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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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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8〕2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一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改善民生。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历史任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推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

  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八、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九、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稳定物价,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生态保护、全省改革开放等重要政策措施、全省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全省重大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州(市、地)、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省政府根据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省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拓宽效能投诉渠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政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省政府及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它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十八、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报告并作出说明。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1日前送达常务会组成人员。

  三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要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省长审定。

  四十、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决定的事项。

  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它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省长或省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专题会议需出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四十一、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省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省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省级领导)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视频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二、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州(市、地)政府(行署)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四十三、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省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六、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七、省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九、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并在《青海政报》上刊登;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在《青海政报》上刊登。

  五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三、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省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五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省长或副省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五、除中央和省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省长、副省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五十六、省长、副省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分别经省台办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商省新闻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省长或相关副省长审定。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商省新闻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七、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省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国务院之前,应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同意。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长同意后报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省长离宁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委报告。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离宁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省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省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宁后,应向省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宁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省政府办公厅。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省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三、省长、副省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六十四、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六、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等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2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委、局)、信息产业厅(局、办)、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十一五”节能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在一些地方节能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目标将难以实现。在有效发挥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节能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依法节能,是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突出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激励机制,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深入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是当前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二、抓紧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抓紧研究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等配套法律规范,并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对原有的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原来没有制定实施条例(办法)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节能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等产品能效标准。今年启动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加强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管理

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力度。各地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与改造,形成稳定可靠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今年力争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深入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对标活动,研究制定部分重点耗能行业对标指标体系和指导手册。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服务活动,提高用能单位计量检测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试点。做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任务的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停止核准和审批高耗能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装置检定和能源计量数据核查。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要求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在工业领域,要加快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进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两高”项目,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投资、生产、消费和出口,采取进口促进措施鼓励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进口,推动相关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在建筑节能方面,要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节能监管,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在交通运输领域,要推动实施交通节能规划,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对运营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等。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要制订实施节能规划和能源消耗定额,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建立能源消费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等。

四、实施有利于节能的经济政策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财政、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构建引导和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地方取消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灯、节能空调、高效电动机等节能产品。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对工业、民用能源的大宗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继续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方面的企业债券。

五、切实做好《节约能源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节约能源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违反能源统计制度,违反能效标识制度,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违反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问题。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强化依法监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节约能源法》宣传和培训的力度

今年节能宣传要以《节约能源法》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节约能源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要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组织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管理职责,并接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今年下半年,各省(区、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各地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管局 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司法救助情况调查

黄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41.68万元(见图一),共23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人26人,因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75人了,鳏寡孤独73人,特困企业48人(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体制机制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