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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4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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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
量、标准)局,卫生、轻工业、商业、农业系统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
近几年,碳酸饮料质量问题非常严重,自一九九一年以来连续两次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以下简称汽水)进行全国统一监督检查,合格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质量低劣的产品达百分之二十,消费者饮用这种汽水引起疾病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了消费
者的利益。据初步统计表明,目前全国汽水生产企业已达六千多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饮料生产的基本条件,有的厂房简陋、环境恶劣、设备落后,有的没有清洗消毒设备,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能力,无法保证其产品质量。
为迅速改变汽水产品质量低劣的状况,必须对汽水的生产企业进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汽水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企业迅速提高产品质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产品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
二、立即对有质量问题的汽水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各地可根据情况,由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轻工、农业、商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汽水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各地要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请各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轻
工、农业、商业等部门统一汇总当地的整顿情况,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各发文单位。
三、整顿的对象是一九九二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对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连续两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要重点加以整顿。
四、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基本具备,但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准予生产,如仍达不到要求,
则停止生产,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封。
五、凡申请注册从事汽水生产的企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不具备卫生条件的,不予核准。
六、行业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帮助和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各生产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加强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各销售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进货验收制度,不得收购和经销不合格产品。
七、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能,在生产季节加强对汽水产品的监督,从重处罚不合格汽水的生产企业及其责任者,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当地公告。



1993年1月31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滚动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油藏评价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及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
(四)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老井侧钻、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分支井技术、气体(泡沫)钻井技术、套管钻井技术、膨胀管技术、垂直钻井技术、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旋冲钻井技术,取芯、下套管作业、钻具服务、井控服务、固井服务、钻井工程技术监督、煤层气钻井技术等。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 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试油(气)
是油气层评价的一种直接手段。是指在钻井过程中或完井后,利用地层测试等手段,获取储层油、气、水产量、液性、压力、温度等资料,为储层评价、油气储量计算和制定油气开发方案提供依据。包括:中途测试、原钻机试油(气)、完井试油(气)、压裂改造、酸化改造、地层测试和抽汲排液求产、封堵等特种作业。
八、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数据解释。
九、油(气)集输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库、油气稳定站、净化厂(站)、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集气站、增压站、气体处理厂等设施及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采油采气
是指为确保油田企业正常生产,通过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并输送到联合站、集输站整个过程而发生的工程及劳务。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注水注气、三次采油、防腐、为了提高采收率采取的配套技术服务等。
(一)采油采气。是指钻井完钻后,通过试采作业,采取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而进行的井场、生产道路建设、抽油机安装、采油树配套、单井管线铺设、动力设备安装、气层排液等工程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二)注水注气。是指为保持油气层压力而建设的水源井、取水设施、操作间、水源管线、配水间、配气站、注水注气站、注水增压站、注水注气管线等设施以及维持正常注水注气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三)稠油注汽。是指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设施工程及维持正常注汽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四)三次采油。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酸碱、表面活性剂、二氧化碳、微生物等其他新技术,进行相关的技术工艺配套和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和采出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五)防腐。是指为解决现场问题,保证油田稳产,解决腐蚀问题而进行的相关药剂、防腐方案、腐蚀监测网络等的配套工程。
(六)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的正常生产,为采油气工程提供的各种常规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服务等。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方案的编制、注水注气方案编制、三次采油方案的编制设计、油井管柱优化设计、相关软件的开发、采油气新工艺的服务、油气水井测试服务等。
十一、海上油田建设
是指为勘探开发海上油田而修建的人工岛、海上平台、海堤、滩海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缆、海上运输、应急系统、弃置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二、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
(一)供排水。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二)供电。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三)供热。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而建设的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四)通讯。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十三、油田基本建设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输卸油(气)专用码头、海堤、生产指挥场所建设等设施以及维护和改造。
十四、环境保护
是油气田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环境管理而发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等项目建设的工程与劳务,及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而建设的工程及劳务。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监督、监理、消防、安全、异体监护、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穆为民

  二○一○年三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南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市储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储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储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市储委会安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储委会研究确定,由市政府批准,市储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规划条件;

  (三)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六)效益测算;

  (七)资金计划安排;

  (八)工作要求;

  (九)其他附件。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实地核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二)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三)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四)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六)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待储备土地出让后支付收购费用。

  (七)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八)变更登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储备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征收报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报批。

  (二)缴纳费用。市财政部门、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筹措缴纳报批有关费用。

  (三)下达工作任务。土地征收被批准后,由市储委会办公室通过下达征收计划安排土地征收储备工作任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征地批文或转发批文、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宗地界址点图、规划文件等土地征收资料。

  (四)实施征收。三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文件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实施土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鉴于征地补偿综合区片地价已经实施,社保费用已纳入征地补偿范围,今后土地征收中不再实行7%留地安置补偿。

  (五)资料保存。征地工作结束,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工作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资料一式两份进行整理。一份存档,一份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移交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作为核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依据。

  (六)土地开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做好供地前期准备工作。

  (七)移交供应。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成本核算表,省或市征收、收回批文,宗地界址点图或勘测定界图等资料,并移交储备土地。

  (八)交付土地。土地供应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被征地区、乡、村组及土地使用权获得者等交付土地。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做好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在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和项目建设保证金后,办理储备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征收(收购)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社会闲散资金。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已获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合同定金,退回已获得补偿费本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不能按时交付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