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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授予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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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授予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授予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专家评审,并经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决定授予“FL-918不饱合聚酯树脂”等22个项目为1993年度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获奖时间为1994年4月22日)。现将获奖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请代部颁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将通过邮局、银行转
寄(汇)给你们。奖金分配办法,请参照《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九九三年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
附件:
一九九三年度民政部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 等 奖
1 FL-918不饱合聚酯树脂 江苏省江阴市富丽化工总厂 许培圣等
2 纺丝牵伸一步法技术 大连市合成纤维研究所 郭大生等
及部分设备国产化 大连化学纤维厂
3 DF-31伺服机构密封件 北京崇文区龙潭橡胶油封厂 包永年等
4 AFF6.928-200-1W交流 江苏省苏州电力容器厂 许亚德等
滤波电容器
5 精密磨导轨砂轮 江苏省国营泰县砂轮厂 王九峰等
6 食管置入吻合法的动物 河南省荣康医院 韩文周等
实验及临床应用
7 JH103非蒸散型低温 北京通县精密合金厂 安守环等
激活吸气剂
三 等 奖
1 BFF11/■-100-1W 江苏省苏州电力电容器厂 刘鸿昶等
并联电容器
2 TD系列变送器 上海南翔电子仪器厂 归成发等
3 102胶衣树脂 江苏省江阴市富丽化工总厂 许培圣等
4 一水过硼酸纳 江苏省江宁县造漆厂 崔双虎等
5 GFQ系列石油 浙江省慈溪市石油机械厂 赖全新等
储罐呼吸阀
6 单面光铝箔衬纸 山东省泰安市山口造纸厂 程传良等
7 WJM-100微型金刚石 河南省郑州上街建筑设备厂 王新宇等
水磨石机
8 螺栓紧固砂轮 江苏省国营泰县砂轮厂 过俊松等
9 中性艳黄-3GN 辽宁省丹东市精细化工厂 赵金玉等
10 898弹性体防水卷材 河南省郑州市新新化工厂 张智明等
四 等 奖
1 NH0.3-90型氖氩辉光灯泡 江苏省扬州灯泡厂 何康廉等
YH0.8-90型荧光辉光灯泡
2 ZGO-1型光电耦合器 上海低压电器五厂 王国兴等
3 二甲苯磺酸固化剂 大连金三角工业总厂 王 威等
4 HK4系列开启式负荷开关 天津市全明电器厂 王 伟等
5 TZ造纸涂布乳胶 江苏省泰县东方特种化工厂 李文甲等



1994年6月7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逐步提高西藏干部职工待遇、进一步稳定和促进西藏发展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西藏特殊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享受西藏特殊津贴。
二、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的原则,核定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244元。今后需要提高津贴标准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西藏特殊津贴的发放,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津贴标准和津贴总额,按自治区内不同地域的艰苦程序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条件特别艰苦的高寒缺氧地区、边境地区和县以下基层倾斜。
四、截止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
休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西藏后,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西藏特殊津贴。
六、西藏特殊津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西藏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1995年10月9日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草原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黑政发〔1985〕125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草原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使用草原和草山、草坡(以下简称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市、县的草原管理部门缴纳草原管理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职工使用的草原;
2、乡、村所属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
3、农民和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使用的草原;
4、乡、村统管使用的草原;
5、机关、企业、事业、部队、学校等单位使用的草原。
第二条 草原管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草原的类型、草质、产草量和利用现状,以面积计算,按年征收草原管理费。
1、天然采草场,每亩五角。
2、天然放牧场,每亩二角。
3、牧业、经济两用草场,每亩三元。
4、国家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场、飞播草场,每亩二元。
5、国家投资建设的半人工草场(包括浅翻轻耙、松土补播、围栏封育等),每亩一元。
6、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费投资建设(包括人工种草、围栏封育、松土补播、浅翻轻耙等)的草场,按建设前的天然草原类型收费标准征收。
7、草山草坡,每亩三角。
8、擅自开垦或改变用途的草原,按垦前或改变用途前的收费标准加收五至十倍,直至退耕还牧种草,恢复植被为止。
9、使用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头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费,三年后可酌情征收;开发承包资源丰富而未被利用的草原,第一年可免交管理费。
10、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绝产的草原,经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免收草原管理费。
11、遭受自然灾害减产的草原,经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减收草原管理费。
第三条 草原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1、省、市、县草原管理部门应单立帐户,配置财会人员,管好、用好草原管理费。
2、市、县草原管理部门征收的草原管理费,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列入预算外专户储存,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3、市、县征收的草原管理费,应拿出全额的百分之二十,由地方财政上缴省财政,列入预算外专户。主要用于:全省性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监测奖励、人员培训和扶持市、县的草原建设等项工作。
4、市、县所留的百分之八十的草原管理费,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草养草,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用和截留。年初由市、县草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省财政和省草原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县财政分期拨款,草原管理
部门掌握使用。主要按下列项目列支:
①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规划设计。
②进行草原保护、改良、建设、利用和新技术实验推广。
③草原管理部门的业务活动、劳动保护和乡镇草原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④购置草原用的仪器设备。
⑤培训人员和奖励。
⑥乡镇在草原建设、管理、收费等方面有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奖励,所占比例以百分之五为宜。
第四条 草原管理费的征收
1、草原管理费统由市、县草原管理部门直接向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征收。
2、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包括承包)前应预交草原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余部分收草后补交。
3、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向市、县草原管理部门交纳草原管理费;市、县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向省上缴草原管理费。
4、对延期交纳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5、对拒绝缴纳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收回草原使用权,并依法追征应交的草原管理费。
6、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草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其 它
1、上级草原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草原管理部门有关草原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草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乡镇草原管理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乱用资金、管理混乱的单位,财政可停止拨款,组织审查。
2、过去各地、市、县颁布的有关草原收费规定一律作废,以此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