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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22: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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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六项中的“造地费”修改为“耕地开垦费”。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款退库工作,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现就税款退库办理有关规定重申并要求如下:
  一、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退库手续,确保税款资金安全。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的退税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税;《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电子退库情况下,应增设复核岗位,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和复核岗位必须分开,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后必须经由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才能发送);税收会计必须把退税申请书与退税审批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电子收入退还书的,必须把电子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信息相关联;要按期、准确上报相关会统报表,及时、全面地反映退库情况。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四、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发挥退库办理工作的会计监督职能。要根据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发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对于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审批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会计检查制度。要根据收入退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检查《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否按规定填开,有无违规退库行为。对于因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税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严肃追究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但愿我的未来不是梦

作者:宋立军

每每听到费翔那首《故乡的云》,总让我非常感动。我就是那“浪迹天涯的游子”,总梦想有一天,回到生我养我的那片土地。

然而,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则可能让我的美梦彻底破灭。

想想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当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我欣喜若狂。我终于可以跳出农门,成为城里人了。我大学四年在安徽的一个小城,毕业后到了太湖之滨的一个小镇,去年我又来到长江岸边的古城镇江任教。想想十多年来四处漂泊,真像无根的浮萍。在夜深无眠时,总是想我那辽西小山村。在梦中,我看见了青草、山岗,我骑着毛驴儿走在红红的高梁地边。那是一座自然公园,空气是甜的,泥土是香的,虫鸣是悦耳的。每天的太阳从东山冉冉升起,从西山缓缓落下,袅袅炊烟把宁静的小山村点缀得如仙境一般……

我希望,等我退休了,一定要在家乡买座小房子,在那里安度晚年,过一种“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田园生活。

可是,一旦物权法中上述规定得到通过,我岂不是注定要“客死他乡”、“无家可归”了吗?

我常想,缩小城乡的差距是关系到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如果在立法上人为地拉大城乡的差距,扩大城乡的差别,是否与国家发展的大局背道而驰?假如有一天,农村住进了大批的城市人,城里住进了大批农村人,那么国家还用刻意强调“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和“缩小城乡差别”之类问题吗?

更重要的是,谁有权利剥夺一个老人“叶落归根”的梦想?当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在满怀乡土情怀的“游子”面前,树立一堵不可逾越的高墙时,在墙的这边,我们只能听见凄凉的歌声——“那故乡的风,那故乡的云……”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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