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事业单位(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进行聘用:
(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
(五)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六)在市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程序和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市组织人事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限额内,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
1、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人数、聘期、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参阅书目;
3、聘后待遇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命题,并负责考试、评卷工作;
(五)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布考试成绩,并组织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体检;
(六)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并进行公示;
(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要求和方法
第十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给准考证。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专业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或加试的,应征得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招聘考试主要是围绕拟聘岗位任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适应招聘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考试科目一般应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面试应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进行,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一般为5-7人,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领导及有关专家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每个招聘岗位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一般为1:3。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考试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合成。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确定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确定2名报考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体检工作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进行。考核的内容是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考核的过程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对体检、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到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拟聘人员,凡是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得原单位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余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新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并负责办理入编、工资调整、职称申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负责被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四条 对已进入考核范围但因受招聘名额所限而未被聘用的人员,市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存档(不含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如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市组织人事部门可按照招聘条件予以推荐,招聘单位可直接进行考核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考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法规和纪律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