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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7: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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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 (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 (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牌一般编号规定)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 (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 (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 (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 (经费承担)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公安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制作单位)

  由财政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应当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制作单位。



  第十五条 (义务与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禁止擅自编制、安装、覆盖、移动、涂改、污损、故意损毁门(楼)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 (编号时限)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道路命名,并在批准命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的编号工作。



  第十七条 (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应建立门(楼)牌信息数据库,保持门(楼)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十八条 (编号效力)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以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十九条 (更换证件的经费承担)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后,需更换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应制作、安装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编制、安装门(楼)牌的;

  (二)涂改、污损门(楼)牌的;

  (三)擅自遮挡、覆盖、移动门(楼)牌的;

  故意损毁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制作、安装规定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门(楼)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限于有意识的举动,不仅指积极作为行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结合《侵权责任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相关规定,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李飞认为,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积极作为,因不作为而致人产生损害,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要求行为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2、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一特殊关系,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社会关系和事实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没尽到其相应义务如向对方告知某种情况时,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在社会关系中,如医生对于病人、学校对于学生,因处于不同地位并存在特殊社会关系而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实关系中,双方因某种单一或共同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实施共同饮酒行为的双方,相互之间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3、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情势,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义务,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相应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4、特殊的应当“助人为乐”义务。当某一行为危害严重而又较容易避免时,特定了解情况的人应负有采取措施避免他人遭受该损失的义务。如某人了解到特定他人并不知道的危险即将来临,为使该人免受伤害,应负有呼喊或其他方法来提醒他注意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4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环境整洁,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市民。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牡丹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清除冰雪的组织工作。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及雪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及时播报雪情、路况,协助疏导交通。
  第四条 市、区环卫管理机构应加强冬季除雪的科研,加大除运冰雪经费投入,及时购置清扫设备。
  第五条 冬季除运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制。遇降雪天气,区、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区的扫雪铲冰工作:(一)主次干道由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清扫;(二)道路两侧沿街单位、经营者、居民负责清扫各自门前、围墙外至路沿石相应区域内的冰雪;(三)街巷、胡同、住宅小区等,由办事处及社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单位、居民清扫;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广场、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
  第六条 清扫清运冰雪时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白天降雪,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随时清扫;(二)夜间降雪,主次干道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次日8:00以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
  (三)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路沿石旁不妨碍交通便于清运的地方,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四)喷洒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行道树旁;
  (五)环卫管理机构负责雪停后48小时内把冰雪清运到指定地点。第七条 未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内扫雪铲冰义务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