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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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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一日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

  1.总则
  1-1编制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促进本市形成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操作性,与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相适应的综合有力、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管理体系,为实现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创造条件。
  1-2编制目的
  根据灾害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减灾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努力使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管理水平。
  1-3-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3-3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除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外,一般及重大等级区域性灾害事故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4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灾害事故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工作相结合,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救援方式等手段上,实现平时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
  1-4-2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4-3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等重要文件和材料。

  2.减灾工作概述
  2-1城市发展前景及加强减灾工作需求
  2-1-1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特大型城市,将逐步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
  2-1-2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随着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上海市的人口规模仍将适度上升,人口平均密度也会有所增加。而城镇规划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将使中心城区人口密度下降、人口分布趋于均衡。
  2-1-3今后五年,上海城市布局将进一步趋于合理,以新城和中心镇发展为重点,通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和一般镇的城镇体系建设,中心城功能分区、“多心开敞”,市域“多轴、多核”的空间形态初步形成;重要设施、重大工程布局相对科学合理,地下空间开发将大规模展开,可以有效缓解中心城人口和空间压力。
  2-1-4今后五年,上海将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全力建设洋山深水港区主体工程,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开工建设浦东机场二期工程和浦东铁路,初步确立亚太地区航空枢纽港地位;加快推进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类网络互联互通,使上海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通信枢纽之一;按照“三环十连”的城市骨干道路网络,建成市域高速公路基本框架。同时,加快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的网管和污水收集与处理等公用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造,抓好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置、重点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建设,大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1-5今后五年,上海将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趋势,把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历史性机遇,深化对外开放,加快提高上海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参与国际大都市的合作竞争中,提高服务全国、联系世界的能力。
  2-1-6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上海,面临着新一轮的建设与发展,其社会经济特征和发展趋势,对减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加强上海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对贯彻国家减灾战略、实施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五”计划,对强化城市综合减灾工作、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2灾害事故现状与趋势
  2-2-1根据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研究,对上海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风暴潮、赤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地质、地震灾害;主要人为灾害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和“生命线工程”事故。(详见表1、表2)

  表1上海常见自然灾害现状

   灾种
现状

台风
本市每年都遭受太平洋热带气旋的袭击,1949-2002年间,以上海为中心的550公里范围内经过而影响到上海的热带气旋共186个,并带来大风、暴雨、风暴潮等灾害。

暴雨
年均降雨量1123毫米,70%集中在4-9月,由于地势低洼,易造成江河泛滥,田地被淹。市区排涝能力分布不均,尚需进一步加强。

风暴潮
上海沿江沿海经常发生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对海塘、堤坝、内河防汛墙等工程造成严重破坏。

龙卷风
平均每年有2-3次,主要发生在郊区(县),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危害较大。

赤潮
长江口附近海域,每年都要发生多起大规模(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赤潮灾害,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赤潮生物毒性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浓雾
上海江海环绕,水气充沛,受城市热岛效应和大气环境等因素影响,浓雾天气有增多趋势,主要集中在春季和冬季,对城市水上、道路和航空交通影响较大。

高温
上海每年高于35℃气温日数一般为9天左右,异常时可达20至30天,对城市供水、供电、农业生产和市民生活有一定影响。雷击上海属我国雷击多发地区,全市年平均雷暴日为53.9天。

雷击
造成的人员伤亡每年都有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呈上升趋势。

地质
主要威胁是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采取人工回灌等综合治理措施后,沉降有所控制;但地下水污染面积仍在2100平方公里以上,浅水含水层受污染状况较普遍。

地震
上海存在着可能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历史上曾有5级左右地震的记录,南黄海及邻近省市地震对上海可能产生的波及影响也不容忽视。现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表2上海常见人为灾害事故现状

灾种
现状

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现有机动车已达百万辆,道路总长超过6500公里。道路交通事故是目前上海发生率最高、伤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的事故种类,且呈上升趋势。

火灾
火灾是上海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事故种类之一。

化学事故
上海是我国主要的化工生产基地之一,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涉及有害化学物品在7570种以上,年用量超过1亿吨。较易引发化学事故。

“生命线工程”事故(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由于上海现有煤气、自来水地下管道、供电和通信线路等部分设施老化,加上违章施工和使用不当及偷盗、人为破坏等问题,造成煤气泄漏燃爆和大口径水管爆裂、供电、通信线路中断等事故时有发生。




  2-2-2由于上海人口、经济要素密集,以及特定的地理位置,不同类型的自然和人为致灾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构成了以非自然因素影响为主的高密度生态条件下上海城市灾害事故显著特征。
  复杂性。上海城市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互为交叉作用,历史、地理、人口、经济、文化、管理等可能成为诱发灾害事故的因素。
  人为性。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生命线工程事故等人为灾害事故所占比例较大,表现为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些灾害事故将继续成为应急处置和防范的重点。
  多样性。上海城市既有自然灾害事故,又有人为灾害事故,常见、多发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威胁的有19类25种(参见附件2)。
  放大性。2002年底上海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5000美元,城市人口、财富、资源高度密集,且处于活跃流动状态,一旦发生同等级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绝对经济损失相应增大,影响范围也更广。
  2-2-3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上海市的人口和经济总体规模仍将有所上升,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观,城市重大自然、人为灾害和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并且新的致灾隐患还可能不断出现。根据专家分析和预测,灾害事故所造成绝对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可能出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2-4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和专家预测,本市主要自然和人为灾害事故的排列顺序基本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动。汛期的台风、大暴雨和风暴潮仍是上海主要自然灾害和重点灾种;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也仍将是上海城市三大人为灾害事故。
  2-2-5环境灾害、地面沉降、地震将是主要的潜在灾害隐患,除直接发生造成重大损失外,还可能形成灾害高发宏观背景,加大其他灾害事故发生频率。
  2-2-6可能危害本市的新致灾源主要有:现已建成4000多幢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使本市消防面临严峻考验;随着地下空间加快建设和开发利用,可能出现新的事故多发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信息化的依存度迅速提高的背景下,雷击的灾害影响将日益显现;由于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国际化程度提高,可能造成变异疫情流入频率高,流行性传染病易发、高发的疫情新特征;“西气东输”将实现本市能源结构的调整,但因横跨几千公里,隐含着输气管道受损或上游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危及城市生命线安全的可能性;放射性污染致灾的可能性不可忽视;众多大楼外饰玻璃幕墙形成了“光污染”,在台风、地震影响下还可能造成“玻璃雨”。
  2-3减灾基础建设
  2-3-1制订规划。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本市先后制订了《上海市城市减灾规划》、“九五”、“十五”减灾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等一系列综合减灾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专设了“城市防灾和地下空间发展规划”章节。这些规划的制订,对全市减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2-3-2法制建设。减灾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随着国家有关防洪、防震减灾、气象、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灾害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本市相继制订和颁布了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促进了减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尤其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本市实施和规范综合减灾工作。
  2-3-3科学研究。近十年来,本市相继成立了“上海市灾害防御协会”、“上海市民防协会”等社团组织;有关高等院校依托其多学科优势,成立了“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等灾害研究机构。有关社团组织和研究机构,在灾害学领域勇于探索和积极开拓,完成了一批政府重大决策咨询项目和重大科研课题研究,直接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减灾决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3-4预测预警。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和完善,气象、防汛、交通、地震、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等灾害事故监测预报网点设置趋于合理,预测预报准确度有所提高,预警强度和时效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减灾预防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2-3-5应急准备。“九五”期间已拟订部分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01年制订了《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并针对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和威胁的灾害事故,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汇编》(含19类25种灾害事故)。各区县也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为《上海区(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形成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应急预案体系;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已初具规模,医救、民防等救灾网络化队伍体系也初步形成,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得到提高;全市各灾种的抢险救灾装备和应急通信工具逐步更新;应急值班值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通过实施“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逐步形成灾害事故由“110”等应急电话规范接(处)警、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实施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区(县)已基本建立减灾领导小组、减灾办公室的工作体制,各街道(乡、镇)都已建立抗灾救灾(民防)办公室,从而初步构成了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属地管理的工作网络。
  2-3-6减灾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学生和社区居民为主体向全社会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深入,民防、红十字会等群众性减灾志愿者队伍加快建设,各级各类防灾演练及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公民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紧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基础逐步得到加强。

  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
  3-1减灾组织网络
  3-1-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作为本市减灾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减灾工作。
  3-1-2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灾害管理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工作;指导全市性减灾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在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并实施组织指挥。
  3-1-3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市减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减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兼任;其机构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市减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减灾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市减灾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区域及灾种减灾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市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全市减灾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减灾领导小组;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
  3-1-4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减灾专家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各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市减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平时为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1-5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下设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有:市抗震委员会、市防汛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核化救援委员会,目前作为过渡,分别设在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相应职能部门,今后逐步归并、实现综合减灾组织一元化领导。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原有抗灾救灾非常设领导机构业务范围,承办相关灾害事故的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本灾种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报请市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与国家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国际交流(具体职责分工另行明确)。
  3-1-6各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相关减灾工作,巩固和强化城市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的整体优势。
  3-1-7各区(县)要相应建立健全的减灾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相应组织网络,逐步完善区域减灾基础建设,组建各类社区减灾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3-2先期应急处置
  3-2-1建立常设的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减灾领导小组等领导下,对全市范围内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2-2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需要时,可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3-2-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处置灾害事故的主要任务是:依托110报警台和市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灾害事故统一接警;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灾害管理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根据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灾害事故等信息,并与各灾种管理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3-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3-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3-3-2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状况下,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灾种管理责任单位等部门领导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实施组织。
  3-3-3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紧急指挥部署和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灾种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
  3-3-4发生涉外灾害事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教委等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4指挥场所和基本配系
  3-4-1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市领导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灾情特征和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4-2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紧急指挥基本配系,建立保障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署,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的功能作用,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3市减灾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协调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相关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系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威胁和必要时,负责组织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迅速进入地下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4-4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上海市公务网等网络,与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等指挥部位和信息中心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和完善上海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综合信息平台),与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区(县)政府、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灾害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3-4-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市领导随时通过指挥部紧急调用全市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本市建立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承担灾害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通过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信息通信紧急保障分队,以市相关电信企业和市减灾办公室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兼职保障分队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负责组建,按有关规定和相关协同、保障方案,执行信息通信保障任务。
  3-4-7本市建立应急救援直升机队伍,承担应急救援和特殊交通保障任务。位于外高桥高东机场的上海救捞局直升机队、位于大场机场的中海直上海分公司直升机队、位于浦东国际机场的金鹿公务机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和相关协同、保障方案,执行直升机应急保障任务。
  3-5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3-5-1一旦掌握灾害事故征兆或发生灾害事故,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灾害事故等信息。今后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
  3-5-2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要依据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展开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通报各联动单位,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5-4市减灾办公室接到重要灾情信息后,运用上海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若属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要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3-5-5本市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灾害事故时,有关区(县)和部门要在平时做好充分准备的工作基础上,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灾情信息,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
  3-5-6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省市建立灾害事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灾害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6紧急救援行动
  3-6-1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3-6-2灾害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3-6-3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汇编》、《上海区(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灾情态势。要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3-6-4发生一般及重大灾害事故,由区(县)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通指挥部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
  3-6-5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按市领导的决策和意图,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性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3-6-6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迅速有效地展开工作,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部位的联系畅通。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军用光缆等手段与上海警备区等驻沪军事单位以及南京军区领导机关达成通报联络关系;需要请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总值班室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3-7紧急指挥决策咨询
  3-7-1市减灾办公室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科研保障工作,为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3-7-2市减灾办公室平时对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建立动态的城市灾害事故数据库,供紧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建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技术组成的紧急指挥平台,为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保证。
  3-7-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有关人员和专家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3-7-4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领导及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8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8-1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治安等)。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
  3-8-2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
  3-8-3现场指挥部由灾害事故所在区(县)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市减灾专家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长一般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领导担任。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由市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
  3-8-4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3-9灾害事故信息发布
  3-9-1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和待命。需要时,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9-2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3-10灾情解除
  3-10-1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10-2灾害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灾害事故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灾害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文字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减灾办公室、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向上报告灾害事故及处置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3-10-3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
  4-1信息保障
  4-1-1由减灾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委牵头,着手建立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信息综合平台)。
  4-1-2加强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市灾害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本市各灾种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4-1-3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市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减灾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市信息委负责各部门间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的协调管理。
  4-1-4市减灾办公室和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灾害信息系统应连接市减灾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市领导随时调用。
  4-2通信保障
  4-2-1在整合各救灾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为确保紧急指挥通信的顺畅,要依托和利用公网,并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4-2-2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800兆集群通信为主;救灾现场与市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紧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灾害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4-3指挥技术保障
  4-3-1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3-2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
  4-3-3市减灾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市信息委组织协调信息、通信专业管理与相关技术支撑。
  4-3-4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4工程保障
  4-4-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城市的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4-4-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防护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煤、水、电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验收后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
  4-4-3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防汛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市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市农委负责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市市政局、水务局、电力公司负责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维护;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应急疏散场所、工程规划的制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4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抗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适应“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4-5队伍保障
  4-5-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4-5-2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市综合性灾害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及其威胁,驻沪三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5-3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其在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灾队伍。
  4-5-4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市减灾领导小组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5-5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减灾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队伍遂行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6交通保障
  4-6-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2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为适应城市发展状况和需要,今后拟购置和配备救灾专用直升机。
  4-6-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含黄浦江)紧急交通;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4-6-4紧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需要。
  4-7医救保障
  4-7-1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4-7-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4-7-3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7-4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郊区急救半径10公里、平均反应时间17分钟的标准,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标准,缩短急救半径和反应时间,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力争接近和达到国际应急救护先进水平。
  4-7-5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抓紧形成包括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8治安保障
  4-8-1灾害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4-8-2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8-3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灾害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9物资保障
  4-9-1建立健全本市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9-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它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它省市和地区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9-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10资金保障
  4-10-1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10-2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4-10-3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备费支出;市减灾日常管理运作资金等其它紧急处置专项资金在市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各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4-11科研保障
  4-11-1积极发挥科研的重要作用,建立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减灾科学研究群。
  4-11-2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外先进的城市紧急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紧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化学事故、环境灾害、海洋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
  4-11-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指导,并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4-11-4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4-12立法保障
  4-12-1为适应今后上海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必须加强本市减灾法制建设,规范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4-12-2加紧制定紧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性配套文件,为进一步健全本市有关紧急处置综合性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有利于提高全市综合减灾能力的角度,按法定程序制定国家有关法律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以及有关预案管理、信息管理、救济救助、民众救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加强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对国家减灾法律、法规,本市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体现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工作的特点;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4-12-3市减灾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制订有关紧急处置工作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草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4-12-4在加强有关法规、规章制订工作的基础上,实现紧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5.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
  5-1减灾科研
  5-1-1加强减灾基础科研工作
  市科委要会同市减灾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减灾科研工作。减灾基础科研工作主要是针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可能出现的灾害风险源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同时,加强研究开发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软硬件技术,提升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能力。
  5-1-2加强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制
  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市现有各类减灾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本市的需求量,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对重要或特殊装备的研制及性能、数量,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和安排;对研制和生产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针对本市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当前重点加强移动式、智能化的紧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紧急指挥交通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和配备。
  5-1-3编制年度减灾白皮书
  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预报白皮书规范名称为:《××××年度上海市减灾报告》。白皮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年度各类灾情的统计、评价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提出本年度灾情发展趋势及预测意见。
  市灾害防御协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综合灾情白皮书,经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有关部门发布。
  5-2减灾教育
  5-2-1干部减灾教育
  减灾教育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上海行政管理学院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课程。
  5-2-2市民减灾教育
  市减灾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市减灾办公室设立若干减灾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各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各街道(乡、镇)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5-2-3学校减灾教育
  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由市教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5-3公众防灾信息
  5-3-1灾情应急发布
  全市性特大、特殊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报市领导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
  5-3-2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
  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和公众反映上海各项减灾工作和灾情信息。《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应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防、抗、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重大减灾科技前沿动态和成果;城市综合减灾管理工作动态;防灾教育(科普知识和法制教育);国内外和本市重大重要灾情信息等内容。
  《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主办,日常工作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管理,依托上海民防信息网站运作。为保证该网站正常运转,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灾情信息,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
  5-4群众性志愿者队伍
  5-4-1组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实行专群结合,鼓励、支持组建社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市减灾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防灾工作;灾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4-2发挥社区保安力量作用
  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灾情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维护治安等工作。
  5-4-3综合减灾演练
  全市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减灾演练,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减灾演练。各区县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专项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附则
  6-1灾害等级
  灾害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各类灾害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汇总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本市规定,死亡3人及其以上均列为重大报告事项。
  6-2善后处置
  6-2-1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2-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6-2-4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6-2-5区(县)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2-6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3社会救助
  6-3-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
  6-3-2建立上海市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3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3-4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6-4灾害保险
  6-4-1重视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灾害保险工作。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2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6-4-3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6-4-4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作为规范灾害保险工作的基本准绳。
  6-5预案管理
  6-5-1区(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本市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
  6-5-2结合上海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本预案,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先期应急处置预案。
  6-5-4本预案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维护和解释。

  附件1:上海市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网络框图




  附件2:

《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制责任单位

1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
上海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铁路分局

4
上海市水上(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5
上海市水上(海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海事局

6
上海市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机场集团

7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预案
市防汛办

8
上海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9
上海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市政局

10
上海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建委

11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12
上海市供水管线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水务局

13
上海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电力公司

14
上海市地面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市海底光缆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6
上海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环保局

17
上海市卫生防疫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8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9
上海市迷雾天影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0
上海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市地震局

21
上海市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2
上海市核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23
上海市东海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4
上海市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气象局

25
上海市其他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暂缺)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1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开展以聘代评试点的高校,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聘任条件,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本科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四)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组成员。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六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
2、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二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45周岁以上且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三)具有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积极进行本学科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取得较好成绩。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主持三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三类科研奖励1项以上(第1名)。
(五)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
2、主持二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前5名);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5、取得一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一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二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二等以上奖励(前3名)。
4、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七)经高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八)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省教育厅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8。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5〕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成果推广分类表

类别 新技术推广 企业/政府咨询成果应用
一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3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
二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5万元以上;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
三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完成委托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表5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6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7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表8 教学效果分类表

类别 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公共课类教师 体育类教师 艺术类教师
一类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二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三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厅、宣传部、建设厅等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四类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测和地震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包括市州、县区市,下同)级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设备、仪器、装置、专用场地场所、监测标志、数据通信传输系统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交通、水利、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测绘、环保、通信、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城乡规划、地震等工作部门要加强协作,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时,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当地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按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界定。

  第八条 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设立。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标志,由市州、县区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公安部门设立。

  保护标志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保护标志应当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凡涉及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负责管理的市州、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涉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必须征得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后,方可建设:

  (一)增建抗干扰设施。增建的抗干扰设施必须保证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在抗干扰措施无效情况下,应当将新建监测设施与原监测设施进行对比监测,正常运行满1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确需提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地震台(站)管理权限,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地震监测设施的新建和进行对比监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确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活动的,实施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在15日前告知有关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违反本规定,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未征得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同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