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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16 04:0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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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0年3月以来,中央相继召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对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发展与稳定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和爱护。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贯彻中央新时期新疆工作总体部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长期以来,国家测绘局及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新疆测绘工作,通过资金补助、项目倾斜、人才支援、技术支持、成果提供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新疆测绘的支持力度,向新疆提供了大量基础测绘成果,帮助培养了一大批测绘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新疆测绘事业发展,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现对加强测绘援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测绘援疆工作


  (一)做好测绘工作事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先行、服务保障、应急救急、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维护安全”等重要作用。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未来十年,是新疆大建设、大跨越、大团结、大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国大规模援疆建设的深入展开,一大批援疆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将相继实施,迫切需要测绘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测绘工作必须先行,做好新形势下新疆测绘工作意义重大。


  (二)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国土广袤,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测绘是全国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内容,支持新疆测绘上水平、上台阶是测绘部门的重要历史使命和应尽义务。进一步加强测绘援疆工作,尽快提升新疆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疆测绘跨越式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部门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对于加快我国从测绘大国迈向测绘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认识做好测绘援疆的紧迫性。当前,新疆测绘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覆盖范围较低,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明显不足,新疆测绘整体水平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着较大差距,加快新疆测绘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确保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规划和立项,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加快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二、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整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加快“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构建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以下简称“三基”)的总体要求,以提升测绘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为根本,以加大项目、技术、资金、人才援助为手段,以建立完善各项长期支援机制为保障,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加快建设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全面提升新疆测绘能力,确保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


  (五)基本原则。加强测绘工作,突出“三基”建设,强化服务保障,促进跨越发展。


  ——坚持加强业务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相结合,全方位提升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事业单位自觉自愿相结合,广泛动员全国测绘力量,充分发挥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坚持把新疆的具体测绘需求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增强测绘援疆工作的针对性和目标性;


  ——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巩固与提升相结合,项目、资金援助与技术、人才援助相结合;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相结合,确保援助工作质量高、速度快、效果好。


  (六)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期,新疆基础测绘能力显著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接近经济较发达省份水平;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本满足需求,实现全疆1:5万地形图更新一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更新两次;1:1万地形图实现对主要经济活动区、边境重点地区的必要覆盖,覆盖率达到30%-35%;1:2000、1:1000、1:500等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新疆市县乡镇重点地区;基本建成全疆多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和全疆14个地市州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全面建成新疆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实现新疆导航综合服务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到2020年,全面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的必要覆盖和适时更新,新疆测绘基准体系高效运行,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可靠、适用、及时、有力。


  三、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七)建设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规划,通过利用、新建和改造等手段,对新疆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以及综合导航服务系统等进行完善或更新,全面构建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与综合导航服务系统。加快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在新疆的实施。整合已有陆态网建设成果,到“十二五”末建成全疆约100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完成全疆第三期一等水准网建设和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支持新疆测绘部门开展全疆其它等级水准网建设,建成新疆大地测量数据库和综合导航定位服务系统。


  (八)测制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加强新疆基础测绘能力建设,大幅提升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和更新速度,显著提升新疆基础测绘水平。以“十二五”国家重大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西部1:5万地形图测图工程、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程实施等带动新疆1:1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和1:1万地形图测绘与更新。每年为新疆获取约8万平方千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实现全疆多分辨率多时相影像数据的全面覆盖。加大对新疆边境地区1:1万地形图测绘、新疆市县乡镇1:2000、1:1000、1:500地形图测绘的支持力度。动员相关企业无偿提供新疆范围的道路交通数据和所需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九)建设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新疆自治区多尺度、多类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重要地区的数据更新,加快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建设新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疆分节点和14个地州市的信息基地,实现与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十)推进新疆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无偿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性事业提供全疆范围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加强对新疆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决策、规划、设计、实施、评估等过程中的测绘支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在新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应急保障、公安安全以及民政、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新疆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和地理信息要素分层方案,大力开发公众版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


  (十一)争取新疆测绘重大专项。按照中央援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谋划测绘援疆工作特别是“十二五”测绘援疆工作计划,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工作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经费预算。积极组织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新疆测绘保障服务重大专项,通过大专项带动新疆测绘大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建立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经费补助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新疆基础测绘的投入力度。


  (十二)做好对口援疆测绘工作。承担对口援疆任务的十九省(市)测绘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纳入地方援疆工作总盘子,形成测绘对口援疆长效投入机制。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出的《测绘援疆备选项目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对接领任务,加快推进对口援建地区基础测绘工作,加强援建地区1: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更新,完成援建地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援建地区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确保对口援建地区测绘整体水平达到本省(市)测绘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依托国家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成现代化的新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提升测绘成果档案存储管理与网络化分发服务水平。积极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向新疆捐助测绘仪器和软件,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为全疆所有地州市各配备一套无人飞机航摄系统,提升新疆地理信息数据快速获取能力。积极争取“现代化测绘技术装备和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装备现代化。


  (十四)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进步。测绘科技项目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推动新疆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速新疆测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新疆测绘单位与有条件的测绘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共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新疆分院和新疆测绘科普基地。将新疆测绘单位纳入国家测绘局“走出去”整体战略,提升新疆测绘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十五)强化新疆测绘统一监管。加强对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健全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加强对新疆测绘立法、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测绘法规。指导新疆实行适度宽松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适度调整测绘资质考核标准,鼓励更多测绘企业到新疆开展业务。加强对新疆地图编制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管、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以及重大违法测绘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


  (十六)加大人才援疆力度。通过举办面向新疆的培训班、选派专家赴疆技术指导、与新疆有关单位结帮扶对子、开展测绘专家西部行活动等各种方式,主动送教上门。在继续为新疆举办各类测绘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的基础上,免费为新疆提供电子政务、地图审查、战略研究、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人员培训。继续接收新疆测绘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到国家和地方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学习交流,并逐年增加人数,显著提升新疆测绘人力资源保障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测绘援疆工作常态化。国家测绘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司(室)负责同志组成的测绘援疆工作协调组,统筹协调好测绘援疆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对口援疆省(市)测绘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测绘援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新疆各级测绘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要在积极主动做好新疆测绘保障服务的同时,配合开展好测绘援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测绘援疆工作有序进行。


  (十八)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要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利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广泛进行动员,充分调动全国测绘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号召全国测绘行业单位、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业发挥各自的资金、技术、人才、数据、装备等优势,集全测绘之智,尽全测绘之责,举全测绘之力,投入到新疆测绘保障与服务工作中来,共同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十九)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援疆工作的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新疆测绘的现实需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援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强化监督,切实把测绘援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大力宣传报道测绘援疆工作的重大进展、重要举措、成果成效和先进事迹。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为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可以从工人中聘用干部(以下简称聘用干部),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聘用原则
1.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年度增干指标(包括经国家建材局批准使用的干部自然减员指标)内,在保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转业军人安置的前提下,按照局每年批准的聘用干部数额,从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中聘用部分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2.聘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3.聘用干部与所在单位正式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1.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③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④首次聘用应有三年以上工龄,三十五岁以下;
2.聘用程序:
①公布聘用岗位、条件、人数、方法、聘用以及待遇;
②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③组织考察或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④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并以正式文件公布结果;
⑤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此表由局统一印制),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1.聘用干部聘期一般与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一致。首次被聘用的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原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可以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仲裁。
2.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①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③聘用期限;
④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⑤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3.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聘或终止合同:
①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的;
③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4.在下列情况下,被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①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②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5.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必须在2个月前通知对方并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四.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1.聘用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单位同岗位、同职务国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工人身份不变,档案工资与聘任职务工资分离。
2.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调出本单位的,按受聘前的工人身份和工资标准介绍给调入单位。
3.聘用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4.本规定颁布之后,累计聘用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及其待遇办理手续。

五、组织管理
1.聘用干部列入干部计划范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2.各单位过去自行批准聘用的干部,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符合聘用原则和聘用条件的工人,根据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准的聘用指标,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3.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有计划、指导和检查的职责。

六、本规定如与中央规定不符,按中央规定执行。

青岛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市场的管理,保护珍贵文物,保障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文物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上市经营的文物及文物复制品、文物仿制品,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确立其门类、年代、价值,并登记备案、加贴标识。文物复制品、文物仿制品须评议价格,加贴文物复制品、文物仿制品标签后方可上市出售。
未经鉴定的文物和其他按规定禁止上市经营的文物一律不许上市经营,严禁弄虚作假,以赝充真。
第五条 下列物品,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文物监管物品,并加贴标识后,可以上市经营:
(一)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合法的各类文物复制品和文物仿制品;
(三)其他鉴定为文物监管物品的。
第六条 下列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条(一)项所列物品;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条(一)项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三)由国家文物局确定名单的1949年以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文物经营活动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一)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许可证;
(二)持行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本规定发布前经营文物者,须在规定发布后2个月内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可以从事文物外销的单位,必须在市场明显处设置中、设置中英文标识,标明“本市场所出售文物监管品如需携带出境,须按规定另行办理鉴定、出境等手续。否则,海关不予放行”字样。
第九条 本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征购本市文物经营单位经营的符合收藏标准并具有本市历史特色的文物时,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提供。
外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来本市征购文物,应出具所在地之地市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经青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指定范围和方式征购,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提供。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单位的管理,对上市文物进行鉴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和鉴定费。管理费和鉴定费的标准,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价管理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