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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时间:2024-07-03 21: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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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民政部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今年5月,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推荐工作。经各地民政部门推荐、实地抽查、专家考核和部内审核等程序,拟对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等875个社区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现予公示(名单附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社区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民政部救灾司反映:以单位名义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的须署真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

公示时间:11月22日-11月28日

联系电话:(010)58123144 58123145

传真电话:(010)58123140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北京市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

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分司厅社区

东城区东四街道豆瓣社区

东城区景山街道皇城根北街社区

东城区天坛街道金鱼池西区社区

东城区龙潭街道华城社区

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富莱茵社区

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一区社区居委会

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头条社区

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惠新北里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南北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柳芳北里社区

朝阳区奥运村地区办事处科学园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三四条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中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西里社区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彩虹城社区

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四方景园社区

丰台区和义街道和义西里第三社区

丰台区丰台街道新兴家园社区

丰台区新村街道明春苑社区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莲花池社区

丰台区云岗街道云西路社区

石景山区鲁谷社区事务中心六合园南社区

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四季园社区

石景山区老山街道翠谷玉景苑社区

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北辛安南北岔社区

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南里社区

海淀区学院路街道东王庄社区居委会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莲花小区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阳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西路社区居委会

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社区

通州区潞城镇紫荆雅园社区

通州区梨园镇翠屏北里社区

顺义区双丰街道办事处马坡花园第二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胜利街道建新北区第一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光明街道裕龙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顺义区石园街道石园北区第三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

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月苑居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清源街道滨河北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兴政西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西里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泉河街道富乐北里社区

平谷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西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龙山街道丽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平谷区兴谷街道园丁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云秀花园社区

密云县果园街道果园新里北区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北源里社区

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

天津市

和平区劝业场街兆丰路社区

和平区新兴街土山花园社区

和平区体育馆街文化里社区

和平区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

和平区劝业场街滨西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滨河新苑社区

河东区上杭路街金湾社区

河东区东新街远翠西里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天琴里社区

河西区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

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笛里社区

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民航大学居委会

北辰区集贤里街泰来东里社区

武清区杨村街平安里社区

宝坻区海滨街道石幢北社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安社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玉成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裕新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五十四所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世纪花园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东文社区

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区街道解放街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汉桥街南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南新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蒙古营社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九天庙社区

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市场街社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北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铁新里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街道办事处燕山一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河涧里社区

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祥富里社区

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双新二社区

廊坊市广阳区吉兴社区

廊坊市安次区馨语社区

保定市南市区永华路街道办事处铁路社区

安国市药香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办事处凤凰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南长街办事处中北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四处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中华北社区

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办事处窦庄社区

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街道办事处罗三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化林办事处建西二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社区

山西省

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街道办事处省军区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建北北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街道办事处迎春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海边街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道办事处双塔寺街三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小井峪街道办事处西矿街社区

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办事处漳村矿社区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西大街社区

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办事处顺驰社区

介休市西南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阿尔丁1#社区

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华苑社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新顺社区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原社区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西环社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新村社区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北海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东油馨村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新乐街道北陵社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老街社区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三隆社区

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街道柳城社区

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材料

阜新市海州区新兴街道兴盛社区

阜新市新邱区中兴街道中兴社区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枫情水岸社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城南社区

抚顺市望花创业园区古城社区

本溪市平山区南地街道办事处广山社区

本溪市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郭家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工农街道荟萃湖社区

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永丰社区

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道万平社区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街道办事处昆源社区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振安社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亿达社区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道迎春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古城甲区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区马桥子街道红梅社区

大连市普湾新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

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社区

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振华社区

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建新社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双河社区

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欣荣社区

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社区

锦州市古塔区南街街道星汇园社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腾飞社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滨河社区

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南昌社区

长春市宽城区长盛社区

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上海城社区

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白鹤社区

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松滨社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南山社区

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道民强社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道学苑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平台子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东山社区

延吉市北山街道丹华社区

图们市新华街道新平社区

和龙市文化街道文盛社区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河松社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道宣庆社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办事处升平社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街道红旗社区

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红新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事处锦湖社区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远东社区

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移动社区

黑河市嫩江县前进镇繁荣村社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街道登峰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五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四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社区

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欣社区

铁力市宏伟社区

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

鹤岗市工农区解放办成龙社区

佳木斯市郊区佳西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

富锦市南岗社区

佳木斯市汤原县建设社区

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

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繁荣社区

双鸭山市宝清县亨利社区

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湖滨社区

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社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社区

牡丹江市东宁县光明社区

肇东市西园区办事处松辽社区

绥化市庆安县勤劳镇曙光社区

大兴安岭地区长虹社区

上海市

黄浦区南京东路社区

卢湾区瑞金二路社区

卢湾区五里桥社区

徐汇区徐家汇社区

长宁区新华社区

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社区

长宁区天山社区

静安区静安寺社区

普陀区长风社区

普陀区曹杨街道桂杨园社区

普陀区长寿街道普雄社区

虹口区凉城新村社区

虹口区广中路街道金属新村社区

杨浦区控江社区

杨浦区殷行街道工农三村第二居民区社区

杨浦区大桥街道广杭社区

闵行区虹桥镇井亭社区

宝山区罗泾镇宝虹家园社区

宝山区庙行馨康苑社区

嘉定区真新社区

嘉定区嘉中社区

浦东新区浦兴路社区

浦东新区惠南镇桥北村社区

金山区石化街道辰凯花苑社区

金山区山阳镇金豪社区

松江区永丰社区

松江区泗泾镇润江小区社区

青浦区盈浦街道解放社区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社区

奉贤区南桥镇曙光第一社区

崇明县新海镇长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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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17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7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3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8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7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3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8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4/t20130403_250341.htm
  

环境保护部

2013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至外高桥码头(该码头装卸作业区不划入保税区)之间应设立专用通道。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
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标准见附件一);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限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由保税区内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八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货物应属合理数量并仅限在区内使用;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上述货物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如在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转让,销售或移作他用,应向海关定期报核、备案。
第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条 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及有关场所应接受海关监管。经营生产、仓储和外贸业务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并按规定定期向海关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库存、销售和出口的有关情况,海关可以派员检查。有关企业应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二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依据及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物资,应委托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进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进口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保税区经由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或行政管理机构,经国家主管部门或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1.用于保税区建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办公用品;
4.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5.复运出口的转口货物。
进口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出口保税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第三章 对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视同出口,有关企业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

应征出口税的货物,海关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有关企业对上述货物的运入、储存、使用、销售和出口等情况,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备案核销。
第十八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使用单位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放行。上述物资仅限在区内使用;有关企业对上述货物的进、出、使用等情况,应建立专门帐册。
第十九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物品,不予退税。

第四章 对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区经批准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交验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一条 使用进口料件或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要退回非保税区时,应经海关批准,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使用非保税区运入的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回非保税区时,应事先向海关申请并提供保税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运入保税区时海关签章的单证,经海关核实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非保税区。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行政机构、企业更新原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以及保税区承包工程需进口的施工机具运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区内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
可证,并照章补税。

第五章 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以及出口成品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进、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应分别存入经海关认可的专用仓库、场所。
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使用,以及对加工成品的库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应建立专门帐册,并填写《海关对生产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计划核定表》(见附件二)定期列表报海关备案核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应全部销往境外。如遇特殊情况需将生产的成品、副次品和边角余料等销往非保税区时,按第四章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如遇特殊情况,超过一年未加工的进口料、件,经海关核准,可予办理结转或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逾期不能加工成品出口的,则按进口货物办理领证、纳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进口料、件加工半成品后,转让给区内其他承接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应按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不得将进口料、件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如确需将进口料、件运往非保税区加工,应事先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加工的产品应在合同期限内,全部退返回区内生产企业。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应
在合同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非保税区料、件运入保税区,委托区内生产企业加工产品,比照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加工产品不得使用区内的进口料、件;特殊情况需使用进口料、件的,应事先经海关核准;其所用进口料、件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对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税区内外贸企业,可经营转口贸易,为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代理进口自用的物资,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亦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
第三十三条 保税区外贸企业为区内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和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第三十四条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运交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和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时,应持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海关对生产企业结转的上述货物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和代理区内企业的出口产品应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第三十六条 区内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产品,均不得擅自转让或销往非保税区。

第七章 对仓储企业转口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转口货物运入仓库或复出口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加盖“转口货物”戳记,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合同和有关单证验放。
转口货物入库时,仓库经理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三份交海关。复运出口时,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印后,一份退仓库留存凭以核销,三份海关留存。
第三十八条 转口货物应存入区内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仓库场所,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册。仓库、场所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方便。
第三十九条 转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仓储企业应建立进口、库存、转口、销售等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第四十条 转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复运出口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对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应当由其负责人、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事先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设有海关的专用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十三条 从保税区前往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擅自载运、携带区内的保税货物和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保税区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下列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保税区内企业擅自将保税进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产品和免税进口自用的货物转让、销售非保税区的;
2.将进口保税货物伪报为国产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或将非保税区货物伪报为保税区货物运入保税区的,以及将非保税区产品伪报为保税区产品出口的;
3.保税区单位不建立进出口货物专用帐册的或帐册不齐全的,不按规定期限向海关报核的;
4.未经海关核准,擅自将转口货物进行加工的;
5.运输工具和人员擅自将区内保税货物或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载运、携带出保税区的;
6.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海关的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总署批准,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确定实施日期并由上海海关对外公布。
附件:(略)



199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