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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6:2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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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8〕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是海洋大省,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 区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海管字〔2002〕84号附件1)。

  (六)《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七)《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2004〕132号)。

  第三条 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至2010年。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一)使用调整:到2005年底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情况,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海域利用: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全省各涉海行业的用海需求,保障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三)海域保护:到2010年底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控制,海水达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逐步建成一个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社会生态效益明显的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体系。

  (四)海域整治:对重点海域按省的统一要求实行整治。

  第四条 区划原则。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六)适度超前。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范围界定在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包括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不包括海岛。东至潮州市饶平县大埕湾与福建省海域交界,西至湛江市英罗港和北部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交界,南至琼州海峡中心分界线并向东、西自然延伸,海域直至领海线和专属经济区。

  第六条 区划成果。

  (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图(1∶100000)。

  (四)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五)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说明。

  (六)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一)地理概况。

  广东省位于北纬20°13′-25°31′和东经109°39′-117°19′之间,陆地面积为17.79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368.1公里,有海岛1431个,其中海岛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有759个,海岛面积在2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有150个,海岛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有522个。另有干出礁956个。广东省海域面积41.93万平方公里(因省、自治区际间海域尚未勘界,准确数字将来以国家公布的为准),其中内水面积4.89万平方公里,领海面积1.64万平方公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35.40万平方公里。位于广东省海域的领海基点有南澎列岛(1)、南澎列岛(2)、石碑山角、针头岩、佳蓬列岛、围夹岛、大帆石等共7处。

  (二)区位条件。

  1.地缘优势。

  广东是祖国的南大门,面向东南亚,扼来往于西北太平洋至印度洋的交通要冲,既是我国联系世界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我国南北航线必经之地,还是物流、人流、技术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大通道,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优势。经20多年来的发展,广东省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体系。随着粤港澳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广东省在亚太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2.人缘优势。

  广东是著名侨乡。在海外影响较大的广东华侨组织有“国际潮人联谊会”、“世界客家恳亲大会”等。广东毗邻港澳,祖籍广东的港澳同胞约600万人。华侨为广东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慈善事业,为广东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友好往来作出了重大贡献。广东省海洋科技力量较为雄厚,在全国仅次于山东。全省海洋科研、教学单位比较密集。“九五”以来,共取得省、市、厅级以上的海洋科研成果100多项,海洋技术成果转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一)自然条件。

  广东省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形成山地溺谷海岸、台地溺谷海岸、岬湾海岸、三角洲平原海岸、珊瑚礁海岸和红树林海岸等多种类型海岸;地处热带、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温年平均为21.2~23.3摄氏度,年日照时数达1730小时~2320小时,年降水量为1341.0毫米~2382.8毫米,秋、冬季基本以东北风为主,春末至夏季基本以东南和西南风为主,风速平均2.1米/秒~3.5米/秒;海洋灾害主要有热带气旋、风暴潮、赤潮、干旱等;近岸海水年平均表层温度21~24摄氏度,近岸海域当夏季珠江口径流最强时,表层盐度可降至年最低值10左右,并向外海扩伸,潮汐类型有不正规半日潮汐、不正规全日潮汐、正规全日潮汐等,近岸潮流均以带有部分旋转性质的往复流为主,其主轴基本与海岸线平行。

  (二)自然资源。

  广东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等。全省有大、小海湾510多个,其中适宜建设大、中、小型港口的200多个;广东省近岸海域海洋浮游生物有252种,目前南海海洋生物有记录的海洋鱼类1065种,常见的经济鱼类100多种,常见的经济虾类有35种,蟹类100余种,经济贝类50余种;滨海旅游资源特色明显,形成了山水风景、水库湖泊、园林温泉、天然浴场、海岛胜地、自然物象、历史古迹、古建筑群、名人故居等多种类型的滨海旅游资源。

  (三)海域环境质量。

  根据2003年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广东省管辖的大部分海域环境质量基本保持良好的状态,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有所减缓。近岸海域各功能区的海水水质能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受陆源污染影响较大的部分河口区近岸海域水质较差,河口区、近岸海域海水质量未见好转。海域的海洋沉积物质量基本保持良好状态,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较差。各增养殖区水质条件能满足增养殖环境功能的要求,但养殖环境有恶化趋势。海水浴场环境状况总体良好。海洋自然保护区内部分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

  (四)资源优势。

  1.海洋资源潜力巨大,海洋是广东省自然资源重要的后补区。广东省土地陆用人均量少,海域广阔,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偏低。海洋资源已成为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2.海洋资源类型丰富,自然环境优越,为海洋开发奠定了良好的自然基础,为海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资源保障;广东省海岸线及近岸海域气候条件优越,有利于物质和能量的迅速转化;海岛数量众多,开发前景广阔。

  第九条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21世纪以来,广东省海洋综合开发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初步构建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无论是传统的海洋产业,还是起步不久的新兴的海洋产业,都有了大的发展。海洋渔业、临海工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海洋主导产业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占有一定比重,逐步形成以交通运输业、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油气业为主体,修造船业、滨海电业、海洋药业、海洋砂矿业和盐业等全面发展的新格局。2003年,广东省海洋产业总产值2250亿元。

  广东省是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沿海省之一,海域使用类型多样,特别在珠江三角洲和滨海城市,岸线使用密度大,各涉海行业都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其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广东省主要用海类型有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旅游、海水资源利用、海洋能利用、工程用海、海洋保护和特殊用海等类型。

  国家和省的重大项目用海主要包括: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项目、岭澳核电站、台山发电厂、阳江核电站、广东LNG项目、湛江奥里油项目、湛江港、潮州三百门电厂、阳西电厂、粤海铁路、广州港(黄埔港区、新沙港区、黄埔新港)、广州南沙港一期、深圳妈湾港、汕头港、惠州荃湾港区、珠海跨境工业区、深圳大铲湾集装箱码头、深圳蛇口港区三突堤集装箱码头、深圳前湾电厂码头、惠来电厂、汕尾红海湾发电厂、东莞沙角A电厂、惠州华德石化电缆管道、深圳招商局友联船厂项目、阳江粮食码头等。

  第十条 面临形势。

  (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003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增长创近8年新高,运行质量效益同步提高。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3625.87亿元,比上年增长1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93.52亿元,增长5.9%;第二产业增加值7307.08亿元,增长23.1%;第三产业增加值5225.27亿元,增长9.6%。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上年的8.8∶50.4∶40.8变为8.0∶53.6∶38.4。全省国民经济步入新的较快增长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日益增长。

  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是广东省跨世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开发海洋对于全省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与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具有战略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海洋产业迅速发展,迄今已形成以海洋交通、海洋旅游、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滨海电力等产业为重点,海洋药物日益得到重视的多产业全面发展的海洋开发新格局。

  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海需求将更大,港口和海上交通方面随着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对用海将有更高的要求。广东的滨海旅游资源丰富,其开发利用水平和规模发展空间很大,发展滨海旅游是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必然需求。随着养殖技术的发展,由港湾养殖向外推进,从而更大地促进养殖业发展,必然对用海有更大需求。滨海工业的发展,也需要相应的海域。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在海域使用的同时必须满足海洋保护的用海需求。

  (三)海洋管理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

  2003年广东省召开第五次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到201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比2003年翻一番,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5%左右,在全国所占的比重有新提高,海洋产业成为广东省的支柱产业,海洋开发向广度和深度拓展,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初步建成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海洋渔业、临海工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生化业等海洋主导产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占有相当比重;建成粤东、粤中、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形成一批临港工业带、渔港经济区,推进沿海城镇化进程,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建成一批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现海洋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因此广东海洋管理工作要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海洋区域开发布局和海洋产业布局,实现广东省由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的跨越。

  (四)海洋管理迫切需要采取的措施。

  1.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海域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2.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良好海洋生态环境。

  3.强化海域使用及海岸带综合管理,规范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4.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和公益服务系统。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分为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矿产资源利用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能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10个一级类,港口区等33个二级类,全省海域划分功能区1361个,部分功能区有重叠用海。

  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划定336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283520.3公顷。

  (一)港口区135个,功能区面积共66979.9公顷。

  大型港口区均为重点功能区,共33个,有汕头港第一作业区、广澳港区、珠池港区、马山港区、汕尾电厂用海区、汕尾新港区、汕尾港区、大亚湾石化工业码头区、荃湾综合港区、马鞭洲港区、大亚湾核电站用海区、秤头角港口和电厂用海区、盐田港区、蛇口—大铲湾港区、沙田港区、沙角电厂码头区、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南沙港区(1)、南沙港区(2)、南沙港区龙穴作业区、桂山港区、高栏港区、台山电厂用海区、阳江核电站用海区、博贺港区、北山岭港区、水东港区、东海岛临港工业用海区、霞山港区、调顺港区、霞海港区、宝满港区。

  中小型港口区共88个,有大旗角临港工业用海区、三百门港区、前江港区、石港区、澳内港区、惠来电厂用海区、惠来神泉电厂用海区、碣石新港区、乌坎港区、海丰港区、沙角港区、中山发电A厂港区、蛇口东角头港区、唐家港区、九洲港区、香洲港区、洪湾港区、古井港区、天马港区、广海港区、三洲港区、山咀港区、阳江港区、阳西电厂用海区、粤海火车轮渡港区、虎屿港区、金狮湾港口区、小红山港区、烟墩湾港区、猴鼻尖港口区、长山尾港区、莱芜港区、濠江区临海工业用海区、汕头特区码头区、海门电厂用海区、海门综合港区、潮南临港工业区、神泉港区、南海工业用海区、甲子港区、三洲澳码头区、金厢港区、小澳港区、东洲港区、盐洲码头区、碧甲综合港区、巽寮临港工业用海区、亚婆角港区、澳头港区、下洞-沙鱼涌港区、宝安综合港区、虎门客运码头区、虎门轮渡码头区、麻涌港区、珠江电厂港口区、沙仔港区、小虎港口区、化龙—石楼工业港口区、莲花山港区、中山新港区、外伶仃岛码头区、三门列岛码头区、大万山岛客运码头区、大小万山岛港口区、三角岛码头区、珠海保税区码头区、三灶码头区、鸡啼门作业区、黄茅海作业区、蛛作业区、红关港区、古井南港区、崖南临港工业用海区、崖门港区、双水临港工业用海区、双水港区、大襟岛北湾码头区、广海临港工业用海区、鱼塘港区、沙堤港区、下川岛轮渡码头区、恩平港区、恩平临港工业用海区、阳西港区、海安港区、营仔口岸码头区、流沙港区、营仔港区。

  专用港区共14个功能区,有羊屿专用码头区、刣鸡澳专用海区、汕头专用码头区、遮浪专用海区、捷胜专用海区、新湾专用码头区、蛇头湾专用码头区、唐家专用码头区、古井官冲专用码头区、三洲专用海区、下川专用海区、大迳专用码头区、南井专用港区、坡头专用海区。

  (二)航道区35条,功能区面积共23417.7公顷。

  重点航道区共15个,有汕头湾港区航道、广澳港区航道、汕尾港航道、马鞭洲进港航道、惠州东航道、惠州港航道、大鹏湾航道、深圳东部航道、深圳西部航道、广州港航道、珠海港航道、台山电厂航道、茂名港航道、湛江港航道、海安港航道。

  其他航道区共20个,有潮州港航道、南澳北航道、海门航道、甲子港航道、榕江航道、惠来电厂航道、长沙湾水道、乌坎港航道、虎门轮渡航道、九州港航道、洪湾航道银洲湖航道、黄茅海航道、广海港航道、沙堤港航道、三洲航道、下川航道、镇海湾水道、阳江港航道、流沙港航道。

  (三)锚地区166个,功能区面积共193122.7公顷。

  重点锚地区共58个,有华丰5万吨级液化气码头专用泊区、汕头港第一引航锚地、汕头外港锚地、碣石港引航检疫锚地、碣石港过驳锚地、碣石港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遮浪港引航检疫锚地、汕尾港过驳锚地、汕尾港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汕尾港引航锚地、盐田港1号锚地、盐田港2号锚地、盐田港3号锚地、盐田港4号锚地、大屿山1号锚地、大屿山2号锚地、沙角10号锚地、沙角11号锚地、沙角12号锚地、矾石水道浅水船舶防台泊区、龙穴水道浅水船舶防台2号锚地、二洲岛以北石油钻井平台和船舶临时停泊锚地、担杆列岛超大型船舶作业锚地、外伶仃岛以北石油钻井平台和船舶临时停泊锚地、珠江口石油钻探船舶避风锚地、大坦尾引航锚地、三门岛以南石油钻井平台和船舶临时停泊锚地、珠江口外轮避风1号锚地、珠江口外轮避风2号锚地、珠江口外轮避风4号锚地、三门岛装卸1号锚地、三门岛装卸2号锚地、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和防台锚地、桂山装卸作业第二区锚地、桂山引航锚地、珠海头洲候潮和过驳锚地、万倾沙和横门液化气船清道护航锚地、东澳岛和万山岛危险货物过驳锚地、高栏检疫锚地、珠海港1号锚地、大襟锚地、青栏头锚地、漭洲锚地、阳江港2号中型船舶候潮锚地、阳江港2号大型船舶候潮锚地、阳江港大型船舶候装卸锚地、阳江港装运危险品货物备用1号锚地、阳江港装运危险品货物备用2号锚地、阳江港1号中型船舶候潮锚地、阳江港1号大型船舶候潮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30万吨级单浮引航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30万吨级单浮待泊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30万吨级单浮检疫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25万吨级单浮引航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25万吨级单浮待泊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25万吨级单浮检疫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过驳锚地、茂名水东港4号锚地。

  其他锚地区共108个,有三百门引航锚地、三百门装运危险品货物锚地、三百门过驳锚地、三百门1号避风浮筒、三百门2号避风浮筒、三百门海鲜运输锚地、广澳湾锚地、神泉港港口锚地、神泉港港外综合锚地、甲子港引航检疫锚地、乌坎港引航检疫锚地、汕尾港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汕尾港检疫锚地、鮜门港检疫锚地、鮜门港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惠州港1号锚地、惠州港2号锚地、惠州港3号锚地、惠州港4号锚地、惠州港5号锚地、惠州港6号锚地、惠州港7号锚地、惠州港8号锚地、惠州港9号锚地、惠州港10号锚地、坭洲头1号锚地、坭洲头2号锚地、坭洲头3号锚地、坭洲头4号锚地、坭洲头5号锚地、坭洲头6号锚地、坭洲头东1号防台锚地、坭洲头东2号防台锚地、坭洲1号浮筒过驳作业船候泊锚地、坭洲2号浮筒过驳作业船候泊锚地、坭洲头西防台备用锚地、沙角1号锚地、沙角2号锚地、沙角3号锚地、沙角4号锚地、沙角5号锚地、沙角6号锚地、沙角7号锚地、沙角8号锚地、沙角9号锚地、沙角13号锚地、沙角14号锚地、沙角15号锚地、沙角16号锚地、沙角17号锚地、沙角18号锚地、沙角19号锚地、沙角20号锚地、龙穴水道浅水船舶防台1号锚地、沙角浅水东防台备用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东1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东2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1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2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3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4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5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6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7号锚地、大虎岛1号锚地、大虎岛2号锚地、大虎岛3号锚地、大虎岛4号锚地、大小虎岛间1号防台备用锚地、大小虎岛间2号防台备用锚地、二虎1号油船候泊锚地、二虎2号油船候泊锚地、小虎西防台备用锚地、莲花山4号锚地、莲花山5号锚地、大濠洲1号锚地、新沙救助船防台1号锚地、新沙救助船防台2号锚地、新沙航测船防台锚地、横沥和桂洲液化气船清道护航锚地、万山港口岸外伶仃作业锚地、外伶仃作业区引航锚地、内伶仃1号锚地、内伶仃2号锚地、万山港万山口岸装卸作业锚地、珠海头洲引航锚地、唐家危险品锚地、珠海港澳小型船舶引航锚地、洪湾口液化气临时停泊锚地、香洲港外锚地、珠海港2号锚地、珠海港临时油气锚地、阳江港港内1号锚地、阳江港港内2号锚地、阳江港港内3号锚地、阳江港港内4号锚地、阳江港港内5号锚地、阳江港引航检疫锚地、阳江港装运危险品货物船舶锚地、茂名博贺港区1号锚地、茂名博贺港区2号锚地、茂名博贺港区3号锚地、茂名水东港1号锚地、茂名水东港2号锚地、茂名水东港3号锚地、湛江港超大型油轮过驳锚地、湛江港大型船舶锚地、湛江港候潮引航锚地。

  第十三条 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划定381个功能区。

  (一)渔港区89个,功能区面积共6482.公顷。

  属于国家、省重点建设的渔港共40个,有柘林渔港、三百门渔港、海山渔港、云澳渔港、靖海渔港、地都渔港、神泉渔港、甲子渔港、碣石渔港、汕尾渔港、马宫渔港、鮜门渔港、小漠渔港、港口渔港、新湾渔港、新垦渔港、莲花山渔港、崖门渔港、沙堤渔港、横山渔港、东平渔港、对岸渔港、闸坡渔港、溪头渔港、河北渔港、沙扒渔港、东山渔港、博贺渔港、水东渔港、博茂渔港、北潭渔港、江洪渔港、外罗渔港、通明渔港、流沙渔港、乌石渔港、海康渔港、龙头沙渔港、草潭渔港、企水渔港。

  其他渔港共49个,即前江渔港、后江渔港、北港渔港、坝头渔港、南港渔港、广澳渔港、达濠渔港、汕头渔业基地码头区、古埕渔港、资深渔港、澳角渔港、湖东渔港、金厢渔港、大湖渔港、霞涌渔港、北扣渔港、澳头渔港、南澳渔港、沙鱼涌渔港、盐田渔港、蛇口渔港、宝安渔港和公务舱用海区、沙田先锋渔港、十九涌渔港、横门渔港、担杆头渔港、外伶仃岛渔港、庙湾渔港、桂山渔港、万山渔港、东澳渔港、湾仔渔港、白藤头渔港、南水渔港、荷包渔港、广海渔港、北津渔港、青草渡渔船避风停泊区、港门渔港、乐民渔船避风停泊区、硇洲渔港、调顺渔业基地、黄略渔港、三吉渔港、海安渔港、南渡河口渔船避风停泊区、仕尾渔港、营仔渔港、水尾渔港。

  (二)养殖区113个,功能区面积共128783.公顷,不包括海水池塘养殖区和大量因个体面积小而在省级区划中未反映的养殖区域。部分贝类养殖区与贝类增殖区重叠用海。至2010年,海水养殖总面积将达到25万公顷。

  重点养殖区共46个,港湾养殖有金厢角鲍鱼养殖基地用海区、翠亨港湾养殖区、都斛港湾养殖区、赤溪港湾养殖区、南边滩港湾养殖区、汶村港湾养殖区、埠场港湾养殖区、大垌港湾养殖区;滩涂养殖区有澄海滩涂养殖区、牛田洋滩涂养殖区、白沙湖滩涂养殖区、梅陇滩涂养殖区、考洲洋滩涂养殖区、范和港滩涂养殖区、大亚湾珍珠养殖区、长沙湾滩涂养殖区、北山滩涂养殖区、横琴岛南部滩涂养殖区、赤溪东部滩涂养殖区、广海湾滩涂养殖区、南边滩滩涂养殖区、海陵堤东滩涂养殖区、北汀湾滩涂养殖区、儒洞滩涂养殖区、大榜—鸡打港滩涂养殖区、博贺滩涂养殖区、雷打沙滩涂养殖区、附城滩涂养殖区、遂溪北部滩涂养殖区、龙头沙滩涂养殖区、草潭—港门滩涂养殖区、三丫港滩涂养殖区、乐民—江洪滩涂养殖区、徐闻珍珠贝养殖区、覃斗珍珠贝养殖区、企水珍珠贝养殖区、流沙港珍珠贝养殖区;浅海养殖有大埕湾西施舌养殖区、柘林湾浅海养殖区、考洲洋浅海养殖区、草堂湾浅海养殖区、上川岛北部浅海养殖区、上川岛南部浅海养殖区、独湾浅海养殖区、下川岛北部浅海养殖区、大角海浅海养殖区。

  其他养殖区共67个,港湾养殖有乌坎海马养殖基地用海区、黄埠港湾养殖区、赤岸港湾养殖区、好招楼港湾养殖区、范和港港湾养殖区、威远岛南面港湾养殖区、杨寮角港湾养殖区、烽火角港湾养殖区、甫草港湾养殖区、盘皇山岛港湾养殖区、深井东部港湾养殖区、白鹤洲港湾养殖区、那扶港湾养殖区、北陡港湾养殖区、恩平港湾养殖区、平冈港湾养殖区、大墩港湾养殖区、程村港湾养殖区、大地—白土港湾养殖区、北港港湾养殖区、北栋湾港湾养殖区;滩涂养殖有羊屿滩涂养殖区、地都滩涂养殖区、马宫滩涂养殖区、沙埔滩涂养殖区、淇澳岛滩涂养殖区、中门海滩涂养殖区、盘皇山岛滩涂养殖区、鹅斗排滩涂养殖区、陡门圩滩涂养殖区、那扶滩涂养殖区、恩平崎石龙滩涂养殖区、埠场滩涂养殖区、神前湾滩涂养殖区、溪头滩涂养殖区、丰头河滩涂养殖区、沙扒滩涂养殖区、东里滩涂养殖区、外罗滩涂养殖区、车板滩涂养殖区、江洪滩涂养殖区;浅海养殖有白沙湾浅海养殖区、广澳后江湾浅海养殖区、田心西施舌浅海养殖区、神泉浅海养殖区、湖东浅海养殖区、甲子浅海养殖区、甲东浅海养殖区、田尾浅海养殖区、碣石浅海养殖区、大湖浅海养殖区、小星山浅海养殖区、赤沙珍珠浅海养殖区、大鹏澳浅海养殖区、南澳—鹅公湾浅海养殖区、东山海浅海养殖区、直湾岛浅海养殖区、青洲浅海养殖区、大襟岛海水养殖区、大湾浅海养殖区、通明海海水养殖区、北莉口海水养殖区、海康海水养殖区、江洪—企水浅海养殖区、特呈岛浅海网箱养殖区、蜘洲湾深水网箱养殖区、闸坡网箱养殖区。

  (三)增殖区61个,功能区面积共391566.公顷。

  重点增殖区共29个,贝类增殖有海山—大埕湾贝类增殖区、南澳海域贝类增殖区、神泉港贝类增殖区、陆丰浅海贝类增殖区、红海湾浅海贝类增殖区、矾石贝类增殖区、青洲水道西贝类增殖区、北津港贝类增殖区、博贺贝类增殖区、东海岛东岸贝类增殖区、东海岛南岸贝类增殖区、廉江浅海贝类增殖区、遂溪浅海贝类增殖区、雷州西部贝类增殖区;海珍品护养有杉洲—平洲海珍品护养区、放鸡岛东部海域海珍品护养区;浅海增殖有莱芜—广澳浅海增殖区、海门湾—企望湾浅海增殖区、红海湾浅海增殖区、东山海浅海水产增殖区、二茅浅海增殖区、广海湾浅海增殖区、川岛浅海增殖区、溪头浅海水产增殖区、吴川浅海增殖区、新寮浅海增殖区、青洲海域水产资源增殖区、水东渔业资源增殖区、通明海—北莉口水产资源增殖区。

  其他增殖区共32个,贝类增殖有柘林湾浅海贝类增殖区、后江湾贝类增殖区、小径湾贝类增殖区、鹅洲贝类增殖区、南边灶贝类增殖区、蜘洲列岛浅海贝类增殖区、桂山连岛浅海贝类增殖区、青洲—头洲浅海贝类增殖区、濑洲—大杧岛贝类增殖区;海珍品护养有莱屿海珍品护养区、担杆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二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直湾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细担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外伶仃岛东南岸海珍品护养区、北尖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横岗岛南岸海珍品护养区、黑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隘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竹洲—横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贵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白沥岛海珍品护养区、东澳岛东南岸海珍品护养区、大小万山岛海珍品护养区、前山海珍品护养区、龙塘海珍品护养区。浅海增殖有大鹏半岛东部浅海增殖区、虎头门浅海增殖区、大鹏半岛西南浅海增殖区、南山海浅海增殖区、排尾角增殖区、中央列岛水产资源增殖区。

  (四)捕捞区25个。

  有广东近岸季节性捕捞区、广东近海捕捞区、粤东台湾浅滩渔场区、汕头渔场区、甲子渔场区、粤东垠口渔场区、汕尾渔场区、担杆—大星针渔场区、泥口渔场区、珠江口二门外渔场区、珠江口渔场区、珠江口万山底渔场区、珠江口上六十渔场区、珠江口中八十渔场区、南鹏—上下川渔场区、沙堤口渔场区、放鸡—海陵渔场区、粤西粗平尾渔场区、七洲渔场区、抱虎渔场区、广东外海捕捞区、粤东外海捕捞区、珠江口外海东部渔场区、珠江口外海西部渔场区、东沙岛采捕场区。

  (五)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17个。

  全省性海洋鱼虾幼苗保护区共13个,有汕头港外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碣石湾—后表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红海湾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大鹏湾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外伶仃岛—大襟岛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台山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阳江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茂名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吴川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外罗港—鉴江口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安铺港—流沙港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韩江口蓝圆和沙丁鱼幼鱼幼虾保护区、红海湾蓝圆和沙丁鱼幼鱼幼虾保护区。

  经济鱼类繁育场共3个,有伶仃洋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崖门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广海湾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

  禁渔区1个,即南海机船底拖网禁渔区。

  (六)人工鱼礁区69个,功能区面积共18831.2公顷。

  重点人工鱼礁区共32个,有乌屿人工鱼礁区、平屿人工鱼礁区、莱芜人工鱼礁区、广澳人工鱼礁区、海门人工鱼礁区、惠东大星山人工鱼礁区、惠东小星山人工鱼礁区、大辣甲南部人工鱼礁区、灯火排人工鱼礁区、青洲人工鱼礁区、三门岛人工鱼礁区、东涌—西涌人工鱼礁区、杨梅坑人工鱼礁区、鹅公湾人工鱼礁区、背仔角人工鱼礁区、中山人工鱼礁区、庙湾人工鱼礁区、隘洲—三门列岛人工鱼礁区、竹洲—横洲人工鱼礁区、三牙排人工鱼礁区、大碌细碌人工鱼礁区、东澳人工鱼礁区、三杯酒岛人工鱼礁区、小襟岛人工鱼礁区、穿龙塘人工鱼礁区、踏沙湾人工鱼礁区、上川椰子咀人工鱼礁区、围夹岛人工鱼礁区、下川东湾人工鱼礁区、漭洲人工鱼礁区、草潭人工鱼礁区、遂溪石角人工鱼礁区。

  其他人工鱼礁区共37个,有溜牛礁人工鱼礁区、南铲人工鱼礁区、大旗角人工鱼礁区、靖海人工鱼礁区、前詹人工鱼礁区、神泉人工鱼礁区、甲子麒麟山人工鱼礁区、湖东三洲澳人工鱼礁区、碣石田尾山人工鱼礁区、金厢南人工鱼礁区、遮浪角东人工鱼礁区、遮浪西人工鱼礁区、莱屿岛人工鱼礁区、捷胜龟龄岛东人工鱼礁区、捷胜龟龄岛西人工鱼礁区、鮜门鸡心石东人工鱼礁区、鮜门芒屿岛人工鱼礁区、鮜门鸡心石西人工鱼礁区、三点金人工鱼礁区、头芦排人工鱼礁区、西帆石人工鱼礁区、大角湾东人工鱼礁区、大角湾西人工鱼礁区、南山岭人工鱼礁区、月亮湾人工鱼礁区、竹洲岛人工鱼礁区、放鸡岛人工鱼礁区、第一滩外海人工鱼礁区、茂名茂港区人工鱼礁区、硇洲东人工鱼礁区、南三岛东人工鱼礁区、硇洲南人工鱼礁区、新寮外人工鱼礁区、南三岛人工鱼礁区、徐闻西海岸人工鱼礁区、徐黄角人工鱼礁区、乌石人工鱼礁区。

  (七)休闲渔业区7个,功能区面积共55582.2公顷。

  重点休闲渔业区共3个,有万山游艇休闲渔业区、东澳岛马宗湾休闲渔业区、观鱼洲海域休闲渔业区。

  其他休闲渔业区共4个,有坪洲海域休闲渔业区、王府洲海域休闲渔业区、漭洲海域休闲渔业区、鸭姆排休闲渔业区。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划定31个功能区。

  有珠江口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雷东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北部湾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台西南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陆丰13-1油气开采区、陆丰13-2油气开采区、流花11-1油气开采区、流花11-1东油气开采区、流花4-1油气开采区、流花11-2油气田开采区、陆丰15-1油气开采区、陆丰22-1油气开采区、惠州21-1油气开采区、惠州32-2油气开采区、惠州32-3油气开采区、惠州32-5油气开采区、惠州26-1油气开采区、惠州27-1油气开采区、惠州26-

  2油气开采区、惠州33-1油气开采区、番禺4-2油气开采区、珠江口新油田、西江24-1油气开采区、西江23-1油气开采区、西江34-3油气开采区、西江24-3油气盆地构造区、西江30-2油气开采区、恩平18-1油气开采区、乌16-1油气开采区、东方1-1油气开采区、崖13-1油气开采区。

  第十五条 游区划定131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28913.5公顷。

  (一)风景旅游区39个,功能区面积共11804.3公顷。

  重点风景旅游区共16个,有深澳城市景观用海、汕头市区城市景观用海、品清湖城市景观用海、莲花山城市景观用海、情侣路城市景观用海、湛江市区城市景观用海、前江湾海上运动场、海上世界旅游用海区、威远炮台旅游区、海鸥岛湿地景观旅游区、上下横挡旅游区、横琴岛牡蛎生态园、崖门炮台旅游区、东海岛海岛森林公园旅游区、宝安田园海上风光旅游区、硇洲岛灯塔海景旅游区。

  其他风景旅游区共23个,有南澳城市景观用海、达濠城市景观用海、滨海大道城市景观用海、前海城市景观用海、虎门城市景观用海、沙田城市景观用海、南沙城市景观用海、横琴东岸城市景观用海、双水城市景观用海、博茂观海广场用海区、猎屿风景旅游区、妈屿风景旅游区、麒麟山风景旅游区、田尾山风景旅游区、龟龄岛旅游区、沙头角旅游区、沙角炮台旅游区、桂山号英雄登陆点旅游区、南三岛海岛森林公园旅游区、罗斗沙旅游区、特呈岛风景旅游区、角尾旅游区、仙图角风景旅游区。

  (二)度假旅游区77个,功能区面积共16774.1公顷。

  重点度假旅游区共20个,海岛度假旅游区有海山岛度假旅游区、大虎岛度假旅游区、上川岛飞沙滩度假旅游区、南澳—园屿度假旅游区、十里银滩度假旅游区、大角环旅游区、龙海天度假旅游区、三墩旅游区;大陆沿岸度假旅游区有海门度假旅游区、金厢黄金海岸度假旅游区、遮浪度假旅游区、鮜门高尔夫度假旅游区、巽寮旅游区、桔钓沙度假旅游区、霞涌度假旅游区、大鹏金海湾度假旅游区、大小梅沙度假旅游区、中山海上温泉度假旅游区、黑沙湾海陆体育活动中心、中国第一滩度假旅游区。

  其他度假旅游区共57个,海岛度假旅游区有大辣甲岛旅游区、木棉山岛度假旅游区、外伶仃岛度假旅游区、东澳岛度假旅游区、九洲列岛度假旅游区、野狸岛旅游区、横琴岛东湾旅游区、横琴岛马骝洲度假旅游区、鸦洲岛度假旅游区、王府洲度假旅游区、海陵岛金沙滩旅游区、大放鸡岛旅游区、大南湾旅游区;大陆沿岸度假旅游区有金狮湾度假旅游区、莱芜度假旅游区、北山湾度假旅游区、龙虎滩—龙头山度假旅游区、惠来金海湾度假旅游区、绿洲度假旅游区、十二湖度假旅游区、海马洲度假旅游区、施公寮度假旅游区、银龙湾度假旅游区、金町湾旅游区、百安半岛度假旅游区、小漠度假旅游区、平海旅游区、亚婆角度假旅游区、东冲度假旅游区、西冲度假旅游区、南澳度假旅游区、下沙度假旅游区、迭福度假旅游区、溪涌度假旅游区、蒲洲度假旅游区、南芒湾度假旅游区、金沙滩度假旅游区、珠海飞沙滩旅游区、珠海温泉旅游区、钦头湾度假旅游区、黑沙滩度假旅游区、鹿颈度假旅游区、海龙湾度假旅游区、浪琴湾度假旅游区、珍珠湾旅游区、月亮湾度假旅游区、沙扒度假旅游区、龙头山旅游区、虎头山旅游区、角头沙度假旅游区、江洪度假旅游区、吉兆旅游区、青安湾度假旅游区、白沙湾度假旅游区、海安度假旅游区、乌石旅游区、赤豆寮度假旅游区。

  (三)游艇停泊区共15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335.1公顷。

  重点游艇停泊区共6个,有桔钓沙游艇停泊区、蛇口海上豪华游艇停泊区、沙田游艇停泊区、东澳岛游艇停泊区、王府洲游艇停泊区、雪流湾游艇停泊区。

  其他游艇停泊区共9个,有南澳游艇停泊区、澳头游艇停泊区、大梅沙游艇停泊区、凫洲游艇停泊区、横门游艇停泊区、外伶仃岛游艇停泊区、大万山岛游艇停泊区、金湾区游艇停泊区、吉兆湾游艇停泊区。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划定9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64.9公顷。

  重点工业用水区共3个,有岭澳核电站工业用水区、大亚湾核电站工业用水区、阳江核电站工业用水区。

  一般工业用水区共6个,有大唐电厂工业用水区、惠来电厂工业用水区、深圳东部电厂工业用水区、沙角电厂工业用水区、台山电厂工业用水区、阳西电厂工业用水区。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划定15个功能区。

  (一)潮汐能区1个:琼州海峡潮汐能区。

  (二)潮流能区2个:琼州海峡潮流能区、外罗门水道潮流能区。

  (三)波浪能区4个:云澳波浪能区、表角波浪能区、遮浪波浪能区、荷包波浪能区。

  (四)盐差能区8个:即韩江盐差能区、榕江盐差能区、隆江盐差能区、东江盐差能区、北江盐差能区、西江盐差能区、九洲江盐差能区、漠阳江盐差能区。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划定174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25797.3公顷。

  (一)海底管线区共29个,功能区面积共6812.7公顷。

  重点海底管线区共12个,有莱芜—前江海底电缆区、汕头中美亚光缆用海区、大亚湾石化工业—桑洲北污水管线区、深港海底电缆管线区、秤头角—香港海底输气管线区、深珠通讯光缆管线区、桂山连岛—外伶仃岛通讯光缆管线区、桂山连岛—市区通讯光缆管线区、崖13-1天然气海底管线区、海晏—下川海底管线区、茂名港单点系泊输油管道、宝满液化石油气管道。

  其他海底管线区共17个,有莱芜—长山尾海底电缆区、汕头第一输水管线区、汕头第二输水管线区、马鞭洲—大亚湾石化工业区输油管线区、妈湾海底排污管线区、大铲—妈湾海底管线区、海鸥岛海底管线区、黄埔海底管线区、珠港航空油海底管线区、桂山连岛—东澳岛通讯光缆管线区、澳珠电缆海底管线区、双水—天马海底管线区、上川—下川海底管线区、水东输油管线区、茂名乙烯工程排污管道、硇洲岛西北水道海底管线区、琼州海峡海底管线区。

  (二)围海造地区24个,功能区面积共14610.2公顷。

  重点围海造地区共10个,有惠来电厂填海区、汕尾电厂填海区、汕尾新港填海区、大亚湾石化工业填海区、盐田港区填海区、深圳机场填海区、唐家湾填海区、金鼎工业填海区、新洲围垦区、阳西电厂填海区。

  其他围海造地区共14个,有后江填海区、六合围填海区、塔岗填海区、新溪填海区、后海填海区、前海填海区、宝安综合港区填海区、沙井填海区、创新工业填海区、野狸岛填海区、鹤洲南填海区、白龙尾填海区、大平湾填海区、东平填海区。

  (三)海岸防护工程区90个,功能区面积共2937.0公顷。

  重点海岸防护工程区共34个,有柘林湾防风暴潮区、西溪口防风暴潮区、牛田洋防风暴潮区、神泉防风暴潮区、甲子防风暴潮区、长沙湾防风暴潮区、考洲洋防风暴潮区、范和港防风暴潮区、品清湖防风暴潮区、长安防风暴潮区、威远岛防风暴潮区、深圳机场防风暴潮区、麻涌防风暴潮区、万顷沙防风暴潮区、小虎防风暴潮区、黄埔防风暴潮区、横门烂山垦区防风暴潮区、横门200公顷垦区防风暴潮区、桠洲垦区防风暴潮区、情侣北路防风暴潮区、情侣中路防风暴潮区、金鼎—唐家防风暴潮区、情侣南路防风暴潮区、三灶西防风暴潮区、五山—平沙防风暴潮区、赤溪防风暴潮区、都斛防风暴潮区、汶村南岸防风暴潮区、汶村北岸防风暴潮区、深井东南岸防风暴潮区、深井西岸防风暴潮区、丰头河防风暴潮区、大榜—鸡打港防风暴潮区、徐闻东海岸防侵蚀区。

  其他海岸防护工程区共56个,有北湾—内海防风暴潮区、濠江防风暴潮区、碣石防风暴潮区、福永防风暴潮区、沙井防风暴潮区、新湾防风暴潮区、木棉山岛防风暴潮区、太平防风暴潮区、闸口防风暴潮区、太阳洲防风暴潮区、沙田防风暴潮区、坭洲防风暴潮区、鱼立沙防风暴潮区、漳澎防风暴潮区、沥心沙防风暴潮区、黄阁—南沙防风暴潮区、南沙南防风暴潮区、沙仔防风暴潮区、化龙—石楼防风暴潮区、海鸥岛防风暴潮区、大濠洲防风暴潮区、洪圣沙防风暴潮区、大茅垦区防风暴潮区、翠亨防风暴潮区、民众防风暴潮区、横琴岛防风暴潮区、鹤洲南防风暴潮区、洪湾—湾仔防风暴潮区、鹤洲北防风暴潮区、白藤防风暴潮区、大林防风暴潮区、北水防风暴潮区、南水防风暴潮区、珠海电厂防风暴潮区、银洲湖东岸防风暴潮区、银洲湖西岸防风暴潮区、沙仔岛防风暴潮区、崖南防风暴潮区、烽火角防风暴潮区、沙栏防风暴潮区、铲湾防风暴潮区、海晏防风暴潮区、盘皇山岛防风暴潮区、白鹤洲防风暴潮区、汶村西岸防风暴潮区、深井南岸防风暴潮区、那扶西岸防风暴潮区、北陡防风暴潮区、那扶东岸防风暴潮区、恩平防风暴潮区、漠阳江防风暴潮区、平冈防风暴潮区、博贺港防风暴潮区、水东湾防风暴潮区、鉴江口防风暴潮区、南渡河口防风暴潮区。

  (四)跨海桥梁区27个,功能区面积共517.9公顷。

  重点跨海桥梁区共14个,有海湾大桥、石大桥、牛田洋跨海大桥、虎门大桥、莲花山大桥、淇澳大桥、莲花大桥、横琴大桥、珠海大桥、南门大桥、虎跳门大桥、崖门大桥、镇海湾大桥、湛江海湾大桥。

  其他跨海桥梁区共13个,有港口大桥、笠港大桥、濠江大桥、汕头跨海隧道、汕头高速公路大桥、甲东大桥、湖东大桥、长沙湾大桥、盐洲大桥、白寿湾铁路大桥、白寿湾大桥、横门大桥、库竹大桥。

  (五)其他工程用海区4个,功能区面积共919.5公顷。

  有汕尾连岛公路建设区、深圳西部通道建设区、沙角电厂煤灰池用海区、珠海机场用海区。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划定122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711831.8公顷。

  (一)海洋和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51个,功能区面积共259665.7公顷。

  重点海洋和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18个,有汕头乌屿候鸟保护区、甲东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白寿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福田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广州南沙海洋生态示范区、进口浅滩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淇澳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镇海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南鹏列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阳西程村湾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东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五里山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通明海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流沙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遂溪北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徐闻西部海域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区、英罗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东沙群岛珊瑚礁和海鸟自然保护区。

  其他海洋和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共33个,有潮州南铲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潮州溜牛礁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饶平大埕湾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潮州饶平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汕头乌屿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濠江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苏埃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汕头海门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田心湾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遮浪汇聚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汕尾遮浪角东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汕尾城区龟龄岛生态功能自然保护区、惠州青洲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担杆汇聚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担杆—佳蓬列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阳江头芦排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寿长河口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博贺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茂名大放鸡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湛江吴川博茂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湛江硇洲南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特呈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北莉口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南渡河口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徐闻南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迈陈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营仔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北潭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海康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湛江雷州乌石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企水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赤豆寮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湛江遂溪江洪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二)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36个,功能区面积共230377.9公顷。

  重点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共13个,有南澳赤屿东南海域中国龙虾和锦绣龙虾自然保护区、南澳平屿西南海域南方鲎自然保护区、莱芜中国龙虾海洋自然保护区、莱芜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汕头龙头湾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汕头濠江企望湾南方鲎自然保护区、揭阳龙虾自然保护区、揭阳海龟和鲎自然保护区、咸台海龟自然保护区、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用海、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茂名放鸡岛文昌鱼自然保护区、雷州白蝶贝保护区。

  其他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共23个,有饶平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企望湾南方鲎自然保护区、三洲澳湖东红卵海胆保护区、汕尾海马自然保护区、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大岛野生动物放养保护区用海、大襟岛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江门广海湾蓝蛤自然保护区、阳江马尾文昌鱼自然保护区、阳西大树岛龙虾自然保护区、阳西青洲龙虾自然保护区、湛江吴川东风螺自然保护区、吴川文昌鱼自然保护区、湛江吴川紫血蛤自然保护区、湛江东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雷州东里栉江珧自然保护区、湛江雷州湾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湛江廉江沙虫自然保护区、湛江北潭儒艮自然保护区、雷州流沙湾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雷州海草自然保护区、遂溪中国鲎保护区、湛江角头沙儒艮自然保护区。

  (三)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9个,功能区面积共1517.9公顷。

  重点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共5个,有海山海滩岩田地质遗迹保护区、大万山岛浮石湾侵蚀海岸保护区、方济阁文化遗迹保护区、南鹏列岛东水下考古基地保护区、虎头山—晏镜岭海岸地貌保护区。

  其他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共4个,有淇澳岛沙丘遗迹保护区、神灶温泉资源用海保护区、大澳渔家文化村用海区、阳西青洲岛自然景观保护区。

  (四)海洋特别保护区26个,功能区面积220270.3公顷。

  重点海洋特别保护区共有12个,有南澎列岛—勒门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陆丰碣石湾金厢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汕尾红海湾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海丰县九龙湾海洋特别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沱泞列岛礁盘鱼类特别保护区、乌猪洲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镇海湾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埠场文蛤种苗增殖特别保护区、大湾贝类种苗增殖特别保护区、丰头河牡蛎天然种苗特别保护区、硇洲海洋资源特别保护区。

  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共14个,有潮州饶平乌礁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潮州饶平龙屿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潮州饶平青屿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汕头莱芜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汕头广澳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揭阳市神泉渔业特别保护区、汕尾礁盘鱼类特别保护区、大澳渔业资源特别保护区、阳东浅海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海陵大堤东泥蚶种质资源特别保护区、江城区浅海海洋特别保护区、茂名电白鸡打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茂名竹洲岛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徐闻大黄鱼幼鱼资源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划定54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31397.2公顷。

  (一)科学研究试验区7个,功能区面积共2706.0公顷。

  重点科学研究试验区共3个,有中科院大亚湾海洋生物综合实验基地用海区、深圳东部海洋生物高新科技产业区、广东省海洋科技园用海区。其中使用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开展海洋生物综合实验的中科院大亚湾海洋生物综合实验基地,用海范围难以确定,没计算功能区面积。

  其他科学研究试验区共4个,有广东南澳科技兴海育苗示范区、汕头大学吴坪寨海洋生物试验区、碣石湾人工优化生态系统及综合开发试验区、小辣甲珊瑚移植试验区。

  (二)排污区29个,功能区面积共6892.2公顷。

  重点排污区共9个,有惠来电厂排污区、大亚湾石化工业排污区、碧甲重化工业排污区、大亚湾核电站热水排污区、蛇口—赤湾排污区、龙穴岛北排污区、黄埔工业排污区、阳西电厂排污区、茂名乙烯排污区。

  其他排污区共20个,有澄海排污区、神泉港污染防治区、乌坎港污染防治区、汕尾港排污区、妈湾排污区、西乡排污区、东宝河口排污区、沙角煤灰场排污区、万顷沙南排污区、南沙排污区、广州经济开发区排污区、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排污区、中山新港排污区、鸡头角排污区、唐家金星门排污区、直辣角排污区、南水南排污区、车旗咀排污区、广海工业排污区、阳江港排污区。

  (三)倾倒区18个,功能区面积共21799.0公顷。

  重点倾倒区共8个,有汕头港倾倒区、东联港及马鞭洲码头泊位疏浚泥临时海洋倾倒区、黄茅岛倾倒区、高栏岛南海洋倾倒区、荷包岛南海洋倾倒区、阳江核电站疏浚泥临时倾倒区、湛江港25万吨航道疏浚泥临时海洋1号倾倒区、湛江港25万吨航道疏浚泥临时海洋3号倾倒区。

  其他倾倒区共10个,有潮州大唐电厂临时海洋倾倒区、汕尾港倾倒区、广东LNG大鹏湾疏浚泥临时海洋倾倒区、铜鼓航道疏浚泥临时倾倒区、九澳岛东南倾倒区、台山倾倒区、华厦阳西电厂临时海洋倾倒区、亚士德水道疏浚泥临时海洋倾倒区、硇洲东海洋倾倒区、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划定108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153361.7公顷。

  (一)预留区57个,功能区面积共18719.5公顷。

  重点预留区共13个,港口预留区有碧洲港口预留区、汕尾新电厂用海预留区、长安港口用海预留区、腰古湾核电站用海预留区、东海岛港口预留区、宝满港区预留区;旅游预留区有高冠湾旅游用海预留区;桥梁预留区有品清湖跨海大桥预留区、西部通道深圳湾跨海大桥预留区、番禺东涌—东莞厚街高速公路莲花山大桥预留区、港珠澳大桥预留区、川岛跨海大桥预留区、阳江港大桥预留区。

  其他预留区共44个,港口预留区有海甲岭电厂预留区、西澳港口预留区、南澳东部海域港口预留区、汕头堤内港口预留区、广澳港港口预留区、龙头湾港口预留区、围夹岛危险品作业区预留区、阳东港口预留区、阳江港口预留区、南三岛港口预留区、坡头港口预留区、海安港区发展预留区;旅游预留区有月亮湾度假旅游预留区、二洲旅游用海预留区、庙湾南岸旅游用海预留区、茶湾旅游用海预留区、大海湾生态旅游预留区、海晏旅游预留区、牛塘湾旅游用海预留区;桥梁预留区有范和港跨海大桥预留区、深圳—中山跨海工程预留区、新龙大桥预留区、凫洲大桥预留区、黄龙大桥预留区、中山新港大桥预留区、磨刀门大桥预留区、磨刀门铁路桥预留区、上下川岛大桥预留区、海陵大桥预留区、南三河中部大桥预留区、黄茅海大桥预留区、广州湾大桥预留区、南三河西部大桥预留区;其他的还有河渡管线预留区、惠来核电站用海预留区、汕尾田尾电厂预留区、海丰电厂预留区、南海石化排污管线预留区、惠州21-1天然气海底管线预留区、鹤洲渔港预留区、鱼塘港航道预留区、王府洲渔港预留区、吉树深水岸线发展预留区、鉴江口海湾水库预留区。

  (二)保留区51个,功能区面积共134642.2公顷。

  重点保留区共14个,有南澳岛海域保留区、牛田洋保留区、乌坎港保留区、施公寮海域保留区、深圳湾保留区、深圳机场海域保留区、狮子洋保留区、磨刀门保留区、黄茅海保留区、银洲湖保留区、镇海湾保留区、漠阳江保留区、阳江港保留区、南三河保留区。

  其他保留区共37个,有黄冈保留区、汛洲岛海域保留区、虎屿海域保留区、笠港海域保留区、丰溪口保留区、东溪口保留区、西溪口保留区、新津河口保留区、濠江保留区、隆江保留区、鳌江保留区、曲清河保留区、螺河保留区、芒屿岛海域保留区、平海海域保留区、白沙湾保留区、深圳东部海域保留区、福永海域保留区、蕉门保留区、洪奇门—横门保留区、淇澳岛海域保留区、拱北海域保留区、鸡啼门保留区、上川岛东北海域保留区、广海湾东部海域保留区、上川岛东南海域保留区、下川岛港口资源保留区、王府洲特殊用海保留区、正咀—三牙石海域保留区、北陡南部海域保留区、海陵岛海域保留区、河口环海域保留区、茂名东部海域保留区、杨柑河口保留区、徐闻南部海域保留区、湛江港保留区、营仔河保留区。

第四章 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第二十二条 重点海域及其划分依据。

  重点海域的划分依据是:

  (一)自然地理单位较为完整,在全省自然资源中优势突出,占有主导地位和核心地位的海域。

  (二)海域开发利用联系紧密,在全省海洋经济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海域。

  (三)海域开发价值大,在全省海域综合开发中有示范作用的海域。

  全省海域划分出10个重点海域,分别为大埕湾—柘林湾、汕头港、大亚湾、狮子洋—伶仃洋、淇澳岛—万山群岛海域、磨刀门—黄茅海、广海湾—川山群岛海域、海陵湾、湛江港、流沙湾。

  第二十三条 大埕湾—柘林湾。

  该海域位于广东省的最东端,东与福建省诏安县交界,西至汕头市澄海区,南与南澳岛对峙。该海域拥有大埕湾和柘林湾两大海湾,海洋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海洋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该海域是广东省的4个全国海域管理示范区之一。

  该海域的主要功能为海洋渔业、港口航运、滨海旅游。

  该海域应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和海洋捕捞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走渔农工贸综合发展的路子。以潮州市与汕头经济特区为依托陆域,积极发展港口建设、海洋运输业,通过临港工业的发展扩大港口的腹地,为港口航运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条件。切实加大滨海旅游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快滨海旅游景点建设,逐步把该海域建设成集观光、游览、娱乐、运动、休闲、度假的滨海旅游区域。加强海域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汕头港。

  该海域位于广东省东部,东北邻近台湾省,面向东南亚,是我国南北航线必经之地,粤东地区和闽西南、粤东、赣东南经济协作区的中心。

  该海域的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海洋渔业与滨海旅游。

  该海域直接以汕头市为依托陆域,重点发展城市港口经济。渔业方面要严格控制近海渔场的捕捞强度,引导渔民积极向外海和远洋发展,积极发展海水养殖业。根据该海域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人文等旅游资源特点,重点发展滨海旅游。

  第二十五条 大亚湾。

  该海域位于珠江口以东,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东侧,毗邻香港,背靠广阔的腹地,依托大陆,是从海上进入广东中部腹地的第二捷径,对发展惠州市的海洋经济,带动全省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

  该海域的主要功能为临港工业、港口、海洋渔业、滨海旅游。

  大亚湾拥有港口、水产增养殖、滨海旅游、滨海工业等四大资源优势,同时又是省级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协调好各类海洋资源开发的适度规模和合理布局,采取以海岸带为依托,以浅海滩涂和邻近的海岛为重点区域的战略,加速各涉海行业的全面发展。现大亚湾已被列为自然保护区,海水水质必须严格要求和管理,保证海水环境质量不受恶化,海洋生态系统达到良性循环。

  第二十六条 狮子洋—伶仃洋。

  该海域范围是指广州黄埔港以南,淇澳岛和内伶仃岛连线以内的海域,包括狮子洋和伶仃洋,包含了广州、东莞、中山的全部海域和深圳西部海域,是珠江流域八大口门中的东四门—虎门、蕉门、横门、洪奇门的入海口。该

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辖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三)开展尊老敬贤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整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至一千户,县城镇为三百至五百户。
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计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
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第六条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
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
第七条 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20至30户,由居民推荐组长1人。
第八条 居委会在居民委员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组织本居住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一些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二至三次;向居民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
第十一条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团结互助、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居委会的权利:
(一)居委会可以自行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居委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除依法交纳国家税收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部分用来支付干部的补贴,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益积累,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或包办,侵犯其经济利益。居委会收支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
的原则。
(三)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无权罢免。
(四)居委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有权监督全体居民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 居委会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居委会工作,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居委会干部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经常深入居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居委会要妥善处理中心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有效地搞好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居委会干部要善于把自身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实际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不得拖欠、苛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7日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3: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产品3套。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座椅
1.1.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1.1.2商标;
1.1.3座椅结构(含靠背设计角度);
1.1.4调节装置(含纵向位移、垂直位移、角度位移、位移折叠等);
1.1.5锁止装置;
1.1.6固定装置;
1.1.7座椅总成质量(kg);
1.1.8靠背(带头枕)质量(kg);
1.1.9座椅面料及软垫材料;
1.1.10外形尺寸;
1.1.11适用车辆类别。
1.2座椅头枕
1.2.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1.2.2商标;
1.2.3结构型式;
1.2.4调节装置型式(高度、角度等);
1.2.5安装尺寸;
1.2.6 材料;
1.2.7适用车辆类别。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产品图纸:
3.1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3.2座椅R点的坐标;
3.3电动座椅的电路接线图;
3.4座椅在车辆上安装的固定位置(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见表1。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表1 座椅及头枕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
序号 关键零部件及材料
1 座椅护面总成:面料、衬垫、卡子等
2 座椅骨架总成:如位移调节、锁止及固定装置等
3 座椅悬架机构(机械悬架、气浮悬架等)
4 座椅软垫总成:(座垫软垫、靠背软垫等)
5 座椅的护板等
6 座椅头枕总成(骨架、泡沫等)
7 材料:骨架、面料、泡沫、护板等零件的材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1.1 GB 1508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1.2 GB 11550 -199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1.3 GB 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1.4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备注
1 M1、N类汽车座椅
1.1 一般技术要求 GB 15083 4.1.1,4.1.2,4.1.4,4.2(4.1)
1.2 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 GB 15083 4.1.5(4.2) 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目
1.3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 GB 15083 4.1.6、4.1.7、(4.2、4.3、4.4) 不含与车身连接强度检测项目。动态试验和静态试验可任选一种。
1.4 座椅吸能性试验 GB 15083 4.1.3
2 M2、M3类客车前向座椅(不含A级和I级客车用座椅)
2.1 总体要求 GB 13057-2003 4.1.1
2.2 静态试验 GB 13057-2003 4.1.2GB 13057-2003 4.1.3 与动态试验二者可任选一种进行试验
2.3 动态试验 GB 13057-2003 4.1.4
3 座椅头枕
3.1 位置及尺寸 GB 11550-1995 4.1
3.2 强度和吸能 GB 11550-1995 4.2
4 燃烧特性 GB 8410 用于座椅面料等非金属件
括号内条款号为GB 15083-1994标准的要求。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座椅及头枕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座椅总成的外观检验,座椅总成的功能(调节和锁止等)检验(M1和N类车辆)和头枕外观及功能检验(M1和N类车辆)。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座椅及头枕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