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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5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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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深化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应对食品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澄迈县人民政府能迅速、准确、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和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件是指本县单个或多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因较大质量问题,造成突发急性中毒或食品污染,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二)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澄迈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以及事件的备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在本省范围急剧扩散且影响到全省及其他省(市)乃至全国,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的;
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⒈事故危害严重,在本省行政区域迅速扩散并有蔓延势头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造成3~9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15~99人;
⒊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或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以上乡镇(街道),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在5~14人,且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四、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设置。
县政府成立生产领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县政府领导授权县政府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主要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该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上级部门、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一)监测系统
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审核查、加严检验等日常监督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内部信息资源共享。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⒈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高风险食品尤其是小作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管。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预警等级标准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报告制度
1.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初次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同时还须报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须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完成。
七、应急处置程序
(一)分级处置
1.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以及较重大(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直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挥和领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配合工作。
2.一般重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指派有关人员赴现场指导。
(二)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同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挥部审定;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故的升级与降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指挥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四)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政府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处置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八、后期处置
(一)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包括对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改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10日内报送县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
(三)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四)宣教培训
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应对能力,并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九、附则
(一)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特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二)本预案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三)本预案由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迅速有效地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的开展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澄迈县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成立澄迈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67623620。
  第五条 县内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状况和特点,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成立由企业法人代表(业主)为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二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第一时间向省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告,同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调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中心)和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应请求县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到几 时几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章 救援事故应急
第九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地点,积极有序的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1、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严重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工作。
  2、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当成立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由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必须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人民政府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无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它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省事故调查中心及时派有关单位和人员,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外省、市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县发生事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救援工作纪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首位,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救援资源
第十五条 为了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借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装备,同时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与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单位一起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落实救援必须的装备材料。这些装备材料应指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同时携带必要的文书、摄像设备,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如实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
1、事故的处理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2、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相关部门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3、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山
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各组由市科学技术专业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的成果;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规划预测、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等);
(五)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评审标准: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措施有所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措施有改进,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一定比例,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工作中采用新技术。
一等奖: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超过引进技术水平,显著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引进技术水平,明显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整体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缩短工期、节约投资,质量有提高,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
一等奖:结合国情有创造性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莸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国情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莸得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国情有一定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标准化和计量科技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国际水平,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研究难度很大,学术上有创见,达到国际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的实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第五条 各行业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的评审标准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均发给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元。
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市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奖金从市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呈报程序:本市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凡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直接贡献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的科技成果,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的科技成果,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申报材料: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全套附件。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包括检测鉴定、验收、评议、视同鉴定等),并办理过成果登记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交纳评审费。凡不交纳评审费者,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申取期自当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其争议尚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经省或国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其余奖金留作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单位和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奖金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授予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其余部分奖给有关人员。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务评
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奖金来源,属县(市)、区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市直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
业费中支付。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办法应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1月18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成都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转报事项、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和便民服务事项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全程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监察行政审批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协作职责)
  建立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规服办(政务服务中心)、法制、信息化、保密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监察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规服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的规范和优化,确立和制定政务审批的业务规范和要求,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区域内政务审批服务平台日常运转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把关,承担本级各部门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和行政权力清单的编码等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并告知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化部门提供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子政务外网,负责保障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支撑服务。
  保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密争议认定工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规范和要求,确立处理电子监察事务的办事机构,严格依法设立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密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并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行政审批事项的涉密内容,由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提供相关的保密文件,经监察机关和保密机关联合审查并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
第六条 (系统使用规范)
  无独立审批业务系统的部门必须将其所有审批事项在全市统一的政务审批服务平台上流转办理。
  具有独立的或上级部门统一要求使用的审批业务系统的部门,必须按照成都市有关信息化标准及规范要求,实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将政务审批数据交换至政务审批服务平台。
第七条 (电子监察工作内容)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落实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效能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效能评估工作;
  (六)提供电子监察结果相关信息服务。
第八条 (预警纠错信号)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当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即将到期,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发出黄色预警信号,事项办理出现超时或异常则自动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第九条 (异常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判定为异常办件并发出红色纠错信号。对出现红色纠错信号的办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
  (一)不在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应当公开的信息或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公开异常);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或不准确告知申请人补正,致使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咨询异常);
  (三)不予受理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不受理异常);
  (四)审批未通过,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不许可异常);
  (五)暂停办件或申请暂停办件,未依法说明理由的(暂停异常);
  (六)终止办件或申请废止件,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终止异常);
  (七)部门对接过程中,不按有关信息化标准规范进行数据共享,漏报、瞒报、错报、擅自修改或不实时报送审批数据的(部门对接异常);
  (八)不按政务审批服务平台规范准确录入审批信息数据,采取事后补录方式或虚假报送数据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条 (违规纠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必须及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向责任单位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更改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作出准予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
  (九)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
  (十)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十一)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对来自电子监察系统网站上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或转送有关机关办理。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违反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规范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由监察机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督办整改,并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效能评估)
  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进行效能评估,效能评估的具体内容及指标由市监察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
  监察机关每月将效能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并通报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单位,适时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效能评估年度结果作为全市行政效能暨软环境测评和政风行风评议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效能评估电子档案,并对效能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查找行政审批中的问题,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