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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时间:2024-06-26 22:4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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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公布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利润率,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为了进一步鼓励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代表机构之间利润率水平高低不一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由15%减按10%
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附英文)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THE REPORT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OF FINANCE REQUESTING THE INSTRUC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APPRAISED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OR TAXATION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
ISES

(September 29, 1986)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THE REPORT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REQUESTING THE INSTRUC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OR TAXATION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eptember 29, 1986)
The State Council hereby approves the following amendment to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Imposition of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The provisions in Article 4 which read, "tax shall
...... be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n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provisionally determined to be 15% of the amount
of business revenue", shall be amended as follows: "tax shall ...... be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n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provisionally determined to be 10% of the amount of business
revenue". The aforesaid amendment shall be announced by your Ministry, and
the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1986.
Appendix: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CONCERNING THE REDUCTION OF THE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OR TAXATION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October 6, 1986)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this Ministry promulgated, on May
15, 1985, Interi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Imposition of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Article 4 of these
Provisions stipulates "in respect of the assessment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except for those cases in which accurate cost and expense vouchers
can be provided and where the correct amount of tax can be calculated, tax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4 of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be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n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provisionally determined to be 15%
of the amount of business revenue." In order to further encourage the
aforesai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o expand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the differences in profit rates
between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t is decid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reduc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e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rom
15% to 10%.
This Provis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1986.



1986年10月6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3、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
2、 。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
2、 ;
3、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
2、 ;
3、 。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
2、 ;
3、 。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 、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11、 。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 ;
2、 ;
3、 。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
2、 ;
3、 。


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
2、 ;
3、 。


八、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
2、 ;
3、 。


九、 其他服务
1、 ;
2、 ;
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合同文本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90902.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为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1
北京
北京三兴汽车厂
BSX5260THB混凝土泵车

2
BSX5310THB混凝土泵车

3
BSX5170THB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4
BSX5144JGK高空作业车

5
BSX5041TSL扫路车


6
BSX5051TSL扫路车


7
BSX5150ZYS压缩式垃圾车


8
BSX5150GQX多功能清洗车


9
BSX5150TSL扫路车


10
BSX5110TYH路面养护车


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BJ5050ZYS压缩式垃圾车

12
BJ5051ZYS压缩式垃圾车

13
BJ5280THB37混凝土泵车

14
BJ5390THB45混凝土泵车

15
BJ5380THB44混凝土泵车

16
BJ5038Z4BA2-1密封式垃圾车

17
BJ5043Z9CE6-1密封式垃圾车

18
BJ5043Z9CE6密封式垃圾车

19
BJ5028Z2BW2扫路车

20
BJ5059ZBBD6扫路车

21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BQJ5060ZXXE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22
BQJ9130GSS洒水半挂车
车头按规定征税

23
BQJ5160TCXZ多功能除雪车

24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BT5052JGKC-2高空作业车

25
北京东城星火环卫设备厂
BXH5050TQX清洗车

26
北京东城星火环卫设备厂
BXH5040ZZZ自装卸式垃圾车

27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BSZ5050GSS洒水车

28
BSZ5240GSS洒水车

29
BSZ9130GSS洒水半挂车
车头按规定征税

30
BSZ5250TXJ稀浆封层车

31
BSZ5121GSS洒水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32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机械厂
BGJ5110GXW吸污车

33
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BYN5171XTX通讯车


34
BYN5172XTX通讯车


35
BYN5060XTX通讯车


36
BYN5153XTX通讯车


37
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QS5040ZZZ 自装卸式垃圾车


38
BQS5040GXE 吸粪车


39
BQS5040ZX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40
北京起重机器厂
BCW5256ZXXZLJ18B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41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HLT5050ZZZ自装卸式垃圾车


42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厂
BKC5130JGK高空作业车

43
BKC5120JGK高空作业车

44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BDK5110ADSC电视车

45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BZT5030DSNG卫星通信车

46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制配厂
BJD5052TSL扫路车

47
北京市园林机械厂
BYJ5047GPS绿化喷洒车

48
天津
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HYE5030XDY厢式电源车


49
河北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
LSS5070ZYS压缩式垃圾车


50
LSS5071ZYS压缩式垃圾车


51
保定宏业石油物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WTJ5160TZJ钻机车


52
WTJ5220TZJ钻机车


53
WTJ5081TZJ钻机车


54
WTJ5082TZJ钻机车


55
WTJ5121TZJ钻机车


56
WTJ5123TZJ钻机车


57
廊坊开发区新赛浦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LHM5142TCJ测井车


58
LHM5251TCJ测井车


59
LHM5111TGC工程车


60
LHM5051TSJ试井车


61
辽宁
鞍山衡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AS5100GXW吸污车


62
AS5120ZBS摆臂式垃圾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63
鞍山森远路桥养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AD5140TLX沥青混合料再生修补车


64
AD5070TLZ多功能沥青路面修补车


65
AD5070TGF多功能灌缝车


66
AD5100TCS除雪撒布车


67
AD5140TLZ沥青混合料再生车


68
AD5140TRX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


69
沈阳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KFM5142JGK高空作业车

70
KFM5051JGK高空作业车

71
沈阳市环卫汽车改装厂
SHG5033GXW吸污车

72
SHG5095GSS洒水车

73
吉林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
JY5041TSJ40试井车

74
JY5110TCY10采油车

75
JY5201TCY20采油车

76
JY5250TXJJ35洗井机

77
吉林华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HD5130THB混凝土泵车

78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THS5140TCY抽汲车

79
THS5230TCY采油车

80
黑龙江
哈尔滨现代环卫设备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HXH5140XK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1
HXH5090XK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2
HXH5090GSS洒水车

83
HXH5090GXF吸粪车

84
上海
上海新华汽车厂
XH5140XGQ工程抢险汽车

85
XH5110XDY电源汽车

86
XH5060XDY电源汽车

87
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SZX5250GXFPM110泡沫消防车

88
SZX5130TXFGF30干粉消防车

89
SZX5170TXFGF40干粉消防车

90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SQL5050TSL扫路车

91
江苏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SZY5040XTX通讯车

92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XZJ5054JGK高空作业车

93
XZJ5110JGD15高低空作业车

94

XZJ5080JGK高空作业车

序号
省市
厂家名称
车辆型号
备注

95

XZJ5282THB37B混凝土泵车

96

徐州专用汽车厂
XZQ5110HBC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97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SJD5050JGKZ14高空作业车

98
SJD5250GXFPM120泡沫消防车

99
SJD5220GXFPM90W1泡沫消防车

100
SJD5220GXFSG90W1水罐消防车

101
SJD5110GXFPM45泡沫消防车

102
SJD5110GXFSG45水罐消防车

103
SJD5040TXFQJ73W1抢险救援消防车

104
SJD5140TXFQJ75W1抢险救援消防车

105
SJD5250GXFPM120W泡沫消防车

106
SJD5030XXFTZ1000通讯指挥消防车

107
SJD5150JXFDG25登高平台消防车

108
SJD5250JXFDG32登高平台消防车

109
SJD5140GXFAP50W A类泡沫消防车

110
SJD5250GXFSG120W水罐消防车

111
SJD5250GXFSG120水罐消防车

112
SJD5140TXFGF30干粉消防车

113
SJD5030TXFQJ100抢险救援消防车

114
SJD5050TXFZM50W照明消防车

115
无锡交通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XQX5300THB混凝土泵车

116

XQX5100GSS洒水车

117

XQX5150ZXX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118

XQX5150ZLJF自卸式垃圾车

119
XQX5040ZLJ自卸式垃圾车

120
XQX5120ZLJF自卸式垃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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