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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2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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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质监法〔2007〕1号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对2003年制订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方式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

  (二)生产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九)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二) 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有部分物证,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计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8-5%,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销毁残值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 办案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后15日内,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二)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签名,《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应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三)办案部门交付举报奖励金时,应至少有2人以上在现场见证,见证人须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第九条 同一案件涉及多人或多层举报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发放举报奖励金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举报奖励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奖励金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施情况对本办法评估修订。


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应当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军事机关负责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的国防教育;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驻黔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的国防教育计划,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城市街道和农村的国防教育,由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流动人口的国防教育,由用工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该企业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精神、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国防体育、军事常识、人民防空、国防权利和义务等一般性知识。
重点教育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应增加国防理论、国防动员、国防战略、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军事技能和形势教育等内容。
重点教育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役军人、基干民兵、一类预备役军官和士兵,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职工,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其他公民为普及教育对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使用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士兵、应征公民的国防教育,使用省军区指定的教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和流动人口的国防教育,使用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材。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通过各类培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现役军人,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进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士兵,通过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
(三)对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的职工,结合军品生产和科研任务进行;
(四)对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军训和其他方式进行;对技工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五)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单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扰乱、阻碍国防教育或者破坏国防教育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7月2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学厅[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要求,现将经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估合格,2005年可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含项目)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控制招生学校通过自行组织文化考核招收一级运动员的人数。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招收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2.严格同等学力考生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3.严格体育专项测试。招生学校要根据培养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未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不具备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

  4.严格文化考核。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的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5.严格信息公示制度。经招生学校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要实行三级公示。即招生学校在本校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教育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未经三级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6.严格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对经查实进行违规招生的学校,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处理结果要向社会通报。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及时转发至本地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含项目)名单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含项目)名单

  1、北京大学  田径、健美操、足球

  2、中国人民大学  男子篮球、男子足球

  3、清华大学  田径、国防体育、游泳

  4、北京交通大学  排球、羽毛球

  5、北京工业大学  田径、游泳

  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田径、排球

  7、北京理工大学  田径

  8、北京科技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9、中国农业大学  橄榄球

  10、北京中医药大学  武术

  11、北京师范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女子足球

  12、首都体育学院  田径、篮球

  13、南开大学  女子排球

  14、天津大学  男子篮球

  15、天津科技大学  乒乓球

  16、天津工业大学  男子排球

  17、天津理工大学  武术

  18、天津师范大学  田径

  19、天津财经大学  女子篮球

  20、河北大学  田径、篮球

  21、河北师范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22、太原理工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23、内蒙古师范大学  田径、足球

  24、内蒙古农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25、辽宁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26、大连理工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27、沈阳工业大学  田径、男子足球

  28、东北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冰雪项目

  29、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篮球

  30、沈阳建筑大学  健美操、冰雪项目

  31、辽宁师范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32、东北财经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足球

  33、延边大学  女子排球

  34、东北师范大学  田径

  35、吉林大学  田径、篮球、乒乓球

  36、吉林农业大学  田径、篮球

  37、黑龙江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国防体育

  38、哈尔滨工业大学  田径、篮球、乒乓球、冰雪项目

  39、哈尔滨工程大学  田径、游泳

  40、东北林业大学  国防体育

  41、哈尔滨师范大学  田径、冰雪项目

  42、佳木斯大学  田径、冰雪项目、男子排球

  43、哈尔滨理工大学  田径、乒乓球、冰雪项目

  44、复旦大学  田径、排球、国防体育

  45、同济大学  田径、游泳、足球、手球、健美操、艺术体操

  46、上海交通大学  田径、游泳、篮球、乒乓球

  47、华东理工大学  田径、乒乓球

  48、东华大学  男子足球

  49、上海中医药大学  武术

  50、华东师范大学  田径

  51、南京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52、东南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国防体育

  5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田径、篮球

  54、南京理工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55、中国矿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56、河海大学  足球

  57、浙江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女子排球、网球

  58、合肥工业大学  手球

  59、安徽工业大学  田径、篮球

  60、厦门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男子排球

  61、华侨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羽毛球

  62、福建师范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女子排球

  63、华东交通大学  田径、乒乓球、体操

  64、江西师范大学  田径

  65、南昌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男子足球

  66、山东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67、中国海洋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68、石油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69、河南大学  田径、篮球、游泳

  70、中国地质大学  田径、羽毛球、国防体育

  71、武汉大学  乒乓球、男子排球

  72、武汉科技大学  女子篮球

  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子排球

  74、华中科技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75、武汉理工大学  武术

  76、湖南大学  男子篮球、国防体育

  77、湖南师范大学  田径

  78、国防科技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79、中南大学  女子排球

  80、中山大学  田径、游泳、排球、乒乓球、击剑

  81、暨南大学  田径、羽毛球

  82、汕头大学  篮球

  83、华南理工大学  田径、篮球、足球

  84、华南师范大学  田径、游泳、羽毛球、武术

  85、广西大学  田径、游泳、乒乓球

  86、重庆大学  田径、篮球

  87、西南政法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88、重庆工商大学  女子排球

  89、西南交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男子排球

  90、电子科技大学  田径、游泳、篮球

  91、西南财经大学  篮球、健美操

  92、四川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93、贵州大学  田径、篮球、乒乓球

  94、云南大学  田径、篮球、游泳

  95、西安交通大学  田径、篮球、足球

  96、西北工业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97、长安大学  女子排球

  98、兰州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99、青海师范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100、宁夏大学  田径、篮球

  101、新疆大学  田径、篮球

  102、新疆师范大学  田径、男子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