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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6项)

时间:2024-06-17 08:0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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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6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 本着松绑、减负、保护、服务的原则,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6项。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 凡是这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 并制
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20号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26项)

  一、 市人事局(23项)
  (一)原审批事项(16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干
  3、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
  4、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调整
  5、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6、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
  7、市直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安家费和修建房补助费
  8、大中专学生计划内委培
  9、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区街企业就业录干
  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1、市内企业之间科级以下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2、市内企业之间科以下聘用制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调入(下放单位)
  14、企业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下放企业)
  15、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退休、退职(下放单位)
  1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下放单位)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点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点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3、五大毕业生就业前培训
  4、企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企业)
  5、事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单位)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实用人才专业班
  二、市公安局(49项)
  (一)原审批事项(30项)
  1、室内钓鱼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2、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3、收费公园《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4、小商品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5、冷饮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6、自理口粮户口
  7、长期居留户口
  8、《网吧治安合格证》
  9、《养犬证》
  10、《民用持枪证》
  11、经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文化、娱乐、 体育、展览、展销活动
  12、施放、经营、充装氢气球
  13、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4、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5、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6、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9、刻制公章审批(下放公安分局)
  20、 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1、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2、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3、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4、非婚生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5、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6、收养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7、流浪乞讨人员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9、市外农业人口迁入(下放公安分局)
  30、边境证(下放公安分局)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楼自行车停车场
  2、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
  3、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
  4、机动车辆交易税审核
  5、建立经济民警队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婴儿随母报户口
  2、离退休军人地方安置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3、复员回原地落户,复员转业异地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4、大中专毕业生退学、转学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5、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下放公安分局)
  (四)原备案事项(9项)
  1、经销自行车网点
  2、自行车修理网点
  3、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
  4、营业场所报警系统的建立和组织工作
  5、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计算机系统安全工程施工
  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7、开办经营开放式计算机机房
  8、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
  9、铁路工人家属农转非
  三、 市房产管理局(18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
  1、单位自管房产权产籍管理达标
  2、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3、单位房改方案
  4、民用临时建筑
  5、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6、住宅小区商业网点改变用房性质
  7、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
  8、房屋修缮单位资质
  (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
  1、安居工程住房售价
  2、房屋完损等级定期审核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质审核
  (三)取消核准事项(1 项)
  1、私房买卖成交价格
  (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单位法人变更
  3、对建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跟踪鉴定
  4、外国人房屋租赁合同出借凭证备案
  5、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 市环保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2、重污染设施转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章
  2、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管理
  (三)原核准事项(4项)
  1、环境保护最佳使用技术推广
  2、新建省级生态示范区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环保认定
  4、环保企业及企业法人评先
  五、市土地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三无”达标乡镇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干部职工建私房补办用地手续
  2、一次开发200--400公顷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一次开发200 公顷以下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六、市地矿局(7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矿产品经营运销许可
  2、矿产储量占用、增减量许可
  3、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许可
  4、采矿权人纳费登记资格
  5、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
  (三)原核准项目(1项)
  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岗前法制培训
  七、市卫生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托、幼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2、性病诊治许可证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执业考核合格证》(不含遗传病)年审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年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4、《卫生许可证》年审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市级无烟单位
  2、灭鼠达标县(市)区
  3、灭蟑达标县(市)区
  (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
  1、全国农村厕所建设普及县
  2、省级无烟单位
  3、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单位
  4、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县(市)区
  九、市旅游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旅行社门市部
 2、旅游广告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旅游线路报价
  2、旅游投资项目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元市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工作,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救灾捐赠物资是指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后,国内社会各界、外国政府、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组织、单位、团体、个人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无偿向灾区捐赠的救援物资。
  第三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设立临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要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并由接收地区按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及时调运灾区。
  调运救灾物资的运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 凡带有定向捐赠意愿的物资,要如实注明,并报政府备案。
  第六条 接收救灾捐赠物资,应向捐赠者出具回执、致感谢信。对捐赠物资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个人,可颁发荣誉证书,必要时可举行捐赠仪式。对捐赠物资价值数额较大的,使用其捐赠物资兴建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予以命名或设置纪念标志。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七条 救灾捐赠物资应用于支援灾区、救济灾民和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疗救济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恢复生产生活;
  (二)灾民住房和灾区公益事业、设施恢复重建;
  (三)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项目。
  第八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分配,由政府根据灾情和灾区自救能力,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有明确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分配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九条 救灾捐赠物资由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重建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请政府审批后发放。
  第十条 国际社会和港澳台地区捐赠的物资,由民政部门按捐赠者意愿报政府审批后,直接安排下达到县(区)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物资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优亲厚友,要优先照顾重灾户、贫困户、五保户、残疾及优抚对象。
  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条件,严禁变相收费、扣低债务、贷款等。
  第十三条 发放救灾捐赠物资必须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
  接收带有定向捐赠意愿物资的单位应将实施方案、发放花名册、照片或录像以及感谢信等资料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带有定向捐赠意愿的物资兴建项目的单位,要作出项目计划,报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确保项目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应单独建账、专人管理,并定时专项向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民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豚统计报表。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捐赠物资接收和发放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救灾捐赠物资的单位或项目,在接受同级民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其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亦应当接受救灾物资捐赠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救灾捐赠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收、分配的救灾捐赠物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办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

中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


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

2005/09/19


  2005年7月26日至8月7日和9月13日至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北京举行了第四轮六方会谈。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朝鲜外务省副相金桂冠、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韩国外交通商部次官补宋旻淳、俄罗斯外交部副部长阿列克谢耶夫、美国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希尔分别率团与会。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主持会谈。

  六方从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出发,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精神,在前三轮六方会谈共识基础上,围绕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进行了认真、务实的会谈,达成如下共识:

  一、六方一致重申,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是六方会谈的目标。

  朝方承诺,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计划,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回到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

  美方确认,美国在朝鲜半岛没有核武器,无意以核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

  韩方重申其依据1992年《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不运入、不部署核武器的承诺,并确认在韩国领土上没有核武器。

  1992年《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应予遵守和落实。

  朝方声明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其他各方对此表示尊重,并同意在适当时候讨论向朝提供轻水堆问题。

  二、六方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处理相互关系。

  朝方和美方承诺,相互尊重主权,和平共存,根据各自双边政策,采取步骤实现关系正常化。

  朝方和日方承诺,根据《日朝平壤宣言》,在清算不幸历史和妥善处理有关悬案基础上,采取步骤实现关系正常化。

  三、六方承诺,通过双边和多边方式促进能源、贸易及投资领域的经济合作。

  中、日、韩、俄、美表示,愿向朝提供能源援助。

  韩方重申其2005年7月12日提出的有关向朝提供200万千瓦电力援助的方案。

  四、六方承诺,共同致力于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

  直接有关方将另行谈判建立朝鲜半岛永久和平机制。

  六方同意探讨加强东北亚安全合作的途径。

  五、六方同意,根据“承诺对承诺、行动对行动”原则,采取协调一致步骤,分阶段落实上述共识。

  六、六方同意于2005年11月上旬在北京举行第五轮六方会谈,具体时间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