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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时间:2024-06-18 02:0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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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内燃机是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国防装备的主导动力设备,内燃机工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内燃机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等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已成为全球内燃机生产和使用大国。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内燃机产品在节能环保指标上仍有较大差距,关键核心技术欠缺,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不健全,高能耗、高排放、低性能内燃机产品仍在广泛使用,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潜力巨大。为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促进节约石油资源和改善空气质量,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强统筹协同,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内燃机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推进内燃机替代能源多元化应用,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降低内燃机燃油消耗率,提高我国内燃机产品的节能减排水平和内燃机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到2015年,节能型内燃机产品占全社会内燃机产品保有量的60%,与2010年相比,内燃机燃油消耗率降低6%-10%,实现节约商品燃油2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2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10%,采用替代燃料节约商品燃油1500万吨;培育一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等再制造重点企业;实现高效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主机及其零部件生产制造装备的国产化、大型化;建立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重点领域和任务
  (一)乘用车用发动机。汽油机方面,重点推广应用增压直喷技术,掌握燃烧和电子控制等核心技术,开发直喷燃油系统、增压器等关键零部件,鼓励2.0升以下排量特别是1.6升以下小排量汽油机采用增压和直喷技术,推广轻量化技术。柴油机方面,重点推动提高整机热效率,推广应用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以及电子控制技术,鼓励发展乘用车用柴油机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及排气后处理系统。
  (二)轻微型车用柴油机。轻型商用车柴油机方面,重点推广应用高压共轨、电控单体泵等先进燃油喷射系统,加快增压技术的应用普及,掌握整车标定和匹配技术。微型车用柴油机方面,加快推广应用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燃油滤清系统和增压系统,提高燃油经济性和可靠性。
  (三)中重型商用车用柴油机。加快高效涡轮增压、余热利用、动力涡轮等技术应用。加强内燃机机械效率提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重点开展低摩擦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智能化、模块化部件的产业化应用,实现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动力总成的优化匹配。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加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排灌机械、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与配套装置之间的优化匹配,大力推广应用增压及增压中冷技术,推动以高效节能多缸小缸径直喷柴油机替代单缸大缸径柴油机。
  (五)船用柴油机。重点推进船用中速柴油机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智能化控制技术、高压比增压器、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废气再循环技术等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应用,推进船用低速柴油机动力系统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低速低负荷工况下燃用重油技术、柴电混合动力系统先进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应用。
  (六)通用小型汽油机及摩托车用汽油机。重点开展二冲程汽油机多气流协调导向性高速扫气道等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研究,加快推广四冲程汽油机应用空燃比精确可控的电控技术,加强通用小型汽油机及摩托车用汽油机高效传动和动力匹配、性能优化和排气后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七)关键部件产业化应用。重点开展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和改善喷油器总成、电控执行器、轨压传感器、进油计量阀、电控单元生产的质量控制。提高增压器制造水平及其自主研发能力,掌握可变几何截面涡轮、可调多级增压、汽油机增压器、增压器轻量化等关键技术。
  (八)排气后处理装置。重点提升选择性催化还原器、颗粒捕集器、废气再循环系统、三元催化和氧化催化转化器、在线诊断系统、关键气体传感器的技术水平,加强排气后处理装置与整机的协调匹配,提高产品生产与使用的一致性和产品的可靠性、耐久性。
  (九)内燃机制造过程节能。重点推广薄壁铸造、精密铸锻、热处理及表面加工等绿色制造工艺,实现内燃机生产过程节能节材。鼓励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出厂试验环节使用具有高效能量回收功能的交流电力测功器,回收利用内燃机测试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和电能。
  (十)替代燃料内燃机产品研发。鼓励替代燃料发动机与现有发动机制造体系兼容。积极发展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生物柴油内燃机。开展汽油/甲醇双燃料点燃式内燃机、柴油/甲醇双燃料压燃式内燃机的应用试点工作。加强内燃机高效燃用替代燃料、有效控制非常规排放等基础研究,重点掌握耐醇燃料供应系统、天然气供应系统、点火及其电控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适于内燃机应用替代燃料专用润滑油和排气后处理技术。
  (十一)内燃机产品再制造。制定实施内燃机产品再制造推进计划,积极开展内燃机产品再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优选再制造技术路线,完善再制造工艺流程,支持采用表面修复等关键技术,建立健全有利于旧件回收的市场体系,推广符合标准的内燃机再制造产品,鼓励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开展再制造。
  三、重点工程
  (一)压燃式内燃机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示范工程。加快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在车用柴油机上的推广应用,加强电子控制系统、高动态响应执行器和超高压运动偶件关键制造技术和工艺研发,开展先进制造工艺和加工装备技术改造。到2015年,新生产的车用柴油机全部应用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5%-8%。
  (二)点燃式内燃机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示范工程。加快缸内直喷燃油系统在车用汽油机上的推广应用,重点推进缸内直喷汽油机燃烧系统及其高压喷油器总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开展燃油喷射泵、电控喷油器等关键零部件制造工艺和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到2015年,30%-40%新生产的车用汽油机产品应用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8%-10%。
  (三)内燃机高效增压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加快高效增压系统在内燃机上的推广应用,重点掌握汽油机废气涡轮增压器材料和制造工艺、轻型车用柴油机可变截面增压器生产制造技术和中重型车用柴油机复合增压匹配标定等技术。到2015年,多缸柴油机增压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高效增压技术在车用柴油机上的应用比例达100%,在车用汽油机上的应用比例达30%以上。
  (四)节能节材型小缸径多缸柴油机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小缸径多缸柴油机,重点研发缸径小于8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制造技术、微型车用燃油供应系统关键部件及排气后处理装置制造技术。到2015年,20%以上新生产的多功能型(微型)乘用车配套使用小缸径多缸柴油机,替代高耗能大缸径单缸柴油机50万台。
  (五)替代燃料内燃机应用示范工程。开展天然气单一燃料及天然气/柴油双燃料燃烧技术在车船用发动机上的推广应用,汽油/甲醇双燃料燃烧技术在乘用车用汽油机上的应用,柴油/甲醇双燃料燃烧技术在载重车、船舶、机车、固定柴油发电机组用重型柴油机上的应用,提高燃料供应系统关键零部件的耐腐蚀性和可靠性。到2015年,通过推广应用天然气单一燃料、双燃料及生物柴油内燃机,实现替代商品燃油1000万吨;通过推广应用甲醇燃料内燃机,实现替代商品燃油500万吨。
  (六)船舶柴油机能量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大型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油船推广应用船舶柴油机机内净化、排气余热梯级利用及后处理技术,加强设备、系统优化组合和智能控制。到2015年,实现单船综合能效比2010年提高5%。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产业政策。加快制定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环保、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工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品制度,制定落后内燃机产品评价规范和淘汰产品目录,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内燃机产品。完善并严格执行机动车及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制度、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内燃机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加快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内燃机产品。
  (二)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内燃机产品燃油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明确燃油消耗率限定值、推荐值和目标值,达不到限值标准的内燃机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制定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技术标准,明确燃油消耗率及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规范节能型产品分类。研究制定替代燃料内燃机产品技术标准和内燃机再制造工艺技术、产品质量、生产管理等标准,对替代燃料内燃机和再制造产品发展进行规范。开展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提高内燃机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及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落后产品淘汰制度、燃油消耗限值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检查行动,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法规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四)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渠道加大对内燃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大内燃机工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加强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建设,推动建设一批内燃机工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强化跨部门、跨行业产学研的结合,提高内燃机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关键核心技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一批领军人才,鼓励从海外引进优秀人才。
  (五)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在乘用车节能惠民补贴、农机工业财政补贴等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广节能环保型商用车的财政扶持政策,带动高效内燃机的发展。研究完善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完善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机械节能减排。对内燃机产品提前达到节能减排相关标准的企业,在企业技术改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和科研开发等方面研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工程实施以及标准制定宣传贯彻等方面的作用。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各项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程和工作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一字〔2004〕62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同时发生了多起煤矿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9月21日,河北省峰峰矿区大社镇牛儿庄村永顺煤矿(“四证”过期并已被收回,属非法矿)发生突水(奥灰水)淹井事故,由于发生事故后既未向当地政府任何部门报告,也未向附近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致使9月26日该矿突出的奥灰水经采空区涌入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儿庄煤矿,牛儿庄煤矿井下人员虽及时撤出,但极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损失严重;9月23日7时,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一艘载有71名农民到黄河滩涂采摘棉花的农用船(无证无照),在黄河吴王渡口附近翻沉,造成15人死亡,34人失踪;9月23日18时左右,广东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江头村曲仁八一公司3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9月23日22时40分,河南省新密市苟塘镇小寨村一个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7人下落不明;9月25日13时,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五斗村一辆中巴车(渝AX1086),在强行通过龙河上一座漫水桥时落入水中,造成3人死亡,41人失踪(其中学生30人);9月27日7时,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一艘客船在由嘉陵江万和乡史家码头驶往金溪途中翻沉,造成29人死亡,37人失踪。


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接连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督促检查,特别要抓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9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
 2.要强化对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加大对“一通三防”的动态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坚决制止瓦斯超限生产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 3.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与国有大矿相邻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超层越界开采的小煤矿,一经发现,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严加惩处,消除小煤矿超层越界
开采对其他煤矿造成的威胁;对无证开采、使用过期证照的小煤矿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 4.要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确保当一个矿井出现可能威胁到相邻矿井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及时通报相邻矿井,同时要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设到矿区,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实,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 5.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并落实好节日期间的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紧急处理预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节日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河北省人大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产业化,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两类: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阻挠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每年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的工作中,完成的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不超过5项。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档案和科技著作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传授、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五)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有技术权益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材料,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
申报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对推荐项目分行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占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拟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公告内容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上述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1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的个人或者项目首席人员,同时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状和奖金,其中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所在单位的主要组织者,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完成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应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
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分给予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和人才选拔、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剽窃、假冒、假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