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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试发人民币长城卡像片卡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8:5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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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试发人民币长城卡像片卡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试发人民币长城卡像片卡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扩展我行长城卡业务,增强长城卡的竞争能力,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降低风险损失,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总行决定试发照片卡。为此我行根据万事达国际组织的标准设计并委由生产厂家批量印制人民币普通卡及金卡的照片卡。
一、照片卡的设计
照片卡在设计上仍采用了万事达国际组织1992年的设计标准。卡片正面与现在的普通卡和金卡完全相同。对卡片背面的文字和签名条进行了压缩并向右移动,预留出了印制照片的版面。
二、新卡的特点
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领卡当年的免冠像。它不仅具有长城卡同样的使用功能,并且使验卡工作更为直观、方便,增加了安全系数,它的推出对特约商户、发卡行和持卡人均为有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照片卡的发行
各发卡行现阶段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行照片卡。发照片卡的行须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向总行信用卡部备案。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向省行和总行上报备案。
发照片卡的行须在卡片背面印制持卡人的当年免冠彩色像。换卡时也须是换上当年的彩色像后发卡。未发照片卡的行和已发照片卡的行,可使用现统一的空白卡。
四、发行时间
考虑到发行照片卡的前期准备工作较多,全国各行要通知所有的商户和取现点,发行照片卡的分行于1995年7月1日方可开始试发行。
五、发行步骤
考虑到空白卡的管理方便,避免发生差错,简化领卡手续,总行今后的普通卡和金卡全部印制成为照片卡的格式。由于部分分行还存有老版长城卡,可仍继续发行。已备案发行照片卡的行可逐步过渡发行照片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行将出现照片卡与非照片卡同时并存的局面,这一
点各行须在发给商户的通知中加以说明。
六、收费
总行对照片卡的收费据实收取。发行照片卡的分行对持卡人的收费标准:每张照片卡金卡年费收取人民币100元整;照片卡普通卡年费,收取人民币60元整;员工照片卡免费。持卡人换领新卡收取年费不另收工本费,因遗失、磨损等原因要求补发新卡的须收取工本费,照片卡金卡
、普通卡工本费均为20元整。未发行照片卡的行其收费标准不变。
七、特约商户及取现点的受理
特约商户及取现点在受理长城卡的过程中,首先要检查卡片背面是否有持卡人照片。凡有持卡人照片的长城卡,无需再要持卡人提供身份证,但要审验持卡人与照片是否一致。一致的方可受理,不一致的不可受理,且要没收该卡。没有照片的长城卡在受理过程中,持卡人仍需提供身份
证,并经审验无误后方可受理。
请各行收到此文后,尽快通知特约商户和取现点。要重点做好受理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尽量防止照片卡使用时产生混乱。为使各商户和取现点能够顺利的受理我行照片卡,请各行借此机会开展较为广泛、有效的宣传,扩大中行影响,树立中行形象。使长城卡的服务水平上一个新台
阶。
请将此文速转发各发卡行。
注:卡片照相机已在今年全国信用卡工作会议上展示过,各行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在省里先试点一、二个分行,不一定每个发卡行都一起上。



1995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农[1978]2号

1978-01-13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
财政部

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