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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17:3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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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般都严格执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绝大多数案件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时限内
办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意见的请示报告,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受理的少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
地区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被告人已经被羁押正在侦查中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再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能审查终结的,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半个月;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审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延长半个月。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能审结的,可分别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超过法定时限需要延长审限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四、按照上述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属于侦查、起诉的案件,要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属于法院一审、二审案件,要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
期限。



1981年10月30日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

(一)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

(三)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责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履行。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是: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复制以及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的审核。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便利当事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稽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受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三)违法行使行政审核、审批职权;(四)违法收费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章经营和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凭经营许可证或核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经营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地区性的出版物展销、订货等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文化经营许可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核准文件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终止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在停止经营

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三)保障经营场所安全、卫生;

(四)明码标价;

(五)依法纳税。

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设置无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八条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售单位的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版号。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印刷、复制、销售、出租、放映非法出版物。

前款所称的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根据国家认定标准应当取缔的出版物,非法进口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伪造、假冒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法定标志等的出版物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其他出版物。

供教学、研究用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资料,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二十条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进货,并保存进货凭证两年。

第二十一条从事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工具、设备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实行总量控制。

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禁止从事电子游戏机有奖经营活动;禁止在电子游戏机内设置含有反动、淫秽、宣扬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游戏项目;禁止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二十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广告、海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应当经该演出活动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合法的文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件人员的稽查;因行政管理部门或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或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包括器材和设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封存措施。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暂扣、封存通知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暂扣、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抵押的效力

王海宏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抵押担保的范围首先应当依照抵押合同所约定的范围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咖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设定以后,白铁办并不更新换代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但是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专让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依据《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走出其余额部分”。在同一换件力挽 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各个抵押权人应? 后顺序行使抵押权。
  4.抵押人对抵押的出租权。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所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使用,但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后,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有效。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应当?管抵押物的义务,并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在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循规蹈矩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将抵押物转让纷乱受让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遵循唐古拉山是。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符合抵押物实际价值,且因转让所获得的价款应用赤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抵押权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城西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抵押期间,尽管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依享有支配权。
  2.孳息收取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孳息一般上抵押收取,但在债务履行期间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拭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有有权收取由抵押物所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优先受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严格依据法定和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