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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就莫桑比克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时间:2024-06-26 09:5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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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就莫桑比克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莫桑比克


关于我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就莫桑比克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就“九七”后莫桑比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副本)和莫方来照葡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葡文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莫桑比克共和国就莫桑比克
         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大使馆向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合作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86号来照,内容如下:
  “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莫桑比克政府确认,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莫桑比克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莫桑比克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于马普托

泰安市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41号】《泰安市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泰安市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张知平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泰安市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保证集体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社区内全体农民所有,其使用情况农民有权监督。
村民委员会对村提留、乡(镇)人民政府对乡统筹费具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党政机关、团体均无权使用。
第三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用于本村和本乡(镇)民办事业或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业务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
第五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数提取。提取比例严格控制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村提留的提取和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每年底作出当年决策方案,并提出下年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策方案,并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农民人均负担额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做到定项审批。
第七条 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做到每户一卡。农民负担监督卡全市统一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印制,各乡(镇)经营管理站,应将审批项目和提取数额统一填卡发放到户,到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每年的四月三十日。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取。一般于夏收和秋收后分两次征收。经济条件好的村、乡镇也可在夏收后一次性征收。征收时应将征收数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开具发票。农户对负担监督卡规定项目以外的收费有权拒交。
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农民有义务缴纳。
第九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一般以现金计收。未经农民同意不得强行以物抵款,更不得派用公安干警参与提留和统筹费的收取。
第十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士家属、荣军家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及特殊困难户,经村民会议讨论评定,村集体提留可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由村民委员会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的比例上交乡(镇)经营管理站。实行村有乡(镇)管的村,提留一并上交乡(镇)经营管理站。
第十二条乡统筹费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并设立专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村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等。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其中管理费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公积金、公益金中各项费用的使用由村委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村提留支出,由村委员会主任一人签字报销。重大开支项目、村和村民小组干部误工补助和资金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村提留实行村筹乡管的,由村委会主任签字,乡(镇)经营管理站审核后开支。
第十五条 乡统筹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费用可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8%--2%,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使用按泰政发(1994)158号文《泰安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四项的使用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乡统筹费由乡(镇)经营管理站按集体资金进行管理,按乡镇政府确定的开支计划支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向乡(镇)经营管理站报账,经营管理站不得以拨代支或以领代报。不符合开支规定的,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负担监督卡到户情况和实际提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应当按项目分类详细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疑问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经营管理站询问,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经营管理站应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经营管理站都要设专职审计人员,分别负责对乡(镇)统筹费和村提留定期进行审计,审计时间一般在年底决策后进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超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超收部分如数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对挪作他用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贪污浪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足额缴纳,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47号)的规定,由铁道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二、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1999年底以前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如未汇总到铁道部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94号)的精神,就地征收营业税并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将优质优价收入上交铁道部并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后,不再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中央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资金建设优质优价列车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分成,也不应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中央铁路运输企业”,是指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铁路运输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铁路快运公司。所称“优质优价收入”,是指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置或改造的优质优价列车承运旅客取得的上浮票价收入。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