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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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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第四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五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第八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中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属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二条 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三条 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应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严格特设专户管理。清理和规范现有特设专户,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对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2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经核定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确需使用的超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节约使用办公用房,对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面积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富余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经调配后的暂不作分配的房产,统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和处置,努力盘活存量资产。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南通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十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充分协商后,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
(十五)市发改委根据南通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匡算进行论证,形成基建项目立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项目立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项目资金估算数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发改委正式立项。
(十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发改委关于办公用房建设立项批文的投资估算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市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概算数及政府投资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其列入市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据此安排建设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并逐步实行“代建制”。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9月编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市财政局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二下”方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产核算与经营管理
(二十三)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存量资产的帐务调整手续。各部门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帐,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与其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二十四)机关办公用房存量资产的转让收益、出租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核算,专项用于机关办公用房的维护、维修和建设更新。
六、普查清理与分类处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申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房管等部门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在普查基础上,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和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分类处理。
1.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出租。
2.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当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八)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邮电部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建设监理规定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建设监理工作,结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邮电部关于通信行业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四)通信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实施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状况,如发现其技术力量与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不适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人员。
第五条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工艺各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施工图交底工作。
第六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现场会议、现场质量检查、质量统计报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等)是否健全。
第八条 参与设备、材料、构件等的选型、订货并核查其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一)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定检查,对进口设备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海关商检书。
(二)用于工程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中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规范、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深入现场检查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随工人员检查签署验收后,才能封闭掩盖,否则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问题和隐患,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如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可令其停工,并写出书面监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阶段的、分部位工程的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并确定再次复验日期。
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提出试运行方案,并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试运行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督促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的技术及竣工资料,做好全部文件移交归档工作。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出的施工阶段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审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施工的年、季、月实施计划,并审查其可行性,在施工期间按月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析原因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实现。
第十九条 落实项目监理组中进度控制的具体人员。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变更、工地洽商等问题。
第二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出施工进度报表,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最后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写出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进度协调工作制度,参加施工单位定期召开的有关工程进度的协调会,听取施工汇报,提出监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做好供货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与进度计划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落实投资控制人员,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进行投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月报所反映完成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认真核实。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办法,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会签(或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通过审核设计变更和审查技术洽商对投资计划与实际费用支出进行比较,加强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对会签的有关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
(一)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应通过现场设计代表,请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并须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二)对工地洽商的一般性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办理洽商事宜。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严格把好投资控制关,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结算认真审核,处理好工程财务变更,会同有关各方做好工程决算。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把握住监理服务的核心,即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息采集制度,定期提供监理报告。利用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工程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监理单位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工程投资的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