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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2:0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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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3月28日,总局发出《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要求停止使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时更换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截至到10月10日,全国182335部电梯更换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见附件),更换率为50.9%。其中上海市、天津市、吉林省组织得力,基本更换完毕;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存在差距,有的更换率不足20%。为确保完成标志更换工作,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必须充分认识更换标志工作的重要性。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更换工作,总局就此多次发出通知,做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要求,要以更换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向社会宣传质检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培育公众安全意识,接受社会监督。标志更换工作反映质检系统的全局意识,各级质检部门务必予以足够重视。
  二、要集中力量开展标志更换工作。要优先更换机场、车站、码头、政府机关、星级饭店、大型商场、医院和游乐园等公众场所电梯、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述场所的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
  三、要加强对更换标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更换进度。各地要分别于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向总局锅炉局上报更换进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10月下旬后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更换标志工作的检查。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更换任务的,省局应向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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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省 份  │   共完成数   │   未完成数   │    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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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  │    10275    │    19902    │    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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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津  │    4578    │    833     │    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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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  │    856     │    4396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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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  │    1303    │    1695    │    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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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蒙古 │    1337    │    548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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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  │    2160    │    1092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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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吉林  │    2932    │    290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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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黑龙江 │    2460    │    2024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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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  │    41891    │    1216    │    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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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苏  │    17827    │    8197    │    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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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浙江  │    11690    │    15366    │    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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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徽  │    3356    │    1383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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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福建  │    5364    │    6787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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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江西  │    2368    │    1422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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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山东  │    8127    │    5152    │    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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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河南  │    2816    │    4727    │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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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湖北  │    3283    │    4848    │    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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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湖南  │    1396    │    4042    │    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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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广东  │    41496    │    58896    │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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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西  │    1350    │    3650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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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海南  │    619     │    2181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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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  │    1720    │    5251    │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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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四川  │    6020    │    1642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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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贵州  │    778     │    1112    │    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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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云南  │    3321    │    271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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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西藏  │     74     │    107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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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陕西  │    1247    │    2406    │    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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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甘肃  │    200     │    1579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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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青海  │    280     │    167     │    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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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宁夏  │    561     │    187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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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新疆  │    650     │    1292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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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182335    │    175628    │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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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8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上海汽车工业西上海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西上海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工商市字〔2007〕90号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进口雷克

萨斯
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07〕177号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昌河

昌河铃木
襄樊市金恒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襄阳市金恒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
工商市字〔2008〕77号
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名爵(MG)
绍兴腾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荣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工商市字〔2008〕235号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
石家庄运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石家庄庞大华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工商市字〔2009〕239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襄樊傲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襄阳傲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工商市字〔2010〕127号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微车
开远富祥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柏达经贸有限公司

8
工商市字〔2010〕236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溧阳雅迪豪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溧阳中天轩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工商市字〔2010〕236号
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爵(MG)

荣威
苍南京泰佳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苍南玲合佳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工商市字〔2011〕149号
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爵(MG)

荣威
襄樊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
襄阳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

11
工商市字〔2011〕149号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福特
武汉永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工商市字〔2011〕149号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昌河

昌河铃木
蒙城县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蒙城县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工商市字〔2011〕218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威海民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威海民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天津市天一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天一盈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邢台森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尚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信阳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信阳新新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六盘水润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六盘水润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工商市字〔2012〕143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佳宝

一汽佳星
滑县新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滑县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工商市字〔2012〕144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嵊州市时间之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嵊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

20
工商市字〔2012〕183号
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宾利
重庆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工商市字〔2012〕215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大理鑫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鑫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工商市字〔2012〕215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漯河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漯河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工商市字〔2013〕66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哈尔滨市新来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新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工商市字〔2013〕106号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

进口BMW(宝马)
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12〕27号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
巴彦淖尔市晨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辰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工商市字〔2012〕113号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金龙
云南博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博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13〕136号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

进口BMW(宝马)
南昌合诚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和诚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79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西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西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1.5分钱、甘肃省1.07分钱、青海省1.4分钱、宁夏自治区0.6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陕西省0.315元、甘肃省0.2615元、青海省0.269元、宁夏自治区0.2583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核定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甘肃省九甸峡水电站和青海省格尔木燃气电站临时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元、0.37元和0.35元。龙羊峡水电站上网电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每千瓦时0.145元的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陕西省0.61分钱、甘肃省0.5分钱、青海省0.45分钱、宁夏自治区0.48分钱,新疆自治区2分钱。除新疆外,以上提价均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陕西省城乡各类用电实行同价;甘肃省城乡非普工业实行同价;缩小新疆乌鲁木齐电网地、市间电价差异。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2.19分钱、甘肃省2.27分钱、青海省1.91分钱、宁夏自治区1.98分钱,新疆自治区2.5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陕西、甘肃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甘肃省商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宁夏自治区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三类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西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