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刚果(布)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刚果
中国和刚果(布)发表联合公报(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刚果(布)期间,中刚两国19日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6月19日至20日对刚果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德尼·萨苏━恩格索总统举行会谈,会见伊西多尔·姆武巴总理。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中刚友好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三、双方达成广泛共识,并对1964年建交以来中刚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愿本着真诚友好、平等相待、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增进政治互信,扩大互利合作,造福两国人民。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刚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同台湾发生任何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中方对刚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刚合作潜力巨大,愿共同努力加强在农业、能源、电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为双方企业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加强交流创造必要条件和便利。
六、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中方赞赏刚方,特别是德尼·萨苏━恩格索总统在推动非洲联盟事务以及促进达尔富尔、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和平进程所做的努力。
七、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将共同致力于促进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愿加强磋商,密切配合,为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成功召开做出积极贡献。八、温家宝总理转达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德尼·萨苏━恩格索总统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邀请,德尼·萨苏━恩格索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九、中方对温家宝总理访问刚果共和国期间刚方热情友好的接待和周到的安排表示感谢。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于布拉柴维尔
泸州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泸州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泸州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夜景灯饰管理,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夜景灯饰方案图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泸州市夜景工程规划的规定,对已建和拟建的建设项目提出夜景灯饰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江阳区、龙马潭区的夜景灯饰的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对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纳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溪区的夜景灯饰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对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纳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夜景灯饰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夜景灯饰管理部门)。
第六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七条 夜景灯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夜景灯饰工程竣工后,夜景灯饰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申请夜景灯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夜景灯饰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备案表。夜景灯饰建设单位应同时将该备案表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建设工程验收的条件。
第九条 因自身经营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建(构)筑物或载体的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应负责夜景灯饰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负有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其他夜景灯饰,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电梯公寓等非经营性建(构)筑物或载体上设置的夜景灯饰,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业主)移交夜景灯饰管理部门(江阳区、龙马潭区范围内的纳入全市夜景中央控制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其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条 夜景灯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随意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各类夜景灯饰。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置者应当向市夜景灯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夜景灯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确保夜景工程的质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从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规定》(泸市府发〔2002〕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