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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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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经过04、08两个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抓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2年伦敦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 认定分数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 未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未建立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未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属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七条 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体育学校未能解决办学资质,没有文化教学任务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就近进行文化课学习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八条 “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处分的体育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省级、地市级综合类体育运动学校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300人;竞技体育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县区级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00人。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45人。

省级综合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0;地市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5;县区级学校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单项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并且大赛成绩满30分、教育教学分数在14分以上的,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体育学校进行复评检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校报国家体育总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五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当月为体育学校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次月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第十七条 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国家体育总局对各申报学校进行统评,次年一月为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八条 凡经统评认定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体育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且在新周期内对体育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省“基地”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体育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制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名 称 内 容 分值












20











20







教练员职称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3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学历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培训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1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专项训练设施设备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4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7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6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基本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2分
科研医务设施设备6分 1、学校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好,能够指导好、解决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⑴全套形态测量仪器;
⑵体重脂肪秤(或身高体重计与体脂仪);
⑶血红蛋白仪生化检测仪;
⑷乳酸仪(省级台式,市级及以下掌式);
⑸尿液分析仪(尿八项尿十项均可);
⑹心率表;
⑺健身测评仪;
⑻心理能力软件;
⑼浴室;
⑽桑拿浴房;
⑾微波治疗仪;
⑿超短波治疗仪;
⒀TOP神灯;
省级、地市级学校具备第(1)-(13)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且齐全先进。 6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较好,能够指导好、解决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省级具备(1)-(13)项;地市级具备(1)-(13)项中的12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3项,较齐全。 4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能为训练服务。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齐全较好;
省级学校具备(1)-(13)项中的12项;地市级学校具备(1)-(13)项中的10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2项。 2分









20







训练计划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100%。 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90%及以上。 4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80%及以上。 2分
大纲考核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材料齐全、规范。 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材料较齐全、规范 3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材料基本齐全、规范。 2分
训练常规管理6分 1、学校训练部门有完善的制度和计划;
2、有完善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3、有完善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4、有学校训练部门制度和计划、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原始工作资料;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4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人才库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齐全;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一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3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二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分




20
分 文化教师职称
学历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3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6
分 1、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法。
2、各种教学资料齐全规范、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和教学计划表。
3、有教研组工作活动计划、总结记录。有对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检查落实情况资料。
4、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和办法及工作情况原始记录。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4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教师培训
2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有保障,培训管理资料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0%、地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比较重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基本有保障,培训管理资料较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学校有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能进行教师基本的培训,培训管理资料基本完整。参加培训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科研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2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5%及以上、地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数:省级学校10%及以上、地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师考核2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完整。 2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比较完整。 1.5分
学校有教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的资料基本完整。 0.5分






6
分 1、 完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和多媒体教室。
2、 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
3、 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完整、先进,完全保证教学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教学仪器设备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教学需要。 4分
1、基本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教学仪器设备基本齐全、完整,基本保证教学需要。 2分




10
分 运动员输送10分 省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输送1人记0.3分。
地市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省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县区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省体校、市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单项类体校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1人记2.0分。 10分




30
分 大赛成绩30分 奥 运 会
取得一枚金牌 30分
取得一枚银牌 25分
取得一枚铜牌 20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17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14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11分
取得一个第七名 9分
取得一个第八名 7分
取得一个第九名 5分
取得一个第十名 3分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取得一枚金牌 22分
取得一枚银牌 17分
取得一枚铜牌 12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9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6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4分
亚 运 会
取得一枚金牌 15分
取得一枚银牌 10分
取得一枚铜牌 5分
青 奥 会
取得一枚金牌 6分
取得一枚银牌 4分
取得一枚铜牌 2分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制


一、办训条件
(一)教练员职称
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下同)
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含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
3、认定依据:
(1)高级教练员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学超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证书;
(2)教练员考核资料(包括兼职、返聘人员资料);
(3)退休返聘教练员批文;
(4)聘任时间不少于3年;
(5)计算方法: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具有高级职称的兼职教练是指:本校从事行政工作,但以从事培养人才的训练工作为主;退休返聘教练是指:退休后的高级教练继续从事训练工作。兼职与返聘教练均可统计在内。但以上两种人员在管理上同于在岗在编人员,必须提供聘任与考核的全部文件,提供完整的训练计划等相关资料。
(二)教练员学历
学校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
2、认定依据: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3、计算方法: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教练员职称、教练员学历二个条目需提供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聘任书、全校教职工花名册、教练花名册、工资花名册。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原始证件备查)。
(三)教练员培训
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
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培训总结及相关资料。
4、教练员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计算方法: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7、同一教练参加多次培训以一人计算。
(四)教练员论文
1、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方可予以统计。
2、论文可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也可在相应级别的其它刊物上发表,发表的刊物应是人事部门认可的刊物(指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认可的论文)。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报告会、论文集等不予统计。
3、合作发表的论文只计算第一、二作者,第三作者及以下不予统计。
4、刊物指公开发行(书号);一文多次发表按一文计算;一位教练员发表多篇论文按一人计算。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认定依据: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7、计算方法: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五)专项训练设施设备
1、各项目有独立的、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训练场(馆、房)。
2、若两个项目在同一场(馆、房)内训练,但分别有各自训练场地,视为具有相应的训练场地;凡两个以上项目共用同一场(馆、房),但不能同时进行训练,视为具有一个项目的训练场(馆、房)。
3、凡无所有权的训练场(馆、房),但有100%使用权可视同有训练场地;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及体教结合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4、冬季、水上、自行车等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5、学校须提供开设项目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租用场地协议书。
6、计算方法: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学校开设项目总数×100%。
(六)科研医务设施设备
学校加强科研工作对运动员的服务,加强对运动员的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1、科研医务室(所)应是隶属学校或隶属体育局的独立单位。县、区级学校可以由科学选材室代替。
2、学校独立的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界定:省、市级学校,从事体育科研工作的医学院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县区级学校,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可由教练、教师、行政干部兼任。
3、认定依据:
(1)实地核查科研医务室(所)、仪器及相关设施设备;
(2)科研医务室(所)成立批件;
(3)专职科研人员学历证书;
(4)仪器设备帐册(实地、实物核查);
(5)仪器使用原始工作记录。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二、训练过程
(一)训练计划
训练计划应体现全年训练不低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之内(含早操)。
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
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
(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
(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
(3)制定全年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
(4)全年训练周期的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训练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
(5)全年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全年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全年训练计划的具体措施。
3、阶段训练计划包括:
(1)阶段训练的任务,各项训练内容比例;
(2)阶段训练的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4、周训练计划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5、课时计划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课的执行情况记录,须包括训练对象完成训练任务的量化分析及对下一训练课实施的建议)。
6、年度训练工作总结包括:
全年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训练过程中的经验体会,分析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要有数据,有分析。
7、检查界定:
(1)在2-6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8、各种计划检查要注重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连贯性。课时计划要注重课的结构、课的负荷、课的小结,在课的基本部分上重点检查手段方法的合理性及数量、时间、强度、密度的设计搭配。教案中要体现区别对待。
9、各学校必须使用各省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各种计划表格、教案本等。
10、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11、计算方法: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大纲考核
1、学校开设“大纲”训练项目,每年必须测定两次。
2、对已有大纲测试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没有测试标准的项目应根据各省(区、市)研制测试标准测试。测试标准的设计应含:身体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和专项成绩等部分。
3、参加大纲测试的学生界定:在编在册的从事运动训练的学生(师资班、优秀运动队不计算在内)。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5、测评依据: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分年度学校在训人员花名册。
(三)训练常规管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制度和计划包括:训练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训练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有学校中近期、远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有教练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聘任和考核的制度,评定办法,考核结果(包括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教练员业务档案、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原始资料)。
3、有运动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招生制度和招生原始材料,运动员技术档案,人才库的录入,大纲考核(含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训练监控制度(含重点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监控检查原始记录及运动员年度训练相关资料的记载)。
4、有学校训练部门制度和计划、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基础材料和原始资料:常规管理第一、二、三部分材料的整理、归类、存档、规范要齐全完整。
5、训练常规管理相关资料应存入计算机管理。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 认定依据:
(1)训练科常规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训练部门中、远期训练规划;
(3)训练部门本周期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4)教练员业务档案;
(5)教练员岗位聘用责任书;
(6)教练员本周期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电子档合订本;
(7)训练质量检查原始记录;
(8)训练计划检查评价总结;
(9)教练员业务学习有关材料;
(10)教练员年度考核办法与考核原始资料;
(11)教练员训练、会议、业务学习考勤合订本;
(12)各运动队本周期年度比赛参赛计划;
(13)各运动队本周期年度比赛赛后总结;
(14)运动员选材原始资料;
(15)运动员技术档案;
(16)运动员大纲考核资料;
(17)重点运动员训练监控过程记录;
(18)运动员进、退队审批表;
(19)各项目在训运动员花名册(提供本周期分年度名册);
(20)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登记汇总;
(21)向上级输送运动员统计表;
(22)各项目年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及各种文件、通
知等。
(四)人才库
1、学校有招生选材管理制度及资料。
2、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自然情况、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参赛、输送、大纲考核、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3、人才库每年至少有两次测试内容的记录。
4、运动员专项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5、运动员人才库必须使用各省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人才库软件规范录入。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计算方法:入库学生数/学生总数×100%。
三、教育教学
(一)文化课教师职称学历
1、教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兼职和聘任的人员(下同)。
2、高级职称教师是指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职称的教师。教师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为准。
3、高级职称计算办法: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人数/教师总数×100%。本科学历计划办法: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教师/教师总数×100%。
4、职称与学历其中一项未规定标准按下一档次记分。
5、认定依据:教师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高级职称资格证原件。
(二)教学常规管理
学校建立了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运动员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教育基础的前提下,可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调整教学计划。
1、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法:教学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教学常规管理的制度。
2、各种教学资料齐全、教学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表、课程表、教学计划表、各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师业务考核、学生评教(问卷调查)等教学质量评估的内容与原始资料;教师要提供完整的教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3、有教研组工作活动计划、总结记录。有对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检查落实情况资料;教研活动内容包括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研究,教学教改的研究,集体备课,互相听课,组织公开课,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检查与分析等。学生花名册、学籍档案、教学课程表(中等专业学校每周不少于24学时,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安排表、监考记录表、试卷分析、学生成绩统计表和成绩统计分析等原始资料。
4、有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与办法及落实情况:学校应本着为一切应受教育的人终身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性、时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其内容包括:学校的校训、学校年度思想教育计划与总结、班主任管理与考核制度、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以及年度思想教育活动的原始资料。
5、认定依据:
(1)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教务科学期工作计划;
(4)校历;
(5)各年级及课程设置与教师分工;
(6)总课程表;
(7)教务科日常工作记事(原始记录);
(8)教学改革方案,经验总结及各种教学工作专题总结与经验材料;
(9)教师竞聘的条件和聘任办法;
(10)教师教学任务书;
(11)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师学历、职称、工作量、综合评价(学生问卷、教师互评、领导测评等),以及获奖加分等相关因素及原始支撑材料;
(12)教师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表;
(13)教师完整教案;
(14)集体备课、听课评课记录与优秀课评价标准及检查评价记录;
(15)教案检查评价记录;
(16)教师听课笔记;
(17)教师业务学习笔记;
(18)教研组工作及活动计划、总结和活动记录;
(19)教研活动检查或考核的原始资料;
(20)教师培训相关材料;
(21)考试的制度与办法,试卷命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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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面对极其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期,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工作,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任务


(一)准确把握精神。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大措施对测绘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测绘发展思路,及时调整测绘生产力布局,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着力提高测绘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明确工作思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把项目更多地调到现实需求上来,把建设更好地放到公共服务上来,把产品更快地转到有利于民生上来,把资金更有效地用到扩大内需上来,把工作重心切实做到促进发展上来,举全国测绘之力,加快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为扩大内需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为促进经济增长作出应有贡献。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积极主动做好相应测绘保障服务,加强测绘基础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加快论证重大测绘项目,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强化测绘公共服务,繁荣地理信息产业,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辐射带动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进步。


二、加快项目实施,提高保障水平


(四)保障服务要到位。要认真分析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对测绘保障服务的需求,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提前筹划、主动服务,充分发挥测绘部门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切实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等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建设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发挥好测绘的基础性作用。


(五)重大项目要加快。加快推进我国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带动西部地区测绘发展。加快实施国家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推动全国各级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国家、省、市、县各级基础测绘力量,加快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1:10000地形图测绘、1:10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等项目的实施进程。尽快启动实施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海岛(礁)测绘等国家重大测绘项目,加快省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六)带动性项目要优先。加强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带动地方各级基础测绘发展。要在认真总结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择优遴选一批地级市加快推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大推广力度。要紧密结合各省、市、县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加快实施“百镇千村测图”和“一村一图”等测绘保障服务工程。要继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要通过优先实施带动性项目,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直接带动各方面近100亿元的资金投入,为扩大内需注入新的活力。


(七)基础建设要加强。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给测绘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着力加强测绘能力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举措,积极论证争取一批新的测绘项目。加快做好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测绘技术装备建设、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工作。


(八)公共项目要推进。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加快建设国家、省、市三级互联,资源共享,能够满足防灾减灾、电子政务等方面需求的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目录服务系统,加快建立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长城测量、文物普查测绘保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保障、经济普查测绘保障、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审查发布等工作。


(九)急需项目要放开。积极探索增加测绘投入,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保障服务需求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途径。对于市县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及其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等社会需求强烈,短时间内政府又难以加大投入的测绘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试点,探索研究政府主导下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测绘投入模式,适当引入社会资金,加快发展。


(十)民生项目要快上。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对测绘工作的要求,加强灾区基础测绘和其它测绘工作,加快恢复和建设灾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灾情监测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确保灾后重建、测绘先行。加快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资源整合,着力打造互联网地图服务知名品牌;加快公众版地形图研究,进一步丰富地图品种,不断推出精品地图,繁荣地图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等的监督检查,维护百姓权益和利益。


(十一)产业发展要支持。本着稳定行业、扩大就业的原则,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测绘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扩大产业规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大力支持卫星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汽车、通讯、物流、出行服务、网络服务等产业发展。要通过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化项目示范以及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测绘技术指导、实施政府采购倾斜政策等方式,保持产业平稳快速增长,推动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2010年力争达到1000亿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二)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注重统筹兼顾,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强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十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测绘系统各单位要把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和配合国家测绘局的各项相关举措,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狠抓工作落实,能出台的措施要尽快出台,已立项的项目和出台的措施要抓紧落到实处。


(十四)简化审批提高效率。要加快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在线办理,对应急测绘保障等特殊项目的审批,要特事特办、即理即办。要通过修改审批程序规定、实行行政委托等方式,依法下放审批权限,将部分地图的审核、拆迁测量标志、提供测绘成果、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等审批权力下放,提高审批效率。要适当简化基础测绘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测绘科技项目等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严格资金项目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在允许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测绘项目和资金调整。需报经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质量、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六)抓好安全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测绘安全生产。要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坚持以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


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测绘保障服务是测绘部门的应尽责任,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共同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努力奋斗。


各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重大举措要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2日公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宏观管理,使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口规划管理,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进行规划管理。
第三条 人口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优化结构,归口管理、提高素质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常住和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人口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接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人口总量管理
第六条 人口总量规模及其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人口总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一)反映城市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贯彻执行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保持人口合理规模;
(三)人口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以促进人民生活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人口素质,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年龄等结构),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使人口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适应本市城市特色、资源,社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城市人口平均密度控制目标不得超过8000人/平方公里。
第九条 人口总量计划主要包括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人口自然增长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计划指标控制、政策控制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进行人口管理,负责办理相关的招调、聘雇、入户及控制人口出生等业务。规划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将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功能、居民住宅开发规模、住宅区人口密度等严格管理,使城市建设规模和布局与人口规模和分布相适应。

第三章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人数及分项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住人口机械增长控制目标和人才需求量大小,编制全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分县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珠海市常住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人事、劳动等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对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严格管理,对有合法证件,能落实工作单位、住房者可以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本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要求调入本市的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执行本市调入干部的年度计划,按照调入干部指标和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各单位干部的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负责执行市外招调工人的年度计划;按市计划分配的劳动用工人户指标办理本市各单位的工人及个体用工手续,并对全市的劳动用工实行监察。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单位迁入外地人员,必须向人事、劳动等部门提出申请。市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人口发展年度计划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规划和申请单位的实际需要,下达入户指标。禁止私自招调未经批准和无入户指标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
口发展年度计划审批入户(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婚迁、随迁、政策性照顾和购买商品楼宇的迁入等)。
第十八条 进入本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市的政策规定,并经过人事或者劳动等部门的考试或者实际工作水平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本市城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各县(区)、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优先安排本市富余人员就业。

第四章 暂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增长人数应当与本市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相适应,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性计划。
指导性计划包括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总量计划和暂住人口劳动力增长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控制目标和外来劳动力需求大小,编制全市暂往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分县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下达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指标。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务工、务农或者从事其他职业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向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本市的外来劳动力一般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农业季节工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对外地个体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以监督,严格把好发照关;有合法证件、合法固定居所、明确门店地点的方能发照,严禁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特区二线管理,防止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人员进入本市。

第五章 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口自然增长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进行管理,其管理重点是调控人口出生数量。
第二十七条 人口出生数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生育部门制定人口自然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口增长总量平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级人口自然增长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市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和落实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定期将出生人数的性别、地区分布等资料报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协调人口机械增长规模,综合平衡人口总量增长计划。

第六章 人口指标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常住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的迁入人口,包括接受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调入干部、工人及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等人员,拟转为常住人口的暂住人员以及其他机械增长的常住人口,均实行《珠海市常住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农转非”迁入的,应当同时具有“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第三十二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指标卡》,并根据市人口发展年度计划指标,将《指标卡》分发给分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指标卡》一式两联(存根联和户口指标凭证联),由分管部门按一人一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标卡》的检验和回收工作,定期将回收的《指标卡》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员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增容费征收办法》交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六条 进入本市的暂住人员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交纳城市配套服务费,主要用于加强人口日常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增容费和城市配套服务费由市政府委托公安机关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