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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6 18:3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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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整规办、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奶粉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各地采取了有力措施,迅速行动,查处劣质奶粉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尽快消除劣质奶粉危害,切实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到实处,保证奶粉市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奶粉市场核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核查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避免多头重复抽检、重复检查,尤其不能出现重复处罚的问题。

  二、核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源头追踪,深挖造假窝点。各地在核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和检验,核查工作要将婴幼儿奶粉作为重点核查品种,乡镇以下农村市场作为重点核查地区,批发代理商作为重点核查环节。为确保办案效率、严防违法犯罪分子逃匿,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早介入,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涉及辖区外的有关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通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不得相互推诿。

  三、加快核查进度,维护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前,违法犯罪分子以劣质奶粉冒充合法企业的品牌奶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保证广大消费者食用奶粉的安全,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各地各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对可疑品种要加快认定速度,对确认为合法企业的合格产品要立即解除封存,恢复销售,避免合法企业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消费。在对已查实的案件和不合格奶粉品种予以及时曝光的同时,特别要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用奶粉的科学知识,以及如何选用合格奶粉的常识,以保证消费需求,并引导消费者放心食用奶制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粮食部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1981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国家粮油仓库(简称粮库,下同)的仓储机械(简称粮仓机械,下同)管好、用好、保养、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防止各种责任事故,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库、转运站、粮管所、粮站等单位。
第三条 粮库使用机械作业,是改善经营管理,建设现代化粮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积极稳步地发展。

第二章 粮仓机械的管理
第四条 粮仓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二)库内搬运粮油专用机动车辆;
(三)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四)粮食清理设备;
(五)粮食称重设备;
(六)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不包括仪器);
(七)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八)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他机械。
各种粮仓机械,每台(套、条、件)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下的,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粮食部门,要有负责同志主管粮仓机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粮仓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六条 配有三十台以上粮仓机械的粮库,一般要设立粮仓机械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维修组织,负责本库粮仓机械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配有三十台以下粮仓机械的粮库,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械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各级配备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粮库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库区、仓房条件和储存粮油的摆布,以及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加强核算,讲求实效的原则下,研究制定机械、设备的合理配备定额。
固定输送线、烘干机和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应制定合理的电、油、燃耗的定额指标;移动机械也要通过常年运转考察,逐步制定上述定额指标。
第八条 搬运装卸工人,使用粮库的机械作业,比人力肩扛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粮库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区别于人力肩扛,合理付给报酬,外部搬运工人在库作业,有关部门有了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暂没有规定的,也应合理收取机械折旧和电耗、燃耗等费用。
第九条 粮仓机械的购置、报废、外借权限:
基层粮库购置粮仓机械,应按照省级粮食部门规定的购置权限,编造计划报上级粮食部门审批。购置的机械,原则上应是定型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缺少零部件的,应按合同向厂方提出索赔或调换。如系多种机械组合使用,应按机械额定的工作量,配套选购。粮库除技术革新,试制新产品外非经省级粮食部门批准,一般不准生产制造机械。
粮仓机械主要用于仓库储运作业。非经县以上粮食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外借、出售或转移。长期闲置或多余的机械,要及时报上级粮食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对于无法修复使用的机械,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报废残值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 粮仓机械都要按部颁《粮油机械产品编号规则》的统一名称,逐台编号,分别立卡。卡片内容应包括机械来源,投产时间,运转、检修、保养、动力配备等情况;管理、操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留查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为掌握分析粮仓机械发展变化情况,各级粮食部门都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应按本部的粮储表4“粮仓机械设备年报表”按时统计上报(表式附后)。

第三章 粮仓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 粮库应根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机械必须检查的重点部位;机械操作运转中要注意的问题与部位;作业结束后,应随时做好善后的有关事项,还应规定多台机械组合操作的程序;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粮仓机械配备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训练的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气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要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电线、熔丝、开关闸盒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机械移动时或停止作业后,一定要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凡新购置或新安装的机械设备,都要按照机械结构、性能或说明书主要项目内容,及时进行调试合格;凡修复后的机械设备,也要经过调试正常,才能作为生产性使用。任何机械、设备,都不得带病运转。
第十五条 移动型机械,必须放置平稳;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有升降结构的机械移动时,必须将机身降到最低高度,并严密注意防止机身与空中高压电线接触,以免造成触电事故。专用机动车辆,不准非操作人员驾驶,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准乘人。架空或地下固定输送线以及固定机械、设备,都要安装合理,平稳坚固,防止松动造成事故。
第十六条 外部门搬运装卸工人,粮库雇用的临时工,在库内使用机械作业,粮库应指定熟悉机械性能的人员,负责讲清机械性能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并指导示范,使其真正懂得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排除故障的紧急措施等,才允许使用机械。并应严格要求他们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粮仓机械应尽量配备防尘、吸尘装置,控制作业中的粉尘飞扬,以利职工身体健康。特别在立筒库、工作间等粉尘浓度高的地方,要绝对禁止明火,以及各种因素产生的火花,以防粉尘爆炸,造成严重事故损失。

第四章 粮仓机械的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粮仓机械必须按下列规定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一)例行保养:即操作人员在接班前和作业结束后,或在操作间歇时间内,对使用的机械进行清洁、检查润滑为主的保养作业。
(二)一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以润滑、调整、紧固制动为主的保养作业。
(三)二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除进行一级保养作业外,还应对机械的主要部分进行拆检,校正部件,防止发生故障。
(四)大修理:即对机械全部拆检、包括电器设备的检修,磨损件进行更新。大修后的机械,基本上应接近或达到新机械的性能要求。大修理一般每两年内进行一次。机械较多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分年、分批进行大修理。
第十九条 所有机械、设备,要定期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要利用空闲仓棚或修建的简易仓棚存放,或采取其他办法苫盖,防止日晒雨淋。
维修机械用的机床等设备,要参照本部《粮油机械厂设备维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检修工具要有专人负责经管,建册登记,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培训
第二十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管理人员要掌握粮仓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和安全操作等情况,制定科学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机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了解粮仓机械资金分配及经济效果情况;研究制定机械配备定额;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管理粮仓机械的档案卡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研究解决机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操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机械的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机械安全运转;爱护机械并进行例行保养;特别对机械零部件是否完整,机械运转中有无异常杂音,动力的温升是否正常,多台机械组合作业是否合理等都要严加注意。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维修人员要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机械使用情况,按机械的结构、性能精心维修;管理好和维护好维修设备和工具,以及机械零部件和备件等。
管理、操作、维修人员,都要努力钻研技术,分别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对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存放等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按本部《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对粮仓机械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要根据其文化、技术水平,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国家规定和本人技术水平,确定技术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本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由本部办理。附件:粮仓机械设备年报表(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五条 本市负责洽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主管局(区、县)应在可行性报告中,对该项目是否应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提供依据,并提出初步意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有关委、办、局的意见,给予原则的批复

第六条 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向主管局(区、县)提出申请书(由市对外经贸委统一印制),正式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局(区、县)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接到该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批复。市税务局根据该项批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