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击、取缔“私炮”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茂府通〔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私炮 ”是指在我市境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未经安监、公安等部门批准销售、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 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向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我市境内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犯罪活动的人员,根据核查现场规模大小等情况,由以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给予举报人800~10000元的奖励,具体是:
㈠ 举报查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私炮”,按物价部门核定该物品价值的20%奖励举报人,但每宗举报案件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少于800元。
㈡ 举报查获“私炮”作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000元;50平方米以上至250平方米的(含2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000元;2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6000元;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能积极协助安监、公安等部门办案人员侦查案件(如引路、指证涉案嫌疑人等)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另外奖励3000元。
第六条 对两个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经安监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在以上规定的奖励金额内,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配奖励金。
第七条 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启动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奖励金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各县(市、区)安委会审批,从当地政府奖励基金中统一开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查获案件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实事求是举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举报电话:1235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打击“私炮”奖励基金,在辖区内大力宣传举报有奖办法,公布举报电话,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辖区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8日起施行,原《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茂安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广告发布秩序得到一定的规范,但仍有部分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见附件),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同时向公众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信息,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
一、为了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范围
(一)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二)投诉举报相对集中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三)违法公告汇总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
三、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标准
(一)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节严重作为筛选的主要标准,以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作为筛选的辅助标准;
(二)宣称可以治疗慢性疾病、疑难杂症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四、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宣传,给消费者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带来威胁的;
(三)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编造治疗机理,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四)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发布安全警示的内容包括:
(一)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注册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主或产品生产企业;
(二)违法事实的主要表现;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四)对警示的违法广告的处理(包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警示公众谨慎购买。
六、发布安全警示的程序: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在警示的违法广告范围中,筛选出拟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从筛选出的违法广告中确定需要发布安全警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并组织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和核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需要发布安全警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四)对违法发布广告事实确凿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或产品生产企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限期改正;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安全警示后,将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所警示的产品列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加大对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