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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10:1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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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调整工业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工作的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以下简称“四大工艺”)的宏观管理,在保证重点企业发展的同时,控制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次,管理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厂、点盲目发展,按照原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
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经机〔1985〕739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四大工艺”生产的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为本市“四大工艺”主管部门,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四大工艺”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管理、监督以及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需新增、新建“四大工艺”厂、点,必须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向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未经市调办批准,不得从事“四大工艺”生产。
第五条 对我市“四大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电镀行业已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外,其他三个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内各企业凡需要在我市范围内加工协作“四大工艺”生产的,必须安排到我市规划内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进行。擅自安排到我市规划外或已撤销的厂、点生产,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9年9月18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是指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组货并运送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五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

  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取得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只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六条 申请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前2年连续盈利;

  (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七)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申请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前2年连续盈利;

  (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七)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后,可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九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一)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

  (五)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八)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声明;

  (九)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明;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

  (十一)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工作,经初核合格后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商务部应将经其审核拟准予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取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并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商务部应将许可决定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等级的资格。申请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经审核,企业不符合A级但符合B级资格条件,商务部应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决定申请B级资格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函。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应妥善保管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变更,应当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实际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住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注册资本变更;

  (五)企业类型变更;

  (六)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变更。

  第十四条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后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和(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援外物资企业改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原企业的货物进出口业绩。

  援外物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商务部对援外物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资格核验上一年度和当年取得资格的企业不参加本次资格核验。

  第十七条 商务部应当在组织资格核验前至少1个月发布资格核验公告。

  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当在资格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期限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原则,向商务部或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送达申请资格核验函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至(十一)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援外物资企业在资格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资格丧失,并自资格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援外物资企业完备的核验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核验文件一并报商务部核验。

  商务部应当在收到援外物资企业完备的核验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在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第二十条 A级援外物资企业经核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保留A级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降为B级援外物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B级援外物资企业经核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保留B级资格;不符合的,资格丧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升级或降级的援外物资企业应当在送交核验文件时正式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相应申请级别资格条件的准予变更。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发现援外物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其原批准文件作废,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应当给予该企业警告,撤销其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撤销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格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授予资格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撤销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批准文件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应当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承担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救灾物资援助项目和军事援助物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承担涉及国营贸易管理货物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企业,适用《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 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商务局,加挂荆门市招商局牌子。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等职责。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编报和组织实施以及物资行业管理的职责、市直部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订与之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负责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和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转报工作;指导、监测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落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和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市驻外企业和境外驻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的经济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技兴贸战略和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经贸洽谈活动;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我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爆物品、废旧汽车报废、更新旧机动车交易、废旧金属回收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件起草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讯、文印、信访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及机关后勤服务。

  (二) 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内外贸易战略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反垄断调查和听证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局法律事务工作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及国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局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以及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史料编修等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市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歧视性贸易的有关情况。

  (三) 投资促进科参与制订全市招商引资(包括内资、外资,下同)的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和拟订全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办法,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制订和检查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责任目标,协调、督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类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参与市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 外资管理科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有关外资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核、报批、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的相关许可证、配额等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其他投资方式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外部问题,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的投诉;指导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五) 外贸管理科编制全市对外贸易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法规和关于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鼓励外贸出口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指导全市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负责重要原材料、燃料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指导协调外商在我市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负责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组织指导企业参加招标出口商品的投标,参加国内外的商品交易展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口岸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运输计划的协调工作,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争议。

  (六) 外经管理科参与制订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对外发展战略、政策及措施,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和在境外兴办企业的组织指导和审查申报以及劳务合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我市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合资(独资)企业。

  (七) 内贸发展科指导和推进全市国内贸易发展流通体制、流通形式改革;研究拟订全市商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购销政策,拟订储备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并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有关市场调控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商贸批发、零售等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对主要消费品市场进行调控;对全市商品展销活动、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成品油、酒类等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 市场体系建设科(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民爆物资、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部署、安排并组织、落实全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整规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并协调处理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的投诉;负责全市整规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

  (九) 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设备招标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和机构参加技术出口展销会、洽谈会。负责技术贸易的统计工作;承担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 服务贸易科研究制定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参与编制申报全市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计划,并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企业商品物流的协调管理;监督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运输法规、条例及有关制度;负责做好全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服务行业的行业管理。

  (十一) 人事教育科承担本局党务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等有关工作。

  (十二) 财务科编报全市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财务指标考核,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2名,副科6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商务局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