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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时间:2024-07-09 13:1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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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纳入本目录的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经贸部将陆续颁布相关目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5069090.11 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5069090.19 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2 5071000.10 犀牛角
3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
29031400.1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除外
4 29031400.9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
29034300.9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CFC-113)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进行商业网点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项目:一是为经营者提供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经营的各类商品市场;二是投资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包括各类大型综合商店、购物中心、超市等。
  第四条  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是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具体负责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市计划、规划、国土、招商、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审批程序: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商贸局窗口负责审批项目的受理。申请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区网点办签署的具体意见。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商业网点的,规划、国土、商业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商业网点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网点办组织实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发[2008]8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地产管
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改建、新建和开发
的,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各类建设和开发。

  第四条 州财政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的房地产建设和使用进行统一经营。

  第五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核查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
地产,建立房地产档案,报州财政局备案。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经
营情况。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统一
经营(租赁)后,其收益不得低于管理单位已达到的水平,并全部上
交州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
到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转签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由州机关事
务管理局按招投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与中标者签订房地产租赁合
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