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3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提高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为实施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对新进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以下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
一、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增人指标内进行。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需要加强的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应先在各级机关内部富余人员中调整、解决。
二、凡县(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一律通过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应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录用,其对象是: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应有二至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和转业军官等。
三、报考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志于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县级机关四十岁以下);
(三)报考办事员职务者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四)报考科员以上职务者、应具有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
(五)具备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内容与办法。
(一)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各项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考试按报考者应具备的文化条件,分层次进行。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各地(市)人事局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
(四)考试程序。
1、发布公告。考试前一至二个月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报考的职类、种类及其选调录用数额,报考资格、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考试时间,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2、报名。报考者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3、报考资格审查。主考机关组织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4、笔试。报考者凭准考证按主考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5、面试。笔试合格者按主考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6、体格检查。主考机关组织笔试、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选调、录用。
(一)主考机关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按成绩高低依次排出选调录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
(二)主考机关根据候选人名单和报考人志愿,按一定差额向用人单位推荐。但不得推荐与其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配偶及父母)的人员担任受其直接领导的岗位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
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三)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核定、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增人指标对主考机关推荐的候选人,按拟任职位的条件考核后确定名单,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四)凡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被选调录用者,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阻拦;如果原单位无故不放的,上一级人事部门可直接予以调动;
(五)候选人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按第五条(二)款规定递补岗位空缺;
(六)新选调录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按其考试等级试用期的表现予以任用。
六、考试机构。
(一)省人事局为主考机关,负责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驻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考试。包括统一制定计划、确定科目、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确定标准、张榜公布选调录用候选人名单等项工作。有关具体组织工作也可委托用人部门代理;
(二)受省人事局委托办理选调录用考试的地、市、县人事部门,要加强考试选调录用工作的力量,或设立相应的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核工作,并受省人事局的指导与监督;
(三)地、市、县人事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参照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员选调录用考试的办法,负责本地区的考试考核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对考试选调录用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者,应取消其考试选调录用资格。
八、考试选调录用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



1989年2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英文本)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Having regard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XII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I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IX and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WT/L/93),

Taking not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accession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95,

Noting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directed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s of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having prepared a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ides as follow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y accede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e Protocol annexed to this decision.

本案的隐性合伙人是否有请求权

案情:
1998年5月份,被告李德得知龙岩市甲房地产公司剩余一间店面(属手续等办房产
)要卖,因其钱不够,所以就邀原告张金合伙买该店面,议定后以被告李德出名
字,并以18万元将该店面买下,同时被告李德写一份与原告张金合伙购店的证明
给原告。
2000年12月2日,被告李德因生意负债累累处逃避债,在外逃避债前将该店以少5
万元转买给陈胜,并否认有合伙人(称曾出具一份证明给原告是违心写的,是假
的)。龙岩市甲房地产公司在被告李德与被告陈胜要求下,收回原买给被告李德
的合同书,以跨越李德形式,直接又与被告陈胜签订一份购买房产合同书。原告
张金得知李德外逃避债时,为了使该店被私自买卖,就以李德另外欠其钱为由向
法院诉讼,并要求查封该店,但遇到被告陈胜提出异义,法院解除查封。以后原
告张金就强行管理该店,当时由于该店的地段还不繁华,陈胜也就没有强较劲,
但到2003年,由于该地段日益繁华,陈胜则利用夜间强行破店,将张金放在店里
东西强行搬走,原告张金报案,公安介入并提起笔录。由此,再度引起纠纷,原
告张金将被告李德和陈胜告上法庭,以他们的买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
书的;不得转让。”的规定和存在恶意,要求确认俩被告之间买卖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房产是物权领域较重要形式,对
房产所有权着重对其所特有的法律形式进行保护,而且法律规定了登记和公示制
度,以排他性。在本案中,原告唯一的一份证据是被告李德出具的证明(原告与
李德合伙买店),而且这份证明现在被告李德又否认,称其是违心写给原告的。
因此原告的证据单薄,是孤证,而原先以被告李德名字买店的事实,被告陈胜提
供的一份与龙岩市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现在被告李德的否认其开给原告的
证明,都可以说明该店原来的买主只有被告李德一人,原告并不是合伙人,虽然
俩被告之间的买卖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的规定无
效,但由于原告对此买卖无请求权(诉权),因此,应当判今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伙形式有两种(显性合伙和隐性合伙)原告与被告李德合伙
买店,从本案的合伙形式来看是隐性合伙,虽然现在被告李德否认其出具的一份
证明(即其与原告张金合伙买店的证明)真实性,但由于被告李德不能用其它有
效证据来反驳,因此,该证据虽是孤证,但还是有证明效力。因此,原告作为隐
性合伙人存在是已经有足够的法定证据。但由于其它证据都证明只有被告李德一
个所买该店,基于房产权重于法律形式的保护和排他性。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
能作为显性合伙人进行保护。本案的原告可以作为隐性合伙人存在,目前法律虽
然对隐性合伙人保护来没有规定很具体,但与显性合伙人相比也有降一格的法律
保护规定,具体可以从善意第三人取得权来诠释。“合伙财产处置,未经合伙人
同意,无效。”这是对显性合伙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定,而对隐性合伙人权利的
保护只能从第三人善意取得有关规定来界定,“第三人取得某项财产权利时,如
果是善意的,就有效,否则无效。”这是法律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因
此,从法律递格立法技术来看,对隐性合伙人保护是有一定条件,但有条件并不
能等于没有诉权,因此,原告有请求权(即诉权)。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理由如下:
请求权和胜诉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两种最基本权利,其中请求权是提起诉讼的基
石和实现胜诉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从本质来看,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
请求,只能基于债权或物权或其它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相对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相对性、请求性;而胜诉权则是通过法院对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