了解;提任基层大、中队教导员、指导员的,应同时具备基层和机关工作经历。五是要坚持“四个优先”。即:热爱政治工作,思想先进的优先;理论素养好,有一定文字功底的优先;有过党(团)工作经验,会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先;文化程度高,有发展后劲的优先。

㈢加强政工干部思想品德教育,用科学理论统领监狱发展。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督促政工干部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监狱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对“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要真信、真学、真用,使之真正进入思想、进入决策、进入工作,成为指导监狱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尤其是基层大、中队的教导员、指导员,更要带头强化自律意识,在各种考验和诱惑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共产党人的本色。二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任,自觉做真学真信马克思主义的模范。要永葆共产党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本色,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三是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政工干部自觉抵御各种名利的诱惑,不断增强做好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热心服务,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关心基层疾苦,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耐得住寂寞。既要耐得住职务升迁上的寂寞,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在名利上要有勇于谦让的宽广胸怀,在进步上要有甘为人梯的奉献精神;又要耐得住经济上的寂寞。政工干部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为钱所动,不为利所困,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更要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始终保持乐观的心态,把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当成是对自己的一次实际锻炼。

㈣强化岗位培训工作力度,有效提升政治工作水平。提高政工干部队伍素质,抓好岗位培训是关键。一是要注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努力为政工干部创造成才的条件和环境,多交任务、压担子,把指导急难险重任务交给他们,把他们放到关键岗位、条件艰苦和困难多的地方去,在实践中开阔视野,经受磨练,增加知识,增长才干。政工干部要围绕中心任务谋划工作,依托中心任务推动工作,突出中心任务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在密切联系群众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二是要注重在培训中提升素质。提高政工干部的业务素质必须从基础抓起,把业务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要有计划地采取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抓好政工干部的经常性业务培训。落实“传”、“帮”、“带”措施,要把岗位锻炼作为提高素质的基本途径,引导政工干部提高业务素质。

㈤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力求在实践中实现自我价值。政工干部必须把工作标准定在“一流”和“过硬”上。一是要拿得起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能说、会写、善协调”。能说,就是能够把自己的想法、了解的情况向上级和领导进行准确严谨的反映,并把上级的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地向下级传达。会写,是政工干部的基本功,要善于向领导学习,向同志学习,向书本学习,勇于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努力成为单位的“笔杆子”。善协调,就是要充分认清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积极加强上下协调,内外关系协调,并在协调中讲究方法艺术。二是要经得起批评。“干多多挨批,干少少挨批,不干不挨批”。政工干部工作量相对比较大。因此,在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要有敢于接受批评的勇气,把批评当动力,在接受批评中轻装前进。三是要对得起自己。要真正把监狱的各项工作当作自己的光荣使命来对待,把工作当事业干,看自己在工作中是否尽心尽责,是否真正体现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始终以乐观向上的心态来对待领导交待的工作,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

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引导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监狱要本着“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择优选拔,赏罚分明”的原则,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要建立和完善激励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评选表彰制度,并把评选活动与立功受奖、晋职晋衔挂起钩来。要打破常规,做到不以任职长短划杠杠,不以资历深浅定框框,不以个人亲疏分厚薄,对那些业绩突出、工作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政工干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充分发挥其才干,提拔重用,对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使其政治上有荣誉、岗位上有地位、物质上有利益,形成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参考书目:
⒈《政工导刊》2008年第11期,《强化四种意识 推动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发展》,作者:李国辉;
⒉《政工导刊》2008年第11期,《在结合渗透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作者:贾随刚。


作者:陈智敏 单位:武夷山监狱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