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和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均应缴纳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以下简称煤炭调节费)。
第三条 煤炭调节费为中央和自治区共享收入,中央与自治区按2∶8比例分成,20%上缴中央财政,80%留成自治区财政。收入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煤炭调节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拨付各地的煤炭调节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调节费的征收管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煤炭调节费征缴情况进行核查;安排必要经费用于煤炭企业井口产量在线监测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等,加强对煤炭实际采出量的核查。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调节费的征收、解缴工作;负责确认回采率系数,核实煤炭企业井口采出量,确定煤炭企业每季度应缴煤炭调节费数额。
第三章 缴费计算
第六条 煤炭调节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煤炭调节费金额=煤炭采出量(吨)×煤炭调节费标准×回采率系数
煤炭采出量为井口产量。2009年度煤炭调节费征收标准定为2元/吨。以后每年度自治区煤炭调节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订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回采率系数为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的比值。
第七条 煤炭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煤炭企业按煤层或分水平(采区)开采结束前,实际回采率暂按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确定。煤炭企业按煤层或分水平(采区)开采结束时,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最终核定的实际回采率清算应缴纳煤炭调节费,实行多退少补。
煤炭企业应采用先进采煤方法和技术,提高煤炭回采率。回采率系数小于等于1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缴纳;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规定缴纳煤炭调节费:
回采率系数大于1、小于等于1.5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1.5倍缴纳;
回采率系数大于1.5、小于等于2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2倍缴纳;
回采率系数大于2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5倍缴纳。
第四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煤炭调节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跨县(市)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煤炭调节费作为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具体缴款及分成程序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的煤炭企业季度采出量和确定的回采率系数,确定季度缴款数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通知煤炭企业缴款。在收取煤炭调节费时,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缴款书,下同),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99项“其他专项收入”科目。煤炭企业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自治区财政收到煤炭调节费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80%部分划入自治区国库;应上缴中央财政20%部分,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代管非税收入中央分成资金划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库〔2008〕47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办理退付资金,自治区财政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付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退付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条 煤炭企业应按月计提煤炭调节费,按季申报缴纳。煤炭调节费列入企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处置的探矿权价款,可抵扣应缴纳的煤炭调节费。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煤炭企业,有偿出让的资源量开采完毕后,继续开采的按照本办法计征煤炭调节费。
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生产规模进行安全生产。超规模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超采产量在本办法第六和第七条确定的煤炭调节费基础上加倍计征煤炭调节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留成的煤炭调节费纳入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52号)规定的用途支出。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从各地州市缴纳自治区的煤炭调节费中,按照各地州市缴款总额(扣除上缴中央财政的20%)的30%比例测算拨付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县(市)级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必要的煤炭调节费征收工作经费等项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调节费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可从自治区按照30%比例拨付各地的煤炭调节费中支出。征收工作经费预算要进行严格审核后安排支出,确保专项用于煤炭调节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调节费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从滞纳之日(收到缴款通知书后第6个工作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煤炭调节费征收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0〕9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部分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
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问: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认可标准应遵守哪些一般性规定?
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遵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特别的,其认可标准应当遵守投资资产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问: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有担保企业债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有关企业债券的规定认可。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为认可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信用评级为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但低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或相当于AA级以下)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1、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企业债券”项目之后,增加“其中: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项目,列报公司持有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的认可价值。
2、在“明细表IA-7:企业债券”中,增加一列“有无担保”,列报企业债券的担保情况。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不动产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的自用不动产,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规定确定认可价值,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资产,按照信托资产的相关规定确定认可价值,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其他不动产投资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以物权方式投资形成的不动产,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2、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间接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投资计划产品应当按照信托资产的认可标准确定其认可价值。
4、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及其他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其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5、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投资方式所对应的认可标准确定相应资产的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以下标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不动产投资资产的相关信息:
1、在认可资产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之前和“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之前,分别增加“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列报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物权的认可价值。
2、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间接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在认可资产表的“信托资产”项目中列报,其明细信息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信托资产”项目中披露。
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披露:(1)权利受限的不动产的特别说明,包括不动产名称、权利受限的原因等信息;(2)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项目风险及变化情况,包括各项目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变化。
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16:不动产投资”的格式要求,列报不动产物权投资、不动产股权投资、不动产债权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及其他不动产投资的明细情况,包括不动产的名称、投资时间、投资成本、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未上市股权投资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未上市股权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规定的认可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其中:
(1)被投资单位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类企业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被投资单位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被投资单位为非金融保险类企业的,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未上市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其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以下标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未上市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权益投资”项目中列报。
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披露:(1)权利受限的未上市股权投资的特别说明,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权利受限原因等信息;(2)未上市股权投资项目风险及变化情况,包括各未上市股权项目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变化。
4、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17: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的格式要求,列报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的明细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
问: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列报?
答:保险公司持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下列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在认可资产表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列报:
1、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人保资产安心收益投资产品;
2、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太平洋稳健理财一号集合理财产品;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华泰增值投资产品、华泰中短债投资产品和华泰策略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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