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定区域内用地控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设立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时序提出方案,征求区(市)政府意见后,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三)爆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锚杆作业;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挖砂、打井取水、采石;
(五)在过河、过海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安全的作业。
从事前款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作业符合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第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审批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用地,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要求和建设时序,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的用地作为公用事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施工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
(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可予以加分:
(一)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及推广的;
(二) 在机关思想作风评议中得分在本部门列前三位的;
(三)在考核年度内被上级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凡低于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所在处室均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细则
标准分
评分细则
应得分
组织领导及责任制推行情况
10分
明确部门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岗位
4
缺一项扣2分
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
4
缺一项扣2分
有年度执法目标
2
缺扣2分
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0分
行政管理公示制制定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
缺扣3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4
一项2分
规范性文件备案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法规、规章施行周年报告制度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填报情况
2
执行2分,不执行0分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30分
执行人员岗前培训
4
视情评分
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常识和本岗位执法内容
5
前一项2分,后一项3分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
一项2分
执法主体合法
4
视情评分
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6
一项3分
执法行为规范,无违纪、违示行为
4
一项2分
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无推诿执法现象发生
3
出现推诿现象酌情扣分
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20分
依法行政,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败诉、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4
一项2分
依法管理,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
4
无4分,有0分
行政复议有无被变更撤销
5
变更扣2分、撤销扣3分
办案有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
4
一项2分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措施得力有效
3
前一项2分,后一项1分
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10分
案件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立卷及时
5
前一项3分,后一项2分
年终及时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
有3分,无0分
总结按规定报送备案
2
报2分,无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