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0:1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1]132号


关于印《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1年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国务院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免照顾。

附件: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对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含牧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的农业税收入,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的农业税减免,受灾农民为该项资金最终受益者。
三、因农业税灾歉减免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五、农业灾害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业税灾歉减收额等。农业灾害损失程度由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农业、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六、财政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农业受灾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农业税灾歉减免额进行核定。
七、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按照客观、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八、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要综合考虑农业受灾程度、地方财政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规模等因素。
九、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根据核定的各地农业税灾歉减免额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补助数额=核定的该省农业税灾歉减免额×中央财政补助该省比例
中央财政补助各省(区、市)比例,按照地方财政对农业税依赖程度和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计算并核定地方财政评价指数,同时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总规模占核定的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总额的比重,计算得出中央财政补助各省(区、市)比例。计算公式为:
某省地方财政评价指数=(该省农业税收入占该省财力比重÷全国地方农业税收入占全国地方财力比重)×0.7+(该省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该省财力比重÷全国地方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全国地方财力比重)×0.3
农业税收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地方财力等依据农村费改税转移支付的有关数据测算。
某省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中央财政补助总规模÷核定的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总额)×该省核定的地方财政评价指数
十、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办理。农业税灾歉减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层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受灾农户的成灾面积、减收程度等,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核定表,经报批后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当年减免当年落实到纳税人。
十二、对全年种植一季农作物的地方,在征收任务中先扣除减免额后,再征收差额;对全年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地方,可根据每季灾情损失适当减免一部分农业税;对全年遭受严重灾害损失的地方,应当全部免收农业税。
十三、为了保证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农业税灾歉减免补助指标和资金分两次下达,三季度按适当比例预分一次,其余指标在年终前下达,实际应补助数额与已下达指标的差额通过结算补助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及时预拨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专款专用。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数和本级减免机动数安排落实情况,以及具体分配到县、乡的情况等。
十五、各地要加强管理和检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中央财政委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上述问题一经查出,中央财政将责令其追回资金,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勾结,盗开数额巨大的银行存单进行非法融资,或伪造存单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损害了银行信誉,直接危及银行资产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对大额存款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经批准开办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
二、在办理一般存款业务时,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单笔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必须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特种存单必须经商业银行授权人员签发并加盖银行印章后方为有效。
三、特种存单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特种存单的启用时间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3月1日,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各行必须就存单的领用,连同印章、印鉴的保管、使用及授权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各商业银行对办事处、营业部、储蓄所等营业机构的负责人、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的人员及柜台业务经办人员,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特种存单,严禁有关人员越权签发特种存单。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被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必须取得该存单银行的书面确认。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和对公业务机构的存单保管、印章使用等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要组织力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者要及时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



1996年12月23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8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通道绿化林带管护,巩固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通道绿化林带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际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带。管护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路网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县际公路红线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境口等营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护坡由公路部门栽植的树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两侧栽植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管护及提升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和管理管护措施的制定。
(一)县级林业部门按政府计划,负责干线公路林带、两侧片林及出省口连接线等地段景点绿化管护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规划意见,对断档和缺苗的要及时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要在林带外侧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对林木进行有效防护。
(二)森林公安部门要经常对林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栽植、管护经费的落实。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带的管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要健全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护林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设立管护宣传标牌。
要制定详细管护计划,组织各村完成管护任务,对管护面积进行统一测量核实,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管护人员花名表,并定期指导、监督和加强检查验收,落实管护补贴兑现。管护费用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林带的管护,管理好本村护林人员和林带边上的责任田户主,签订护林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林带不受人畜损坏。
第六条 绿化林带建设期(一般为三年)间,施工工队与专业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第八条 管护责任:
(一)施工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林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林带外侧隔离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乡(镇)对其辖区内造林林带进行后续管理。严格禁止在林带内间作任何农作物。
(三)管护人员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林地随意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管护人员要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制定对管护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以及时调换。
第九条 管护标准。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补植完善的,由县级政府出资,林业部门规划并协助乡(镇)实施。
(二)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苗木损失的,用处罚所得补偿费解决。
第十一条 对毁林事件要严肃处罚,所得费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要由相关责任人按林政规定赔偿,用于同规格的树木补植;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林政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林木、林地的,有关责任人要负责林地整理,恢复地貌,并按原规格进行补植补造,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偷砍滥伐、盗代林木和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林带林木行为,要经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追究。
(一)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要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管护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细则,干线公路绿化及后续管护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