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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10:1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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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4〕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规范拆迁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平抑房价、调控市场的作用,运用社会保障方式,向城市被拆迁户中的弱势群体提供适当住房,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北至运河南堤,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通湖大道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民住房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售价的原则,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综合统筹每年的拆迁量和需安置户数,确定年度安置房开发建设规模。
  第三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选址,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人防费、新墙体改造费、教育附加费等行政事业规费。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小区必须有完善的公共配套和公共设施,有中心景区和绿化广场。套型面积为45、55、65平方米左右三种套型。
  第六条 按照规划设计“三高”、建设施工“三化”要求,认真执行规划设计要求和基建程序。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价格的确定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屋售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及税后利润等八项费用构成,税后利润控制在3%以内。每期工程价格由物价、建设等部门控制确定,在工程发包时予以明确,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的组织申购、确认、选号、看房、选房要在监察部门、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购房代表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整个程序公开、公正操作。
  第九条 拆迁安置销售对象为在我市具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拆迁地,在市区无其它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弱势群体:⑴城市低保对象;⑵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困难家庭;⑶拆迁补偿费低于4万元的被拆迁户。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对使用一处私房而户口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一户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2)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拆迁补偿协议;(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无其它住房证明。
  第十二条 拆迁户购房申报资料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收集,统一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购房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定期在《宿迁日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实行抽签定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或明显残疾的居民。 购房人凭批准文件和抽签确定的房号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协议,在缴清房款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并收回其所购的拆迁安置房。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审核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户,应向市国土部门申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拆迁收购。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小区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供特困家庭或在宿打工的外地劳务人员租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4日起施行,宿政办发〔2003〕8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主管全区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自治区计委承担的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建设行业各项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3.建设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包括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对全区建设事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边境口岸的建设规划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参数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区建筑业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六)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导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建设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信访、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五)标准定额处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方法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和外省进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六)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七)勘察设计处(自治区抗震办公室)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八)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一)房地产业处(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检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厅领导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按规定设立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正县(处)级,核定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66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4名,自收自支52名。
(二)将原自治区计委管理的“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建设厅管理的“自治区建筑及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站”合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由建设厅管理,相当正县(处)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印发《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参照《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提高服务业的专业化、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公开申请、专家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引导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和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受理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并下达引导资金年度项目计划;跟踪项目实施,监督引导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联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指标,办理引导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国家、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工作经费。
  (一)重点行业。重点扶持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二)关键领域。主要是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居民现代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薄弱环节。主要是公共服务、总部经济、服务外包、战略物资仓储设施、发展规划和品牌创优等。
  第六条 扶持项目单位条件:
  在惠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信用评级,具有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扶持项目条件:
  (一)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项目;
  (二)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的项目;
  (四)可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列入国家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扶持方式。引导资金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的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扶持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引导资金的申请。申请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报送引导资金申请书。
  (一)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项目,并对引导资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引导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七)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项目单位对引导资金申请书内容和所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除(一)、(九)项需原件外,其余材料可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知申请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章 扶持项目的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年度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专家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在《惠州日报》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其中市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对纳入引导资金扶持计划的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各县、区应参照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按照1:1的比例制订项目配套资助方案,在财政资金中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章 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被扶持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和不配合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引导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引导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定期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支持项目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