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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5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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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引导广大农民通过仲裁途径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现就正式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以下简称“仲裁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启用仲裁标识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统一形象标志,代表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公平公正、为民高效原则。启用仲裁标识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调解仲裁人员行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的识别和认知,引导和方便农民群众申请仲裁;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公信力。各地要充分认识启用仲裁标识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确使用仲裁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仲裁标识使用范围,防止冒用滥用仲裁标识。

二、仲裁标识的构成与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标识整体呈圆形,主色调为蓝色和绿色,用绿色的田野、公字形天平、怀抱的双手、手中麦穗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字样等元素代表农村土地、公平仲裁、维护权益、发展生产,寓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通过公平、公正、公开裁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三、仲裁标识使用范围

为正确使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使用范围作出以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等仲裁场所,应在室内正面墙壁悬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文书、仲裁员聘任证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宣传资料等,应当采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统一服装徽章、车辆标识等,可以采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

四、仲裁标识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设计版权及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各地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农业部指导下正确使用仲裁标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颜色。不得使用破损、污损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图样和制作规范可通过农业部网站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经管司联系。

地方各级农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在本辖区的制作和使用。制作标识应当统一规范。严禁仲裁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仲裁标识用于日常生活陈列摆设,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活动。

对违法使用标识行为,我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联系人:吴 江

联系电话:010-59191912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图样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制作技术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农办经〔2013〕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6/P020130621560097701472.ceb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给残疾人、社会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创造就业条件,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是以实业促事业,对发展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具有双重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把保护与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纳入目标管理抓紧抓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因地制宜地
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在考核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时,应将发展社会福利生产作为内容之一。
二、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人员编制,市、区民政部门,由市、区编委在同级行政编制内调剂;事业单位,由市、区编委批准配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根据任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原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应逐步转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这些单位转轨变型后,以1988年为基数,继续由市财政拨给民政救济事业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年有所增加。新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一律为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

四、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应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每年分配急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其工资可上浮一级。社会福利企业急需新增的管理干部、技术员和工人,由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向同级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用工和录干指标。科委、劳动、人事部门对
社会福利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员招聘、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等,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鼓励科技人员领办社会福利企业,其优惠待遇,与领办乡镇企业相同。
五、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厂(场)长、经理负责制。厂(场)长、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负全部责任,享有经营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励分配权。厂(场)长、经理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每届任三至五年,工作出色,可以连任。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
度目标的,经营者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成绩突出的还可再高一些;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应扣减经营者个人的收入。
六、社会福利企业应全面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种承包基数和分配比例。不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应保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包合同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社
会效益指标。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以及经营者对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的责任,防止短期行为。
七、市、区、街道(乡、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多业并举,多种经营。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军工企业),以及集体、个体与民政部门联合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享受其优惠待遇。
八、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一)凡安排有一定比例残疾人,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和拥有《贵州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交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而营业额较少,纳税后有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照顾。
2.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10%至35%以下的,减半交纳所得税;35%以上至50%的,免交所得税,如生产销售产品产生亏损或微利,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50%以上的,除酒类产品外,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用自筹资金安排
生产性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
3.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残疾人专用的轮椅、假肢、矫型鞋和社会救济性产品等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民政部门安置收容人员的农场,生产销售的农副土特产品,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
4.社会福利企业使用的场地、厂房(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免交房地产税。 (二)社会福利企业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三)凡用贷款新建改造的社会福利企业,可在还清贷款后,再将免税部门的20%上交主管民政部门。 (四)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为社会福利
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用房,对社会福利生产用房租金尽量给予优惠。 (五)社会福利企业可按销售总额提取销售基金(商业0.5%,工业1%),并摊入成本。 (六)为加快社会福利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折旧按10%以内综合折旧率提取,大修理基金折旧额的50%提取。


九、社会福利企业资金来源 (一)建立发展基金,其来源:社会福利企业盈利中的50%;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优惠免税中上交市、区民政部门的20%;社会集资、入股、合资、引进外资、募捐等;各级财政不抵作下年度包干经费的当年结余的救灾、救济款。 (二)安排流动资
金,其来源:有偿借贷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上年度民政事业结余和民政部门预算外资金、间歇闲置资金;经批准转作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周转金的部分救灾款;财政部门预拨包干经费、组织预算外资金低息贷款,以及金融部门的优惠贷款。 (三)社会福利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
改造和科研项目所需资金,计委、经委、科委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十、社会福利企业的收益分配
社会福利企业的盈利除50%作发展基金外,其余20%为福利基金,25%为奖励基金,5%为后备基金。
十一、计委、经委应把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纳入统一计划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能源安排、原材料供应、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息传递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对社会福利企业所需物资,物资部门应积极支持,尽量从计划内解决。
十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在发展横向联合、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时,应有计划地将部门产品,特别是配套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也可采取联营、合营、来料加工等形式,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扩大再生产。



1988年7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劳动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辽宁省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先后发生严重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四川、辽宁省限期全部收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督促有关地区对违
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建社保大厦,采取直接挪用、以存代贷、违规担保等手段,先后动用养老保险基金7839万元。其中:直接挪用2099万元;委托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5740万元。在国务院和四川省都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情况下,该局串通银行签订假协议,将574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半年期存款改为两年期,拒不存入财政专户。
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直接责任人王建明四川省劳动厅党组成员、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全部收回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撤销所有担保,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已全部收回或纠正。
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原市劳动保险公司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15548万元。其中:为建社保大厦直接挪用6258万元,提供贷款担保、抵押6420万元;委托放贷、投资入股、企业借款等挪用2870万元。1994年前,该市主要采取直接挪用的方式,19
94年以后,在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的情况下,又变换手法,采取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的方式继续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辽宁省委、省政府和鞍山市委、市政府分别作出决定,对鞍山市原副市长张显环(现已退休),原副市长、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治权给予通报批评;对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原总经理、现局级调研员王亚明,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总会计师杜维安,原市劳动局副局长、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
局级调研员贾鸿文,原市劳动保险公司经理、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闵锡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副经理、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副局级调研员刘春青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目前,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除1996年经批准核销的部分外,其余社会保险基金已全
部收回或纠正,并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危及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特别是在国务院三令五申,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情况下,仍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劳动
保障部门的形象。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一、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违纪案件,发现一起,就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在及时追回被挤占挪用基金的同时,对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二、全力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从1998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清查结果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如不及时清理回收,必将影响“两个确保”任务的完成。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回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1999年全部收回历年被挤占挪用的基
金。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自律、监控机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9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