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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18:0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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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报告所询子女的姓氏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依一般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洵如来文所称,尽可以从民间习惯。如竟有此具体问题发生而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自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父母所负的责任虽可因双方经济情况不同,或子女年岁的长幼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抚养责任主要的属于哪一方面。浙江省院所提‘子女年幼不能表示意思者,可暂从主要抚养责任为定’,将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  文 号    │  说  明           ││  │        │及时间   │         │                 │├──┼────────┼──────┼─────────┼─────────────────┤│  │山东省文艺演出 │省文化厅制定│鲁政发[1983]110号 │已被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  1│管理办法    │ 1983年10月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代替。   ││  │        │日省政府批转│         │                 │├──┼────────┼──────┼─────────┼─────────────────┤│  │关于贯彻国务院 │      │         │其所依据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 ││  │发布的《矿山企 │      │鲁政发[1984]95号 │工制度试行条例》已于1991年7月   ││  2│业实行农民轮换 │ 1984年8月29│         │25日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实际上已经 ││  │工制度试行条例》│日省政府发布│         │失效。              ││  │的意见     │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 │1985年12月12│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  │奖励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5]134号 │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   ││  3│        │      │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  │        │      │         │励条例》代替。          │├──┼────────┼──────┼─────────┼─────────────────┤│  │关于筹集地方电 │1986年4月12 │鲁政发[198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力开发资金的暂 │日省政府发布│         │                 ││  │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关于易货 │ 1986年6月26│鲁政发[1986]6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贸易暂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                 │├──┼────────┼──────┼─────────┼─────────────────┤│  │关于发行山东省 │省计委、省电│鲁政发[1986]9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地方电力建设债 │力局、省建设│         │                 ││  │券暂行办法   │银行制定1986│         │                 ││  │        │年9月8日省政│         │                 ││  │        │府发布   │         │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实行劳动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7│合同制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      │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招用工人 │1986年12月15│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8│暂行规定》的实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辞退违纪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9│职工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987年3月6日│         │                 ││ 10│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鲁政发[1987]2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山东省国营企业 │1987年6月1日│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  │职工退休费用社 │省政府发布 │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  │会统筹试行办法 │      │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 11│        │      │鲁政发[1987]55号 │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  ││  │        │      │         │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  │        │      │         │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  ││  │        │      │         │                 │├──┼────────┼──────┼─────────┼─────────────────┤│  │山东省税收征收 │1987年10月4 │鲁政发[1987]102号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  │管理实施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收管理暂行条例》已被1992年9月4  ││ 12│        │      │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征收地方 │1988年1月23 │鲁政发[1988]15号 │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 ││ 13│电力建设基金实 │日省政府发布│         │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  ││  │施办法     │      │         │知》(国发[1987]111号)已停止执行。 ││  │        │      │         │                 │├──┼────────┼──────┼─────────┼─────────────────┤│  │山东省加快和深 │1988年4月15 │鲁政发[1988]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化外贸体制改革 │日省政府发布│         │                 ││  │实施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8年6月25 │鲁政发[1988]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制企业厂长(经  │日省政府发布│         │                 ││ 15│理)任期经济责  │      │         │                 ││  │任审计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9年10月10│鲁政发[1989]11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6│制企业承包经营 │日省政府发布│         │                 ││  │责任审计办法  │      │         │                 ││  │        │      │         │                 │├──┼────────┼──────┼─────────┼─────────────────┤│  │财政支援农业有 │1990年7月7日│鲁政发[1990]9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7│偿资金回收管理 │省政府发布 │         │                 ││  │暂行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全民所 │1990年10月22│省政府令第10号  │其所依据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   ││  │有制企业临时工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 18│管理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   ││  │实施细则    │      │         │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开展对外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来料加工装配和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补偿贸易的试行 │      │         │                 ││  │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进料加工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20│出口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2年7月29 │省政府令第30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投资开发经营成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片土地和房地产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1│试行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等不相适应。        │├──┼────────┼──────┼─────────┼─────────────────┤│  │山东省职工待业 │1992年12月21│省政府令第41号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   ││  │保险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 ││ 22│        │      │         │且已被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  ││  │        │      │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 ││  │        │      │         │题的通知》代替。         │├──┼────────┼──────┼─────────┼─────────────────┤│  │山东省征收用电 │1993年3月22 │鲁政发[1993]24号 │                 ││ 23│附加费暂行规定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4年11月30│鲁政发[1994]127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24│投资开发浅海滩 │日省政府发布│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  │涂暂行规定   │      │         │法》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 │1994年12月20│省政府令第57号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被  ││ 25│有企业财产监督 │日省政府发布│         │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  │管理条例》办法 │      │         │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废止。   ││  │        │      │         │                 │├──┼────────┼──────┼─────────┼─────────────────┤│  │山东省实施劳动 │1995年5月24 │鲁政发[1995]57号 │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   ││ 26│合同制度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代替。             │├──┼────────┼──────┼─────────┼─────────────────┤│  │山东省省级机关 │1995年11月17│鲁政发[1995]115号 │                 ││ 27│行政建房资金管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基本农田 │1996年10月3 │鲁政发[1996]104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保护区耕地造地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费征收使用管理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8│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  │        │      │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私营企业 │1996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72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8日省人   ││ 29│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 ││  │        │      │         │合同条例》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医疗器械 │1997年4月11 │省政府令第78号  │                 ││ 30│生产经营管理规 │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  │定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附件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1982年2月23日  │被1984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县级 ││ 1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省政府发布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法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1981年9月28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2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3 │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 │1983年11月30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 4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1982年5月22日  │被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1986年3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征收排 ││  │            │        │污费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        │                    │├──┼────────────┼────────┼────────────────────┤│ 5 │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行办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7 │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8 │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9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1980年11月8日  │被1986年7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地名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0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 │1977年省革委批 │被1986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工资 ││  │办法          │准省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省劳动局发布  │                    │├──┼────────────┼────────┼────────────────────┤│11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1981年6月26日  │被1986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 ││  │ (试行)         │省保密委发布  │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12 │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 │1986年2月4日  │被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改││  │人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日  │被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            │省政府发布   │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4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2年5月11日  │被1987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5 │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12日 │被198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养犬││  │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 │1985年1月9日  │被1989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  │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 │省政府发布   │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  │规定          │        │                    │├──┼────────────┼────────┼────────────────────┤│17 │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8年1月29日  │被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公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8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 │1988年5月22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办法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9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1989年11月20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  │            │        │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0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 │1964年9月2日  │被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山 ││  │规定(草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明 ││  │            │发布      │令废止。                │├──┼────────────┼────────┼────────────────────┤│21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号 │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  │            │发布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农民负担││  │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2 │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2年7月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  │            │省政府令第8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  │            │        │                    │├──┼────────────┼────────┼────────────────────┤│23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 │1986年8月26日  │被1992年11月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山 ││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 │1986年12月15日 │被199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  ││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明令废止。  ││  │实施细则        │        │                    │├──┼────────────┼────────┼────────────────────┤│25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 │1987年9月17日  │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9月15日  │被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            │发布      │转让办法》明令废止。          │├──┼────────────┼────────┼────────────────────┤│27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 │1988年6月18日  │被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 ││  │            │        │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8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 │1988年3月10日  │被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 ││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省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则。          │        │办法》明令废止。            │├──┼────────────┼────────┼────────────────────┤│29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 │1993年3月25日  │被1994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的《山 ││  │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发布   │ 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明令废止。 │├──┼────────────┼────────┼────────────────────┤│30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 │1991年1月11日  │被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  │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 ││  │            │发布      │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3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 │1986年8月31日  │被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规定          │省政府发布   │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  │            │        │理条例》明令废止。           │├──┼────────────┼────────┼────────────────────┤│32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被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山 ││  │法》细则        │批准1988年8月  │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20日省民政厅发布│                    │├──┼────────────┼────────┼────────────────────┤│33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 │1993年7月19日  │被1997年10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5号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4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11月19日 │被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  ││  │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35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  │被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省政府令第49号 │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            │发布      │条例》明令废止。            │├──┼────────────┼────────┼────────────────────┤│36 │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 │1954年8月30日  │被199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山 ││  │            │省政府发布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令废止。      │├──┼────────────┼────────┼────────────────────┤│37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 │1958年6月1日  │被1998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的《山 ││  │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        │。                   │├──┼────────────┼────────┼────────────────────┤│38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3日  │被1998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  ││  │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令 ││  │            │        │废止。                 │├──┼────────────┼────────┼────────────────────┤│39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995年6月7日  │被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 │1989年12月26日 │被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  ││  │制定程序的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  │            │        │止。                  │├──┼────────────┼────────┼────────────────────┤│4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0日  │被1998年12月31 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 │1985年4月19日  │被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正。    ││  │施办法         │        │                    │├──┼────────────┼────────┼────────────────────┤│45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6日  │被1999年1月19 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6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92年8月10日  │被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 ││  │            │发布      │废止。                 │├──┼────────────┼────────┼────────────────────┤│4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48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37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  │            │发布      │》明令废止。              │├──┼────────────┼────────┼────────────────────┤│49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监察条例》明令废止。         │├──┼────────────┼────────┼────────────────────┤│50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 │1993年12月2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发布,1998年4月 │》明令废止。              ││  │            │30日省政府令第 │                    ││  │            │90号修订    │                    │├──┼────────────┼────────┼────────────────────┤│51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  │被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省政府令第69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52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  ││  │            │省政府令第40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明令废止。      ││  │            │发布      │                    │├──┼────────────┼────────┼────────────────────┤│53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 │1988年10月28日 │被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  │合利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 ││  │            │        │例》明令废止。             │└──┴────────────┴────────┴────────────────────┘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孙瑞玺


[内容提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基于公司法性质的不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而辅之以强制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则相反。公司章程的生效是即时生效,不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生效之时。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章程无效的确认制度,同时,应加大民事赔偿责任。未来的公司立法,应对公司章程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任意性;强制性;有效;无效;救济;公司法
引言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发达的商业和频繁的贸易孕育了公司的雏形,由此,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种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发展成了资本与经营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公司的实质在于,拥有资本的人进行投资,拥有知识的人进行经营管理,使资本与知识有机的结合,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资本与知识双赢的目的。同时,公司以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作为基本原则和“奠基石”。因此,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也可以说,公司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创造者,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原动力。 [1]
公司法则是以公司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属于商法的范畴,是商法的核心。公司法中,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无疑是中心制度。但无论将公司法的性质界定为是强行法,还是任意法,均不能否认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2]既然公司章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对其法律效力,学者却鲜有论及。笔者斗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生效的公司章程对后来的股东朔及力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上述问题的逻辑结构是,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是前提,这个问题搞清了,其他问题的研究才有了基础。公司章程的生效和无效,是法律效力的二个方面,有效的公司章程,才能达到设立人的目的,而无效的公司章程,对设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有效的公司章程,才能对后加入的股东具有朔及力。本文采用法理学、比较法学、利益法学、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本文的目的是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尽微薄之力,因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诸方家斧正。
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
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是由人和财产根据规则建立起来的。这些规则既包括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客观规律,也包括一些人为制定的规则。后者又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契约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决定,主要是公司章程;另一类则是由法律加以规定,主要是公司法。在这两类规则中,公司法是前提,公司章程是结果。○1换言之,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否则,会产生无效的后果。由此看来,公司章程在公司法制度中据以重要地位,对其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其基本法律特征是:
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
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3]前二个要件,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就是说,第三个要件包括了前二个要件。由此看来,公司成立的三个要件,最终可归纳为一个要件,即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不仅在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如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制订公司章程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也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通采用。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4]《日本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5]《美国标准公司法》尽管没有像中国、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条款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全文有近80处涉及公司章程,如“不得违背公司章程所载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6]
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从规定的内容看,对公司组织结构与经营管理的最基本问题均作出了规定,如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通知与公告办法等。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1条、第129条也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7]欧共体《第二号公司法指令》第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至少应载明的事项也作出列举式的规定,第3条则对其他应当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8]欧共体《第二号公司法指令》作为国际商事条约,其来源于欧盟各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是对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与实践的总结,又高于各国公司法的立法,因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消除各国公司法制度的千差万别,严重阻碍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由此可以得出,欧盟各国的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共同的。
除了公司章程的内容可以证成,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外,从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细则、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上也得到了证明。
在我国《公司法》上,第46条第1款第10项、第112条第2款第10项,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第50条第1款第5项、第119条第1款第5项,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的职权。没有明确董事会和经理可以制定章程细则,但从其实际含义上看,与英美法律中规定的章程细则是相同的。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2项规定:“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制定和修改与公司章程和本州法律不相抵触的章程细则。”第27条则规定:“章程细则可包括与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不相抵触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任何条款或者规定。”[9]
由此可见,不论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规章制度,还是英美法系规定的章程细则,其制定均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不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否则,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形象地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而细则或者规章制度,则是公司的基本法。
第三,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
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是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该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中至关重要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交易能力与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在选择合作伙伴时,特别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交易更为重要。一般而言,国家对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公司的设立条件,比普通经营事项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同时,对于公司取得的资格,在公司存续期间应达到的要求,采取年审或者年检制度。因此,公司取得了专营或者特许经营的资格,就意味着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特别通行证,取得了特权。公司的资金实力,这是交易成功与安全的物质保障,决定着双方的履约能力。决定交易相对方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交易的大小及是否给公司以信用。因此,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司最为有力的资信证明。
第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10]
第二部分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11]易言之,就是将当事人所为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进行比较,行为全部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即有效;行为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视为欠缺生效要件。不符合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或绝对无效,自始确定地不生效力;或者相对无效,使有关表意人享有可撤销的权利;或者效力未定(也称效力待定);或者部分无效。[12]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认定标准是法律。由此推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效与否的认定标准应是公司法。但对公司法的性质,在理论界却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归纳其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法应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应采以管制为主还是以自由为主。在研究该部分内容前,应首先对公司法的性质作一简单的介绍。
第一章 公司法性质论争
公司法起源于法国于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13]而英国在16、17世纪盛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贸易公司(overseas Sur le Commerce)和共同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前者经政府特许而成立,以政府的力量及贸易特权从事国外贸易及殖民活动;后者基于分担共同风险,由多数人缔结契约而组成,并未经政府批准,也无须经营登记。[14]前者的组成与运作均遵循英国政府的指令,少有自由意志;后者则以私人契约为基石,充分体现个人自治色彩。早期历史上的这两种公司形式的不同动作规则,分别为现代公司法的强制行和任意性埋下了伏笔。[15]
公司的合同论者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议。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各个公司的制度安排要满足不同的需要、适应不同的环境,这就要求公司制度具有高度的弹性,这种弹性只有在合同机制中才有可能得到实现。一些公司制度安排由当事人面对面谈判逐一达成,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协商制定公司章程;一些由一方制定,另一方只能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作出选择,如投资者在一级市场上买进股票或者经理接受公司聘任;一些公司的制度安排已经确定,有意加入者只有随行就市以当时的价格加以接受,如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证券;另一些公司的结构立法或者法院进行规定,而这些规定是总结以往成千上万次真实协商的结果中的共同性因素而来,如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这一组织机构的设置。因此,公司本质上是合同性的,或者说公司是一套合同规则。[16]
既然公司是合同性的,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这个合同是一个经常使用的合同,为了节约制作成本,政府需要为其提供这样一个公共产品,即标准的格式合同,由当事人来选择适用与否,适用哪些。[17]也就是说,公司法本质上是示范合同文本,或者是模范条款,标准条款,为各方当事人缔结契约提供便利,而缔约各方有权自由决定采纳或者不采纳这种模范条款。
公司法作为示范合同文本,由缔约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变更或者拒绝适用,其功能仅在于补充或者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公司法应为任意法的性质。这就是持该论者的结论。
与此相反,公司的强行法论者则针对合同论者的观点,总结了五种理论来说明公司法的强制法性质。其一,保护投资者的理论。针对合同论者假定参与公司的各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充分信息,都有能力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信息进行评估的观点。认为,信息对称的假设是不正确的。理由是:首先,没有经验和分析能力的散户投资者仍为成为不公平公司章程条款的牺牲品;其次,公司章程条款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即使得到了信息的投资者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强制性公司法规范有其必要性。[18]其二,不确定性理论。在公司合同理论框架下,不同的公司可能订立各自不同的公司章程条款,这些条款的差别可能很大,由此导致一些不确定性结果。该理论断言,去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成本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其三,公共产品理论。针对公司合同论者将公司法定性为示范合同文本,由缔约当事人自由决定适用与否的观点。该理论认为,如果允许公司章程条款偏离标准条款(在此特指公司法,下同),那么即使符合标准条款的公司章程也会出现不确定性。不同于标准条款的公司章程的大量出现,会使标准条款本身解体。虽然标准条款的存在有利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仍会有一些公司有背离该种条款的激励,这是一种典型的破坏公共产品的塔便车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有强制性规范来维持标准条款作为公共产品的作用。[19]其四,方便章程改进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公司章程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的条件上,公司改进章程效率的努力可能会是代价昂贵的。但在主要由强制性规范组成的公司法体系下,如果法律授权公司可以对某些章程条款作出修改,改进章程的成本就不至于过分高昂。从而有利于公司改进其章程并激发其改进章程的积极性。其五,防止机会主义理论。即强行法的作用在于限制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公司设立之初的成本由设立人或者发起人负担,但在公司设立或发行成功后,情况与会发生变化。为确保某些有关股东切身利益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受机会主义的侵害,强行法有存在的必要。[20]
关于公司法性质的两种理论,从时间顺序上,强制性理论先于合同性理论。但从理论体系上看,显然合同性理论的体系更加完整,该理论是建立在“新经济理论”及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之上的。而强制性理论则是在与合同性理论的论战中,才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支持其立论的一个重要事实是立法例。○2该理论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从公司对社会的责任、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这一角度出发的。通过对两种理论的比较,可以发现,这两种理论均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不足,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除了上述两种理论外,现在还有人提倡折衷说。认为,从规范的设计而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只涉及股东与公司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而涉及第三人,尤其涉及债权人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21]有的学者则在具体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进一步区分为初次公开发行前及存续期间两个不同的时期,分别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具体可用表格加以表述。[22]
规则类型公司类型 普通规则 基本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例外有关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应是强制性的 强制性为原则,任意性为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有关权力分配的普通性规则应是强制性的,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普通性规则可以是任意性的 强制性
初次公开发行 禁止对公司中的基本规则和有关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作不分开的修改
○3
笔者认为,折衷说克服了强行法与任意法理论的不足,吸收了两种理论的合理性,适应了各国立法的实际,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学说。特别是上述具体区分公司类型的学说,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效与无效进行具体分析。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更应强调其规范的任意性,允许缔约当事人自由制定公司章程,以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涉及公司的普通规则内容方面,应允许缔约当事人自由选择“退出”公司法规定,而自主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即为有效,即对缔约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制订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发生效力。也就说,设立公司时制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或者说经营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23]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依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理论,缔约当事人签订公司章程时,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待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才生效。实际上将公司章程的生效约定了附款,即附条件,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才生效,而不能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却确定地不生效力。如果公司章程中有此约定,则是缔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反映,当无异议。但如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附条件,即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则这种观点就缺乏根据。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均没有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生效定为成立之日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亦然。
同时,笔者的观点,还有设立中公司理论的支持。该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是指越公司章程制定时起,至公司登记成立时止,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但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具有过渡性特征的“前法人实体”,是法人的“预备态”。设立中公司伴随公司章程的制定而成立,发起人成为设立中公司的当然机关。[24]如果公司章程只是成立,而待公司登记成立之日才生效,则设立中公司即不可能存在。
另外,如果将公司章程的成立与生效,强行区分开来,则缔约当事人根据章程履行的义务,如缴纳出资,如公司没有成立的原因是因为其他发起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只能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5]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显然对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来讲,是相当不公平的。
对公司章程的无效,则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在我国,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对公司基本规则,主要包括管理层和公司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的内容。具体而言,涉及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间的关系,大股东对于小股东的受托责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董事、经理处理公司业务,都必须尽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选择公司利益,在大陆法上,该义务也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就是竞业禁止的规定。而在英美法系上则称为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即指禁止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利用而从中牟利。[26]注意义务,则是指董事、经理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的注意,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对公司负有履行适当谨慎的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30条规定,(董事)履行职责时必须“(1)出于善意;(2)尽到处于相似地位的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履行的谨慎;(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进行)。” [2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受托责任,则是指大股东,特别是在管理层的大股东,不得利用其资本优势、信息优势等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而应当负受托责任,全力保护小股东的利益。○5由此可见,公司章程中对基本规则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生效力,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因在于:其一,基本规则有关股东的基本权利,如同“天赋人权”,维系着公司法中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是不能由股东自由加以让渡或径行放弃的;其二,基本规则并非具体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它们住往有广泛的适用性,了解其字面做含意的股东往往并没有,也无法真正理解其存在或取消的后果。所以,这些规则不能被股东以“协议”(即公司章程)的形式自由变更。[28]上述规则在各国公司立法中,有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其一是适用了大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上述的善意、谨慎、忠实等。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法律概念之功能,在于规范其所存在之社会行为,为贯彻其规范的功能,不仅不应忽略其规范目的,且应赋予规范使命,使其’带有价值’,其臻至当,惟有些概念,恒需由审判者于个案中斟酌一切情事始可确定,亦需由审判官予以价值判断,始克具体化,谓之不确定法律概念。”[29]其主要机能在于使法律运行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30]对法律规定不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不确定的情形的解决,在民法解释学上,通说认为,立法者已授权法官于个案中进行补充,且其补充的方式是由法官依价值判断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这种方法,称为价值补充。[31]缔约当事人往往不会在章程中对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即使解释也属于无权解释,而真正有权解释是则是司法解释。其二,基本上是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出现的。如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禁止性规范,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关于基本规则的规定,会产生无效的后果。反之,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