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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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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教高[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教育专题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高等教育专题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序言 1
一、指导思想 2
二、战略目标 2
三、主要任务 3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
(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9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11
(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12
(五)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12
(六)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 15
(七)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16
(八)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机制 17
(九)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20
(十)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发展 21
(十一)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 22
四、重大项目 23
(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计划 23
(二)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26
(三)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26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促进计划 27
(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28
五、组织实施 29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特制定本专题规划。
序言
教育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高等教育是国力强大、民族昌盛、社会文明的重要推动力,承担着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和传承创新文化的重要任务。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了大众化阶段,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障。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居世界第一,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从业人员总数居世界第二,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国。
同时,相对于国家发展的新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高等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明显差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办学活力不足,办学特色不鲜明。提高质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世界各发达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强盛,都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进程紧密相伴。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发展之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必然要求,是时代赋予我国高等教育崇高庄严的历史使命。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高质量,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办出特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培养造就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创新。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统筹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统筹各类型各层次高等学校协调发展;以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为重点,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以形成学习型社会为目标,统筹普通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二、战略目标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稳步提升。到2020年在学总规模达到355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40%,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明显增强,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成为国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若干学科领域研究达到或接近世界领先水平。
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在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继续教育、文化传播、科学普及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综合国力提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高等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趋合理,高等学校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办出特色。
高等教育改革取得新突破。教育教学改革更加深入,体制机制更富活力,高等学校与社会合作更加紧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更加完善。
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坚持育人为本。
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高等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牢固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高等学校各项工作都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资源配置优先保障人才培养。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建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激励和引导教师重视教学。切实保障教学经费投入,加强图书资料、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利用好校内校外、国际国内优质教育资源,为学生成人成才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牢固确立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首要职责。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关心关爱学生,潜心教书育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
2.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更新教育观念,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突出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提升办学基础能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加大投入,探索“校中厂”、“厂中校”等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师评聘制度,建设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拓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渠道,形成企业一线技术骨干参与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行业、企业参与质量评价。
3.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和系统培养观念。注重创新性,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跨学科思维,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注重综合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注重实践性,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开放性,培育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尊重多元文化的博大胸怀;注重选择性,为学生创造更加灵活多样的学习机会。
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在科学研究中培养人才,注重在社会实践中培养人才,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开设高水平通选课程,促进文理交融,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学校与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与试验。
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改进培养方式,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机制。注重教学管理改革,积极推进以选课制、弹性学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分制改革,完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个性发展的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的良好机制。
4.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模式改革。
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改革,营造创新氛围。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开展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改革试点。以提升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为重点,改进研究生论文审查和答辩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追踪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合理确定高等学校研究生与导师的比例。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服务面向,制定应用型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规格。大力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探索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管理体制和培养模式,着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5.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与高中课程改革相结合、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相结合、与高等学校录取模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加快建立着重考察学生素质和能力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实施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查。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推进高等学校选拔录取模式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录取机制。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加强考试招生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考试安全责任。
6.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突出专业特色,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创业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并在教学考核、职称评定、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主要依托,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成果有机结合,切实扶持一批学生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实现自主创业。
国家支持设立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辐射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创业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升就业指导水平;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制度;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与评价反馈机制。
7.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高等学校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功能,引导、支持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基层一线砥砺品质、了解国情,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中锤炼作风,在实践中发现新知、运用真知,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增长才干。制定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形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加强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发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兼任班主任,完善辅导员聘任制度,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和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8.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宏观监控,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评估和目标评估相结合的内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建设,鼓励社会专门机构和用人单位参与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制定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等水平和质量评估。建立高等学校统一信息平台,实现教学状态数据信息共享。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在工程、医学等领域开展有用人单位参与的专业认证工作,积极推动我国加入国际专业认证组织。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高等学校评价模式。
(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1.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支持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为导向,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地方高等学校以地方产业发展需要为指引,主动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坚持产学研用结合,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应用研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在高水平科研实践中培养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2.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基本建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3.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监督有力、管理科学规范、责权关系明晰、开放合作有序、组织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激发科研活力,提高研究质量。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等学校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完善开放合作的研究机制,加强高等学校重点研究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横跨高等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开放型研究平台,鼓励高等学校与海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推进科研评价机制改革,调整高等学校科研政策导向,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和创新人才培养,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支持研究生参与或承担科研项目,鼓励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进高等学校对外开展深入稳定的高水平科研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学术影响力和科技竞争力。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以服务国家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模式。自觉参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学研用紧密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着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自觉参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积极参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进程,以服务和贡献开辟自身发展新空间。自觉参与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适应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时代需要,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师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对策性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加强国际问题研究,服务国家外交战略。积极推进文化传播,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
(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丰富大学文化的内涵,统筹推进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建设。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性思维,掌握前人积累的文化成果,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并传播到社会、延续至后世。着力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师生秉持科学精神、信守科学道德、遵循科研规范、恪守科技伦理,积极营造鼓励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不断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观念。尊重和保护个性发展,引导师生在发展个人兴趣专长和开发优势潜能的过程中,在正确处理个人、集体、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保持本色、彰显个性。着力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文明成果,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努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五)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1.加强师德建设。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健全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授课基本制度。完善教师评价标准,将师德表现和教学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考核、聘用(聘任)的首要内容,把教学特别是教书育人效果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指标,激励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治学、教书育人。
2.提高教师待遇地位。
改善教师待遇,完善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向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引导和保障教师专心教学。提高教师地位,关心教师健康,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形成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社会风尚,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3.大力提高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
参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千人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通过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大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支持力度。提升中青年教师学历层次,大力提高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健全中青年教师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国内外进修、岗前与在岗培训、挂职锻炼、驻厂研修、社会实践、网络培训等方式,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强调“老中青”相结合,不断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构筑中青年人才国际交流和竞争平台,提高国际化水平。
4.大力培养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进一步做好做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在各学科领域努力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学术领军人物,培育一批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文化名家工程”、“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办好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别是中青年理论家、一批高水平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素养深厚的外向型哲学社会科学专家队伍。确立若干重点研究领域,培育并长期支持一批高水平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中国学派。
5.汇聚国际优秀教师。
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实施“千人计划”,完善“春晖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海外名师项目”和“学校特色项目”计划实施办法,有计划地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物、高端人才、学术团队和一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教师。高水平大学要逐步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选聘优秀教师。
6.统筹推进管理人才、辅导员和教辅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高等学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高等学校管理人才和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举办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重视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配备、选聘辅导员。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骨干海内外研修培训。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办法,解决好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教师职务聘任问题。
注重高等学校教辅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教辅人员发展的岗位、职称(职务)聘任、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办法,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强教辅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支持高水平大学培养一批高级工程实验技术人才。
(六)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高等教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科学决策服务能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进一步提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教育卫星传输网、校园网络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高等教育优质教学资源数字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成高水平数字图书馆、国家精品课程库、教学名师库、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国家教育考试题库、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等,加快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加强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信息数据中心建设和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建成一批社会调查数据库、统计分析数据库、基础文献数据库、案例集成库等专题数据库。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构建高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2.加强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
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改进教育管理模式,全面实现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文化建设的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强数字化科技协作支撑环境建设,提高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科研数据与成果的网络共享机制。
3.利用信息技术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积极推进基于网络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校际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与转移。建设满足学生自主学习需要、能提供全方位学习支持和服务的内容丰富、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网上教学平台。鼓励教师利用网上教学平台进行辅助教学。鼓励高等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多样化的数字化学习资源,促进基于网络平台的各类教育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教学效果、水平和质量。
(七)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1.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扩大教育开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引进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扩大在校生海外校际交流规模,让更多学生获得海外学习、研究经历,提高学生跨文化学习研究能力。到2020年,高水平大学实现具有海外学习经历在校生比例的阶段性目标。设立以我为主、面向境外的教育科研项目,吸引高水平人才来华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涵,提高合作成效。主动参与世界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开展国际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价活动。
2.扩大出国留学规模。
创新和完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机制,选派一流学生到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师从一流导师,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水平的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培养更多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人才。
3.扩大来华留学规模。
加强对外宣传和招收留学生工作,完善以外语为学习工作语言、以汉语为生活语言的培养方式。通过设立面向境外学生的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到2020年,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部分“985工程”高等学校的留学生人数接近或达到在校生数的10%。努力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4.提升对外教育服务能力。
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到海外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鼓励高职学校为海外投资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开展汉语国际教育,稳步推进海外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高级专门人才。
(八)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机制。
1.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改变直接管理高等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进一步加大省级教育部门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统筹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3.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教育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高等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4.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等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新型、灵活的用人机制。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5.建立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的新机制。
加强部省共建,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增强高等教育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加强部门共建,发挥行业优势,拓展高等学校发展空间,增强高等学校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教育和产业的互动机制。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积极探索资源共享机制,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科研、合作发展。积极探索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机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法规,明确政府、高等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在学生实习实训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投入、税收优惠,在企业建立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制度,形成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九)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1.引导高等学校办出特色。
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支持具有行业学科特色的院校发展,为行业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技术与人才支撑。加强地方本科高等学校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为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高等学校。
2.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围绕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殊行业实际需要,统筹修订研究生和本科学科专业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完善区域布局,形成学科专业特色。构建国家和省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系统和毕业生就业监测反馈系统。
3.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重点扩大各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重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高等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本科教育要更加重视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硕士研究生教育要加快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到201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占硕士研究生的比例超过50%。
4.加强高等学校分类管理。
研究高等学校分类依据,建立分类体系,实行分类建设、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各安其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等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十)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发展。
1.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
扩大省级政府统筹高等教育的权限,推动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建成若干高等教育强省(市),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发挥带动作用。开展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2.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加快发展。
以提高中西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支持一批中西部本科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提高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支撑中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努力提高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地区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创业。
3.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
继续推进东西部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增加支援项目,显著提升受援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学校管理水平。有计划、大批量、多方位选派西部高等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东部地区高等学校进修学习。鼓励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
(十一)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
1.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
紧紧围绕高等学校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牢牢把握党对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以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确保高等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要求。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2.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头脑,指导实践。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校园之优,建立健全激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内在动力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按照“党建带团建”的要求,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保证党员质量。推进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创新,建立和完善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方式和活动方式,发挥院(系)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和学校管理等各项工作。以优良党风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切实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建立专兼结合、专职为主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重大项目
(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计划。
1.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重点建设一批本科专业,引导学校调整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建设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搭建教师沟通、交流、帮扶、发展平台,提高中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水平。开展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实验实践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基础较好、稳定性强、满足多校共享需要的学生实习示范基地,促进学生尽早接受专业训练、掌握专业技能、增强实践动手能力、提高专业素养。
2.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优秀基础学科建设一批拔尖学生培养基地,从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科学等学科中,每年动态选拔一批特别优秀的本科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等学校拔尖学生重点培养体制机制,形成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努力使受计划支持的学生成长为未来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并逐步跻身国际一流科学家队伍。
3.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实施卓越工程师、医生、法律人才、教师等教育培养计划,与部门行业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标准,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一批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探索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培养造就一大批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
4.实施“新建本科院校办学基础能力提升计划”。
引导新建本科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和资源共享,支持建设一批校外实训基地,全面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基础能力。继续办好新建本科院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培训班,加快提升新建本科院校领导治校理政能力。支持新建本科院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校企合作机制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等,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5.继续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开展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大力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实施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建立全国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营造研究生教育创新氛围;设立优秀研究生导师奖,鼓励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吸引和奖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投身高水平科学研究;继续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立学位与研究生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
6.实施“高等学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创新高等学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加快推进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和管理,着力加强中国大学生在线网站建设,重点培育若干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德育为先、健康成长需要的主题示范网站,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利用网络新媒体建立坚持正面引导、服务广大学生的网络化组织和工作体系,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功能,精心打造一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作用突出的辅导员博客,培养造就一批能持续跟踪和熟练运用微博等新媒体、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骨干,不断提高利用网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重点支持一批有特色高水平中西部地方本科高等学校发展,促使这些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中西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继续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创新对口支援工作模式,联合开展科研活动,联合进行人才培育,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争取到2015年,协作计划规模达到20万人,推动形成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入学机会公平的新机制。
(三)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1.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通过“985工程”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985工程”建设学校的整体水平、综合实力、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在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集聚创新团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做出更大贡献。
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以国家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学科前沿,紧密结合教学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在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集聚创新团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
2.继续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通过“211工程”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使其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
通过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大幅提升学科自主创新能力和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为行业服务的能力,推动学科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促进计划。
1.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进一步加强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为建设国家级科研基地做好培育。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试点,营造符合基础研究发展规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环境。建设一批产学研基地,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教结合示范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依托优势学科、国家级平台联合开展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前沿研究。实施新一轮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加强国防科研,实施“十二五”装备预研教育部支撑计划项目。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精品科技期刊工程。加强战略研究。完善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和科研评价机制。
2.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以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为重点,以构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目标,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推进计划、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哲学社会科学咨政服务计划和优秀成果推广计划、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高等学校“数字人文”建设计划、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改进科研评价,整体推进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1.继续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设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通过提供奖金、配套科研经费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中青年学界精英全职工作或短期合作研究,培养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2.继续实施“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以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为核心,依托重点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每年择优遴选并稳定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创新群体,加快建成一批国内一流、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团队,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模式创新。
3.继续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面向全国高等学校,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拟全职回国的海外优秀青年留学人才进行资助,支持他们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引进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外籍专家或学者来华任教和合作科研,提升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专题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本专题规划的部署、结合各地制定的教育规划纲要,制订本地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实施机制,扎实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
分工落实任务。教育部根据本专题规划,牵头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举措落实到位。各省级教育部门、各部委高校的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专题规划的总体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
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按照培养层次和学科专业特点,逐步提高公办高等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央建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高等学校要积极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增加教育经费。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监督考核。教育部以本专题规划为依据,建立专题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和定期公布制度,加强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特别是要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效益明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规划实施检查评估机制,加强过程管理,提高专题规划实施效益。
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投身高等教育改革。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推广改革实践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通过典型报道、示范引导,进一步增进共识、统一思想,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畜禽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加快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发展。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应向畜牧业倾斜,每年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第四条 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畜牧市场体系。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到我省从事畜牧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畜牧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牧业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和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畜牧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牧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畜牧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发展畜牧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殖、加工与经营
  第八条 推广科学养殖技术,改进分散养殖方式,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提高专业化和集约化养殖水平。
  畜禽养殖除规定的放牧区外,提倡圈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的发展,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引导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第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国家和省有规定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
  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畜禽疫病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种用、乳用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取得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用畜禽除外。
  第十二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动物屠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运载工具、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五)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屠宰、加工、经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畜禽的检疫,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
  畜禽产品包装物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包装物上应有按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识。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第十六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地方畜禽品种标准和畜禽产品质量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发布。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质量监测,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科研、畜禽品种改良、动物防疫、检疫、质量监测监督、技术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设立动物防疫和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和畜禽新品种的培育、引进、繁育、推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种畜种禽
  第十九条 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省级畜禽品种保护名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鼓励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保种。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品种资源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畜禽品种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鼓励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快畜禽良种的繁育,提高良种覆盖率和畜禽品种质量。
  第二十一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的畜禽新品种的审定工作。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合格的畜禽新品种,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品种证书。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过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请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来源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规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育种、制种、防疫设施;
  (六)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审批的种畜禽场在异地建立分场的,必须向分场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种畜禽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祖代场的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提出意见,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三)父母代场的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四)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孵化的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自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种畜禽质量监督制度。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督监测体系,加强种畜禽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经监测达不到种畜禽质量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未取得品种证书的;
  (二)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三)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的以及失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年内对同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得重复抽查。
  因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发生争议申请检验的,应到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没有以上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宣传。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开发饲料资源。大力提倡利用农作物秸秆等进行养殖,扩大牧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
  第三十五条 加强草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开垦、破坏、污染草地,已开垦的必须退耕还草,已破坏的限期恢复,已造成污染的限期治理恢复。
  牧草种子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兽药
  第三十六条 兽药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剂士、兽医技术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供应,跨省订购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区域试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实施监控,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各级兽药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条件,并通过省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认证。
  第四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一)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生产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单位必须按兽药管理规定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畜牧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畜牧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对未取得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
  第四十六条 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禁用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八条 擅自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区域试验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