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2:3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鄂财际发[2005]4号


省交通厅:

  现将《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管理要求及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十漫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审查概预算和项目协定以及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提取、支付,以及还本付息付费工作,正确反映和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严格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世界银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利用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世财发[1998]491号)设立账簿、账户、处理会计事务以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强化成本核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银行贷款、交通部投资、省自筹资金。

  第六条 资金筹集与使用

  本项目所安排的各项资金均纳入计划管理。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计划安排积极筹集资金。世行贷款资金严格按照分配的类别、金额和世行规定的比例向财政部门进行提款报账;国内配套资金应根据工程概算、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内银行贷款行申报筹集到位,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除上述资金外,世行贷款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净收入及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收入,应纳入项目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八条 资金管理

  本项目的世行贷款资金及国内配套资金,均由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统一管理与核算,实行银行监管和指挥部(公司)内部管理相结合的“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模式。指挥部及其开户银行根据指挥部内部管理机制和银行先进的网络系统共同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地方协调部门的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使用出现流失和浪费,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做到“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程款的管理与支付

  第九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对工程款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逐级审核、按合同支付”的办法。

  第十条 工程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指挥部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按指挥部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结算专户进行工程结算。指挥部对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只通过该账户进行。承包商按月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计划用途严格监管承包商资金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一律不准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合同规定范围和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一般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计量支付严格按世行要求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只能以中标单位为结算单位;联营体中标只能以联合主办人为结算单位,其余单位通过联合主办人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文件、审批手续及程序:

  1、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即计量支付月报,其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表、中期支付证书、清单支付报表、计日工支付报表、工程变更一览表、价格调整汇总表、价格调整表、单价变更一览表、扣回材料预付款一览表、扣动员预付款一览表、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

  2、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程序及手续:

  (1)由承包商编制计量支付及质量月报一式两份,报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驻办)审核。

  (2)高驻办审核后报工作站审核。

  (3)工作站审核修改后将计量支付和质量月报分送工程管理处(部)和技术质量处(部)审核。

  (4)技术质量处(部)对质量合格的工程予以认定,并签认予以计量部分工程。

  (5)工程管理处(部)根据质量认定工程单将最后审查的工程支付月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退给承包商,由承包商按修改的数据重新填报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六份逐级签署上报。

  (6)工程管理处(部)根据审核后的“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六份)交指挥部(公司)领导审核签字,承包商根据经签署完整的“计量支付月报表”向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申请支付。

  第十三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对承包商按工程计量支付总额10%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计量总额达总标价的20%以后开始扣动员预付款。

  第四章 工程监理费的管理,支付审批程序及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费用按概算批复数控制使用,它包括国外监理费、国内监理费及指挥部发生的与监理管理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实际完成工作量加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每季末将支付监理中期支付证书报技术质量处、工程管理处(部)审定后,交总监代表和指挥部(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将合格的发票和手续齐备的监理中期支付证书交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拨付监理经费依据,同时,财务部门应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外监费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需垫付和收取的外监专家费用由翻译人员负责办理,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第五章 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款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按世行采购指南和省财政厅规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采购,省财政厅及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材料的需要和供应,确保材料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材料供应成本,工程主要材料实行“承包商与指挥部联合招标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由承包商负责材料结算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当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就材料价款发生纠纷时,指挥部有权对双方的违规行为采取措施。

  第六章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切块包干、逐级负责”的办法管理。各级地方协调部门必须在省指挥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结算专户。省指挥部(公司)对地方协调部门的征迁补偿费的拨付只通过该账户进行。各级协调部门按月逐级向上编制用款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户资金。各开户银行必须按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监管,按计划用途逐笔核准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一律不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应按有关文件和承包合同,征迁完成进度情况,经指挥部征迁协调处(部)开具拨款通知单后,由指挥部财务部门向地市一级征迁机构统一拨付。

  第七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建设期办公及单位公用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奖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资料图书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件1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公司)应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其开支力求节约高效,并结合指挥部(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有关支出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费的开支,必须先有预算报告;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先有询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实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制度。报销各类凭证,由经手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指挥部(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财政部门规定做好项目管理费的预算、年度决算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各项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毁损。

  第二十九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要每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每月末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要每月清理一次。该报账冲销的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该收回账款要通知经办人负责收回,避免坏账损失发生。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公司)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公司)自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使用年超过一年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或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先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由经办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行购置,所购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支出数计价入账。

  第三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部)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财产实物总账管理。根据财产类别,与使用部门相结合,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部门财产管理,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务处(部)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或个人明确保管责任人。对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一次,做到账物、账卡、账表、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应经领导批准后核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应本着急需实用的原则办理,防止积压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指挥部(公司)自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一次摊销进入成本,材料在购买报销的同时办理验收领用手续;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门进行实物登记,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综合部门应定期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 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和非常损失。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以项目评估报告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项目工程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独立大中桥梁、隧道、交叉工程、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临时设施,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按实际发生的单位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投资”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投资”按实际发生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四条 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费用的支出与管理应严格按国家财经法纪和统一的财务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财务部门对发生的费用(成本)支出要及时进行归集处理,正确计算工程成本,保证工程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部门配合,加强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管理,经常进行成本分析,将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按时还本付息付费,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四十七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通车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不足部分从配套资金中提取。

  第四十八条 应按照《湖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交省财政厅专户储存,用于还本付息付费。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使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编报财务报告(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报送财政、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和领导要求,编制内部财务会计报表、分析资料,供领导及各管理部门参考。

  第五十一条 指挥部(公司)应在每年12月底提出下年度贷款使用计划,付息付费计划,报省财政厅,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付息付费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各环节的财会监督,严格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强化成本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扎实,核算正确、清楚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



  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签定的《项目贷款协定》、我省与世行签定的《项目协定》和世行关于本项目的支付信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资金,规范报账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行贷款实行报账制。省交通厅应用国内配套资金垫付工程款后再申请报账。

  第二章 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

  第三条 省交通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类别和支付的比例报账。类别和支付比例如下:



类 别
世行支付比例
备注

(1)土建工程



(a)十堰市与鄂、陕交界的漫川关之间建设106公里长离式双向2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46%
14合同

(b)相关的收费站、互通、服务区和休息区以及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设施
20%


(c)高速公路的收费、监控、照明和通信设季的机电设备的供应和安装。
80%


(d)建设士堰市区约6公里的联络线。
20%


(e)在士堰市所内对所选择的地方道路进行恢复和升级。
20%


(2)货物
国外开支100%

国内(出厂价)100%和其他品目(items)在当地采购的75%


(3)咨询服务
国外开支1%


(4)培训
国外开支100%




  第四条 建设期内发生的征迁费用、管理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含贷款利息、承诺费)及国内保险费等,均由本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五条 项目协议签字日期前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本项目签字日期为2004年10月11日。但追溯贷款除外,在类别(1)(a)、(2)和(3)下的追溯贷款期为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10月10日,金额不超过10400000美元。

  第六条 对贷款截止日之后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本项目贷款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第三章 提款申请方式

  第七条 偿还申请支付方式,指偿还已经支付的货物、土建、培训及研究等款项。偿还支付申请全部通过财政厅专用账户支付。

  第八条 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或劳务、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时候,直接要求世行将款项支付给予承包商或合同商。此方式用于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世行支付中规定限额的款项。

  第九条 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特别承诺支付是借款人在购置大型设备或大笔货物时,要求世行对合同给予以特别承诺,特别承诺一经发出,不可撤销。

  第四章 提款报账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世行规定限额以上,采用汇总表方式提款报账:

  (1)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应提交银行付款凭证(支票、汇款单等的复印件)、对账单、发票、合同、甲、乙以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或报告和三份汇总表(附件一)。按进度付款时,应提交合同、甲、乙以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支付表。

  (2)2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应提交合同、发票、运单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和三份汇总表。

  (3)10万美元以上的(咨询公司)和5万美元以上(咨询专家个人)的国内外咨询服务费用应提交合同、发票或专家签字收据和三份汇总表。

  (4)以美元支付的物资货款或咨询费,由财政厅从专用账户上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咨询公司或咨询专家个人。

  以上提款报账均需提交世行批准的电传。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世行规定限额以下,采用费用报表(SOE表)方式提款报账的土建工程、货物、国内外咨询等应提交三份费用表(附件二),合同、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进度支付表、运单、专家签字收据等有关单据,保留在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一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经费申请表、考察培训大纲、日程安排、邀请函、政审件和三份费用报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 国内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一份计划书、考察报告和三份费用报表。计划书包括考察、培训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考察报告要对考察过程、结果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要将已报账工程、货物、技术援助(含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按照报账时间,整理归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报账及支付程序、时间

  第十五条 所有报账必须按年度计划执行,每年度结束时,交通厅财务部门要填写下年度用款计划表(附件四)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生效后,交通厅财务部门将根据规定的类别和比例,在发生规定的合格费用后,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程序

  财务部门按规定填制汇总表、费用报表以及提款申请书(附件三),经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申请支付。

  财务部门要将各自报账的有效证明文件(发票、合同、运单、工程进度支付表、工程竣工验收单等)的原件或复印件附在会计凭证内,如果资料很多,可将每次报账资料装订成册,与凭证一并保存,以备随时抽查。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在审核报账申请后,即从专用账户上将报账资金拨付给省交通厅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

  第六章 世行贷款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从专用账户拨付报账资金后,即向世界银行申请回补。指挥部财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三)作为入账依据,按支付的美元、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咨询公司、咨询专家个人的货款、咨询费,省交通厅、指挥部财务部门以省财政厅反馈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三)作为入账依据。

  第七章 提款报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报账手续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补办手续或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严把报账资料审核关:

  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内容、投资方面的要求;

  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符合报账程序、类别、贷款计划、单据的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群众和救灾部队粮油供应作为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去,认真落实抗震救灾的各项具体措施,尽最大努力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迅速制定和落实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措施。一是及时投放成品粮油储备。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将地方储备中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到抗震救灾第一线,确保受灾群众和救灾军民有饭吃、吃得饱。二是摸清受灾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灾区粮油库存、加工、供应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保证粮油供应。三是组织好粮油加工和投放工作。受灾地区要加强货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督促粮油加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增加成品粮油市场投放,保证粮油市场供应。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地方储备粮油加工,迅速运送到灾区。四是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临近地区及产区采购、加工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及时组织加工,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五是中储粮总公司要做好动用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及跨省移库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支援地方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灾区各级军粮供应部门要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安全地把军粮运送到部队抢险救灾第一线。要迅速恢复受灾的军供设施,确保正常的军粮供应。一时难以恢复的网点,要及时增加临时网点保证供应。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部队供应熟食、热食和方便食品。在做好军粮供应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抗震救灾预备役官兵、抢险救援队、医疗队等相关人员的粮油供应。积极为跨区抢险救灾部队提供及时的粮油供应,对没带购粮卡、证的,要特事特办,在查询基本资讯的情况下,要优先确保供应,之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四、及时排除隐患,切实保障库存粮食安全

  灾区要组织粮食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储粮安全。一是要随时观察受损仓房的沉降和裂缝变化情况,加强储油油罐、输油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处于灾区的浅圆仓、立筒仓,在启动进出仓作业线前,必须组织检修,确保安全。二是要做好受损仓房内粮食的保护工作,避免粮食损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受灾粮食转移到安全仓房和安全地带。组织受损仓房粮食出仓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防止在出仓过程中出现仓房倒塌事故。对地震可能导致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隐性损伤的,要密切关注库存粮食粮情变化趋势,加大粮情监测频率。对发现粮食温度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库存粮食安全。三是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对地震导致粮库围墙等大面积倒塌的,要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丢失等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密切跟踪粮食企业周边环境变化,防止泥石流、山体滑坡、水库跨坝等次生灾害给粮食企业造成新的损失。

  五、加强市场监测,适时启动粮油应急预案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要及时与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保持联系,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加工和供应工作。抗灾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承担应急和保供工作任务的同志要24小时开机,及时上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要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震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贡献。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82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十二届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指单位和住宅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市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交通、国土、工商、物价、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停车场建设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要,具体标准可以高于国家和省的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制定或调整的停车场建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公布实施。

  第九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有关部门可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必须依据规划以及规定的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配建、增建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差额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的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公安交管部门核准,可以设立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应当对配建停车场进行严格审查。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停车场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停车场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资源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有关数据资料,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措施。

  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车场的处所位置、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按规划要求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各类停车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

  公共停车场因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发生变化,确需改变用途或暂停使用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从事车辆停放的经营服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收费登记手续。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情况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场的,下同),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人员。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专用停车场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停车场,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允许前来办事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的管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停车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区绿化用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应急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用于临时停车。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引导标志,公示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登记寄存车辆,妥善保管寄存车辆;

  (三)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六)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

  (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及路边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听取规划、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下列道路区域不得施划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道路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城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通过区域组合、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设立显著标志,将规定的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放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顺序停放,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停车费。不得在限时的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影响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条 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保管服务。

  因紧急情况或重大活动需要,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立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五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地面停车高于地下停车、白天停车高于夜间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设立的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收益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结余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划要求和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建。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第三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寄存人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车辆停放人违反道路停车规定,妨碍道路通行的,分别由公安交管部门、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