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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5:3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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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蚌埠市2010年度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按照《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要求,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市直牵头部门根据《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市民生办会签后印发。市直牵头部门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各项民生工程考核评分。市财政局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对民生工程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统计局负责进行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各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分工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3700分,其中资金投入量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的校舍安全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5个项目,每项考核分值为120分,其余项目考核分值各为100分,民生工程总体实施情况和资金保障考核分值各为100分,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分值100分。市民生办汇总统计时不保留小数。

  第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市直牵头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七条 市直牵头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对县、区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应明确分值,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市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县、区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八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县、区通报。根据各县、区得分排序情况,设置“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若干名。市政府对获奖县、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获得“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的县区,推荐参加省政府“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蚌埠市2010年度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工作积极性,切实把我市33项民生工程任务落到实处并确保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及《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201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的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和市政府与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签订的2010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省级考核和市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省级考核由省直主管部门按照既定的考核方法组织实施考核。

  市级考核由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组织实施。市级考核分为综合督查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和日常工作考核三种形式。

  综合督查考核主要采取实地查验、材料查阅、民意走访等方法。

  社情民意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日常工作考核主要是对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宣传工作,向市民生办报送民生工程基础数据库、各类报表、资料、信息,完成市民生办布置的相关工作等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分值。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省级考核90分,市级考核10分。

  省级考核分值依据省直部门对我市单项民生工程的考核结果直接折算。

  市级考核中,综合督查考核6分,社情民意调查2分,日常工作考核2分。

  第七条 考核分值汇总。对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省市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折算汇总排序(同一部门牵头实施多项民生工程,按各项民生工程得分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八条 考核等次确定。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得分排序情况,设置前2名为“一等奖”、3至5名为“二等奖”、6至8名为“三等奖”。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补工作经费。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在对市直牵头部门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根据全省排序前八名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加0.1分,对获得前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1分;根据全省排序十名以后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减0.1分,后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减0.1分。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市民生办依据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考核得分,直接折算该部门在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中民生工程工作的得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经2011年第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
合作,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工业类、商贸流通类、农业产业化类、社会发展类(房地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等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增资扩能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或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
  (二)对新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下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120万/亩以上),由受益地财政从税收地方留成中对项目一次性给予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的10%至20%财政补贴;
  (三)对进入园区的新兴产业化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或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
  (四)对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专业市场、高星级酒店、现代物流、金融、文化创意等本市鼓励发展的服务业类项目,参照工业类项目执行。其中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项目可另安排面积不超过5%比例的土地,采取挂牌方式取得,作为配套高管人员居住用地;
  (五)对农业产业化类项目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在享受工业等其他类项目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纳入全市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项目范围,优先纳入全市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自签约之日起,在一年内建成投产的重大项目,除享受以上税收奖励政策外,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政策顺延一年;
  (二)对第三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企业或项目,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奖励100至200万元;
  (三)新增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租用我市范围内场所经营办公的,第一年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至10元的租房补贴;在项目所在地采取团购方式集中购买高管人员配套居所的,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当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购房补贴;
  (四)新增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专业市场、高星级酒店、现代物流、金融、文化创意等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研发中心自纳税之日起,其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3至5年内年薪(工资)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其用于其在本市安居及科研;
  (五)中央、省属、市属现有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规模扩大和技术改造的,在两年内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内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
  (六)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的科工贸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新建和集中到园区改造的工业项目,在两年内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内,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
  (七)对于引进企业担保基金、风投基金项目的,由项目受益地财政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八)企业在我市境内上市融资,除国家、省奖励外,另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发〔2009〕1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收费和审批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市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市级事业性收费按下限的30%收取;
  (二)对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除依照《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0〕9号)规定办理外,对一般性资料不齐全的,在法律和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可采取先预核后补办手续的办法进行预许可。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企业分别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手续全程代办,由项目所在地成立专班,全程为项目落户代办相关手续;
  (二)实行治安承诺,由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项目或企业实行治安承诺;
  (三)一站式服务;
  (四)重大项目市领导挂点。
  第七条 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本市区域内落户,享受本地户籍同等待遇;外来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子女入学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4月15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卫生部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年8月27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 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 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第十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当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该类食堂的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健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学生集体用餐营养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