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4:4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7月1日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8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目前,各级土地调查机构人员和调查经费基本到位,《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已经颁布,全国性培训基本完成,土地调查宣传工作全面开展,调查底图正在抓紧生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外业调查。总的来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调查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进度。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调查任务最繁重的一年,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关系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第二次土地调查保障措施。各地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土地调查各项保障性措施。2008年6月底之前,各省(区、市)要将今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同时解决好市、县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的调查经费。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机构,充实调查人员,保障调查工作有效运转。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土地调查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38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第二次土地调查目标责任制,明确市(县)任务和责任,层层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各地要做好2008年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加快推进土地调查工作。部分地区在调查底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要先行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并做好开展实地调查的准备工作,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个月内全面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建库等工作。


三、采取措施,全面完成底图生产任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获取各类遥感数据,并制订遥感资料获取难度大地区的获取预案,确保在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底图生产任务,提供地方使用。各地要积极配合调查底图生产,及时采集和提供有关地理信息等资料,确保调查底图生产顺利进行。


四、严格把关,确保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38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在对土地调查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对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已完成调查的地区,要按照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规定,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自检、预检和验收,并以县级成果为基础,汇总地(市)、省级成果,逐级上报验收。2008年下半年,东部地区要按规定将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成果分批上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也应加强县级调查成果的自检、预检和验收工作,做到完成一批,上报一批。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上报的县级成果认真开展核查确认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地方。各地要按照核查意见,在对成果进行核实和修改完善后,将最终成果上报确认。


五、结合实际,做好阶段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土地调查队伍的业务培训,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结合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调查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分阶段进行培训。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结合《土地调查条例》的贯彻实施和“6.25土地日”等重大活动,深入宣传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及时报道各地的好经验、好典型。


六、加大力度,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通过实地检查指导、定期报送信息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4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要结合贯彻落实《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38号文件,对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一次大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应对的措施。


请各地于2008年5月底之前,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检查结果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时限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包括了经上级机关审批延长的时限,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绝对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如果再延长羁押那就无法无天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保定律师张荣安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董世连


  大家都知道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能够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但是具体能扩大到什么范围,很多人存在困惑。曾有很多客户咨询,是否所有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具体扩大保护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把以上问题一一讲解一下。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

  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该综合考虑:(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例如,“海尔”商标全国甚至世界闻名,所以“海尔”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极广,甚至能够覆盖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又如,山东某食品公司在面粉、面条上注册的“腾永乐”商标为地方驰名商标,同地区的种子经销处使用“腾永乐”的行为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但是如果在衣服、鞋类等没有关联的商品上使用“腾永乐”商标就不能认定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犯。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一个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达到“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

  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
  同时,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种扩大保护制度,但是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制度被称为“一种扩大防御制度”可能更合适,因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需要主动去保护,只是在受到侵害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依法请求保护。

三、如果实现商标的“全类保护”

  所谓商标的全类保护是指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可以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把与自己相关的类别,今后可能发展到的类别,有价值的类别进行注册保护。整个费用下来大概8万元左右,一般在大公司比较常见。(2010-3-26,董世连律师,13910629206)

附:《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作 者:董世连,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邮箱:dsldls@126.com QQ:269907836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