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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5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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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有效地用好财政资金,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财政厅联系。

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活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是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从资金投入至产出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强化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双方经济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责任制度。
第三条 下列有偿和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实行跟踪反馈:
(一)由省级预算安排的单项用款五万元以上的专款、财政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单项用款在十万元以上的事业周转金、工交商企业周转金以及出口创汇周转金;
(三)科文教和行政使用的外汇(不含出国用汇)以及由财政支付的配套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反馈的内容包括:有否按指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和分配资金;用款的进度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的时间和用款的实际效果;有偿资金还款进度。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由用款单位直接反馈和由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市财政集中反馈两种方法。
凡切块由地市分配的资金,或由省直接安排而由地市代拨代转的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款单位向地市财政反馈;地市财政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切块由省主管厅(局)统一安排的资金,或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省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出的专款、周转金或外汇,其单项投资在第三条规定额度以上的,由用款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六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由省建设银行负责资金使用的跟踪反馈。
第七条 实行跟踪反馈的专项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通过签定合同书明确规定拨用款双方的责任。
用款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任:报送用款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供可靠的技术经济咨询资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节约使用资金,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使用反馈的信息。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和贷款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占用费)。
财政部门的责任:认真审查项目的可行性资料,筛选平衡,审定项目和资金额度。做好资信审查,按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监督拨款。检查用款单位有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按期组织资金回笼和效益反馈。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用款单位如因外部条件变化,需调整用款项目的,应事先提出报告,按下列程序修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付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调整用款项目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凡切块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安排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
审查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联合安排的项目,或省直接安排由地市代拨代转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提出调整安排意见,商得省财政厅同意后调整。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中止合同的,在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撤销原合同,已拨未用的资金应立即交回财政。
已购置的设备和支付的费用要进行清理,并由原用款单位负责维护设备财产的安全。
由于经营管理的失误而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或用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财政部门可以对用款单位停止资金供应,也可视情况的需要中断对地市或某主管部门的扶持,直至履行了合同条款为止。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用款单位项目审批档案,连续记载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时间、额度、还款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利于对用款单位的资金运用实行动态控制。
第十条 建立资金使用的报告制度。用款单位应按资金领拨关系,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和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按第五条规定的反馈方法,向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地市财政和省主管部门亦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办法,季度终了后十
五天内集中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凡节约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效果好,提前归还周转金和贷款的,可在资金节约额或收取的贷款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数额的资金,奖励用款单位。对人为地造成资金占压、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实行反馈的各项财政专款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4日

曲靖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


现公布《曲靖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曲靖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云政发〔2008〕112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曲发〔2008〕15号)和《国家土地督察督察局与曲靖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是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

第三条 节约用地是指在满足土地使用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一些技术、经济、政策措施,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消耗,千方百计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是指在土地资源既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有效投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有限土地资源的更大功能。




第二章 健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审批机制




第四条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合理调整用地布局。加快工业项目向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停止布局零星工业建设用地。

第五条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增量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中央、省、市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满足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等项目建设,优先满足高产出、高效益、产业链高端项目建设。

第六条 城镇用地要优化用地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充分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优化工矿用地结构,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利用现状。

第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并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总额达不到500万元、用地规模5亩以下的以及在曲靖市中心城区和“两片四组团”规划范围内的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

第十条 对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项目,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并严格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第十二条 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整体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超出时间的另行处置。未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

1.工业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因城市、镇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2.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违约金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

3.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考核前,不得变更用地性质;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终止项目,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其中:属改制国有企业在改制前获得的存量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曲发〔2008〕15号文件办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禁止别墅类项目供地,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集镇、村庄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单宗地规模,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每宗不得超过200亩,防止开发商大面积“囤地”。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容积率不得低于2.0,并将住房建设套数和建设套型等规划设计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章 建立健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九条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条 鼓励修建多层工业用房。在2010年底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层-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大力引导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及使用。对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自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疏堵结合,积极引导不符合单独用地条件的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建设项目使用标准厂房;工业标准厂房有新企业落户或上新项目的,允许整体或分层转让、出租。

第二十二条 在曲靖中心城区规划区Ⅰ级、Ⅱ级地块内(按土地分类定级基准地价划定范围),原则上不再审批多层住宅。对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30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30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评价考核较优秀的企业,在申请新项目、扩大投资生产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同时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年度评选排名靠前的企业,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已按批次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前两个年度及当年批次用地的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80%、50%一项指标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严肃查处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具体按《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政府第34号公告)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制度。

1.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全市新建项目全面实施以用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竣工复核验收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组织复核验收。

2.发改、经委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要求、投资强度、开工竣工等验收;建设、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验收;环保、消防等部门分别负责环保、消防安全等验收。出让合同中约定需进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投产日期、企业效益、税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入产出履约验收。

3.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等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评价体系,严格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曲靖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曲办发〔2009〕16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50元/吨
l千克=O.988升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20元/吨

22041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2900
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3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
10%

22051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22059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黄酒
240元/吨
l千克=O.962升

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
10%

22071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5%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l升=O.912千克

22083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
20%+1元/公斤

22085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斥

2208901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l升=0.912千克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支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40%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草
30%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30%

eX
24039900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30%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2元/升
1千克=1.388升

27101921
轻柴油
O.1元/升
1千克=1.176升

27101911
航空煤油
O.1元/升,暂缓征收
l千克=1.246升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O.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l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减按0.03元/升征收
l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减按O.03元/升征收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ex
33021090
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O.5%以上
5%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30%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30%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30%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30%

33049100
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30%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30%

36041000
烟花,爆竹
15%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
0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200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
O

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4000
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3%

40116100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6200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401 16300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401 16900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2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3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0

401194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9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22090
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
O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
O

40129090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
3%

40131000
汽车轮胎用橡胶内胎
3%

40139090
其他橡胶内胎
3%

44091010
针叶木地板条(块)
5%

44092019
非针叶木地板条(块)
5%

44190031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71011011
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
lO%

71011019
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
10%

71011091
其他天然黑珍珠
10%

71011099
其他天然珍珠
10%

710121 10
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
lO%

71012190
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
lO%

71012210
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
10%

71012290
其他己加工的养殖珍珠
10%

71031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lO%

71039100
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
10%

7103991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10%

7 103999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10%

7104209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
lO%

71049019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
lO%

71049099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
10%

71059000
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
10%

71132090
其他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lO%

71161000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
10%

7l162000
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10%

ex
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ex
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87029030
lO≤座≤19非柴油客车
5%

87032130
排气量≤l升的小轿车
3%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87032230
l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87032250
l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87032290
l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87032314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87032315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l.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87032316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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