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3:4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三、定义
(一)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七)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八)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九)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十)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十一)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安全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
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二)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⒈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⒉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⒊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⒈管理层
⑴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⑶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⑷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⑹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⑺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⑻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⑼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⑽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⒉生产层
⑴外部条件
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⑵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⑾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⑿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固有危险程度
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五)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十一、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一)对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二)对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三)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十二、安全评价结论
(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三)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十三、安全评价报告
(一)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⒈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⒐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二)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⒈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
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
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⒎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三)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参见式样1)
⑵封二(参见式样2)
⑶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
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⑸编制说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⑻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⑼附件
⒉字号、字体
⑴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⑵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
  ⒊纸张、排版
⑴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⑵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⑶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⒋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⒌封页
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附件1
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一、被评价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
(一)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三)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
(四)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一)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
(二)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企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
(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
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管理情况
⒈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⒉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
四、从业人员资料
(一)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
五、设备、设施资料
(一)生产系统
⒈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⒉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⒊设备、设施变更情况
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二)辅助系统
⒈储存设施
⑴储存设施清单
⑵储存设施运行记录
⑶储存设施变更情况
⑷储存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⒉公用工程(水、电、气、风等)
⑴公用工程清单
⑵公用工程运行记录
⑶公用工程变更情况
⑷公用工程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⒊通讯、报警装置、设施
⑴通讯、报警装置、设施清单
⑵通讯、报警装置、设施运行记录
⑶通讯、报警装置、设施变更情况
⑷通讯、报警装置、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消防系统
⒈消防设施清单
⒉消防设施配置图
⒊消防设施运行记录
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六、工艺技术资料
(一)平面布置图
(二)工艺流程图
(三)工艺规程
(四)1年内的生产运行记录
(五)工艺变更情况
七、物料资料
(一)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
(二)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数量
(三)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物的分布情况
(四)生产原料、辅助材料的变更情况
八、厂房等建筑工程资料
(一)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
(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九、作业场所资料
(一)作业场所清单
(二)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
(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五)有害因素检验检测资料(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
十、安全设施管理资料
(一)安全设施清单
(二)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资料
(一)重大危险源清单;
(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情况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
(一)器材、设备配备清单;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医疗救护情况



附件2
安全检查表提示
一、安全检查项目的设定
(一)除安全生产管理和外部条件外,对每一个评价单元的从业人员、设备和设施、工艺方法、物料和材料、作业场所等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检查项目
(二)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填写内容
(一)主要按照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的要求,检查、判断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款
(三)分析实际情况
三、安全检查表
(一)每一个评价单元编制一个安全检查表
(二)参考格式(见下表)
序号 填写内容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安全生产条件 是/否或有/无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体条款 事实记录 说明
2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评价单位经办人:
被评价单位联系电话:



(被评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式样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式样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式样2 安全评价报告封二式样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姓名 资格证书号 签字 备注
负责人
成 员









编制人

审核人


参与安全评价的专家名单
姓名 职称 专业 所在单位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另行附页。

式样3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式样

坑农案件的法律思考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菲


[基本案情]
二00一年十一月,原告陈继义、戴祖兴从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果树花卉研究所引进栽植了大棚栽一年生"燕红 11号"甜油桃果树共三点三亩,根据该油桃品种栽培要求,需喷施或土施农药多效唑控制生长,促进花芽形成,才能达到预期产量。为此,二原告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从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以每袋一元二角,共计九十六元的价格,购买英杰牌 15%多效唑(登记号为L591423)八十袋,按农药说明要求分三次喷施在所栽培的油桃树上。同年八月,二原告发现喷施所购买多效挫没有控制住油桃树长势后,眼看一年的收成将成泡影。为此,原告找到第二被告要求解决未果后,向第一被告祁县农业局进行了假农药投诉。祁县农业局执法办对第二被告经销所余的多效挫农药二十八袋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在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的指导下,对投诉双方当事人作了调查记录,证实原告所投诉农药系第二被告销售的后,封存两袋样品农药,双方各保存一袋,以供检验。后又以第二被告经销扩大使用范围药(标签不规范)对第二被告作出了"警告十五天内改正标签,罚款三百元整"的行政处罚。此后,农业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过大,调解失败。农业局随后将登记保存的二十八袋多效唑退还了第二被告。二00二年十一月二原告以被告出售假农药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律师代理工作]
在与被告协商不成后,二原告找到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委托贾升贵、迟菲二位律师代理本案。接受本案委托后,律师进行了如下工作:
1、积极协助二原告向山西省农药检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农药检定所在对该农药初步审查后提出,该农药依法登记的适用范围是油菜与水稻,被告销售的农药扩大范围至桃树,属标签不符合规定,因此,当时与第一被告通电话,要求第一被告通知农药厂家及销售方,协调解决此事。
2、在第一被告处理期间,经原告配合律师调查,发现如下事实:
1)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系被告祁县农业局(原为祁县农牧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向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开办的集体性质法人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三万元,该资金名义上由祁县土肥站投资,实际系由企业自筹解决。该企业开办四年来,一直由王刚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承包经营,每年向被告祁县农业局交纳承包管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主管农药、农膜、化肥等。
2)原告栽植的油桃品种属优质品种,产量及售价喜人,原告在整个栽培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栽培,但由于喷洒的多效唑有问题,造成绝产。
3)第二被告农药系从河北某个人手中进货,没有合法的进货手续,用清水溶解与正规途径购得的统一品牌、浓度的产品目测差距大,很可能为假农药。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律师请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试图调解,但被告无调解诚意。为此,经与原告讨论,决定起诉。
3、为确定起诉的诉讼标的,充分准备诉讼证据,律师进行了如下工作:
1)查阅并复制了第二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并进行了分析,发现如下有力证据。A、第二被告原属于第一被告的分枝,1993年应我国脱钩改制政策,重新注册成为集体法人。B、自1993年起,由王刚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承包第二被告。C、第二被告注册资本三万元,名义上是第一被告投入,但从承包协议以及验资发票可以看出,三万元为王刚投入。D、第一被告每年收取第二被告1500元承包费。
2)委托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对二原告栽种桃树的损失进行鉴定。得到"关于祁县古县填满桑村(二原告桃园)大棚桃树产量与收益调查评估"报告。结论为"二原告桃园中单株上应具有结果能力的枝都在十条以上,按每枝条留三个果,单呆重一百五十克计算,单株产量应在四点五千克以上,全园现有株数一千一百四十五株,应有产量约为五千一百五十二公斤"。
3)向太原市及山西省水果批发市场了解油桃的售价。但由于油桃不在价格统计范围,该证据未取得。仅取到油桃在外省市的售价。
4、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争议农药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由法院对双方原封存的争讼农药多效挫样品(二原告与第一被告各提供一袋)二袋委托山西省农药检定所进行了质量鉴定,结论为"1、经检测,该来样产品未检出多效挫,属不合格产品;2、该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内容不符,只应用于水稻秧田和油菜苗床,其余均属扩大使用范围"。
[开庭情况]
在取得鉴定结论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双方的主要焦点集中在:
1、原告喷洒的农药是否从被告处购得;2、被告销售的农药是否属假农药;3、原告桃树绝产与假农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第一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所售是假农药不是事实,超出农药登记范围的情形不属于假农药的情形。虽经鉴定,但结果不能作为判定被告所售农药不合格的依据,原告无法证明被检验的农药是从被告这儿买的,超范围的情形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所称损害后果不予认可,此品种是首次栽种,能否形成产量不可估计;原告使用被告农药与没形成产量无因果关系,影响产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形成产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且原告所述产量与价格均严重不实。
对此,原告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反驳:首先,原告持有被告开具的农药收据,被告称收据上仅写明了多效唑,但未写具体的品牌与浓度。律师对此认为,收据是被告开具给原告的,能充分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多效唑,如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不是英杰牌15%的多效唑,被告需举出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由农业局提供的查封农药的纪录中可以看出,在查封农药时,第二被告是认可其销售给原告英杰牌15%多效唑的。其次,法院将农业局查封的农药向农药检定部门进行了检测,在该农药中根本没有多效唑成分,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该农药属于典型的假农药。再次,原告栽种的桃树为棚栽油桃,与普通桃树有区别,在大棚中栽种油桃,必须使用农药控制桃树的长势,这样才能当年栽种,当年收获。被告如果认为油桃绝产存在其他原因,须进行举证。
被告祁县农业局辩称:2002年8月13日,原告到该局综合执法办投诉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销售假农药。当月十五日,该局执法办人员到所诉门市部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到原告投诉的英杰牌15%多效唑28袋,并马上异地封存到该局执法办,以鉴别真伪。经鉴别,英杰牌15%多效唑系江苏宜兴市生物化工厂生产,登记证号为L591423,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所投诉农药不在假农药定义内,不是假农药,而是标签不规范不合格。当时经与省农药检定所等部门联系化验多效挫约有效成份含量,但均答复没有标准样品不能检定,后该局又根据原告要求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调解失败。对原告起诉该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土肥站第二门市部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不是该局分支机构,且农业局承担的是国家赋予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告让该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原告所诉赔偿涉及与老天爷打交道,油桃花芽的形成不确定因素很多,不单纯取决于药剂控制,还与油桃品种纯度是否可、药物使用时期、方法、浓度等有重要关系。综上所述,该局恳请法庭划定该局不作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农业局的答辩,原告律师指出,首先,农业局作为农药管理部门,应对农药的经营、进销货渠道进行管理。农业局在这一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职责,存在过错,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过错原则,农业局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系被告祁县农业局(原为祁县农牧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向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开办的集体性质法人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三万元,该资金名义上由祁县土肥站投资,实际系由企业自筹解决。该企业开办四年来,一直由王刚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承包经营,每年向被告祁县农业局交纳承包管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主管农药、农膜、化肥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脱钩改制案件的有关规定,农业局须在出资不实与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提出对多效唑与油桃绝产的因果进行鉴定。为此,法院与多家机构进行了联系,最终,针对多效唑对油桃树的药理作用及产量影响程度向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果树花卉研究所进行调查取证,该所出具的证明表示,未喷多效唑的燕红 11号一年生油桃树,次年结果很少或基本没有产量,而喷施多效唑后,次年产量一般可达五千克以上,差异十分显著。为此,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对这一证据进行了质证。在二次开庭过程中,法院着重对油桃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调查。经原告调查,油桃在四月初在祁县当地超市价格为12元/斤,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到书面证据。被告指出油桃在当地价格不等,从3.5元到4.8元/斤。为此,原告律师指出油桃的价格应由法院根据双方主张及市场行情酌定。
[审理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法院最终作出(2003)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二原告提供的购农药票据、祁县质检局证人证词、第一被告祁县农业局对第二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手续及本院委托山西省农药检定所所作农药质量鉴定结论,足以认定第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售的英杰牌15%多效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二原告向所栽植油桃喷施该农药未能实现应有效果,根据潍坊市农业科学院果树花卉研究所证明,证实第二被告销售存在质量问题农药的行为与二原告所遭受油桃无收益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第二被告依法应对二原告所述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据原告复制第二被告企业注册档案材料显示,该企业注册资金存在与实际投入资金不符的情形,且作为该企业开办单位的第一被告每年都向开办该企业收取一千五百元的承包管理费用,故第一被告祁县农业局应在开办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及所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二原告所诉损失,除与被告上述行为有较大的因果关系外,作为受损的油桃植
物,与自然气候条件及二原告自身的管理及农药喷施方法也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故对所受损失二原告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对油桃产量评估报告,被告虽有异议,但所提供录音资料证据不足以否认评估报告的有效性,故对该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对油桃价格问题,双方争执不一,但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应结合双方自认情况及当地现行市场价格合理予以认定。
据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撒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继义、戴祖兴油桃减产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三十一元,由被告祁县农业局对上述损失在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经济损失由二原告陈继义、戴祖兴自担。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五元,调查取证费一千一百八十二元,评估费一千零五十元,农药鉴定费三百元,合计人民币四千八百九十七元,由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负担四干四百零七元,由二原告负担四百八十九元七角(二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执行时直接交付二原告)
[评析]
本案属于农民维权案件,该案件的公正审结的意义远远超过案件本身。近年来,坑农案件发生频繁。常见的有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资等等。坑农案件有几大特点:
1、危害范围广。农资作为国家监督经营的物资,由于销售单位与生产单位相对集中,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农民往往购进的是同一家经营的同种农资。如果某一单位销售伪劣农资,往往危害一方,造成损害范围极广。
2、损害后果大。农业生产同一般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周期长。因此,购入伪劣农资的农民往往无法当时发现危害。而是在辛勤耕作一年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发现所购农资的问题,而此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农民一年的辛勤劳作付之东流。
3、损害无法补救。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也决定了伪劣农资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在损害真正发生后,往往已经无力回天。
4、社会危害性大。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我国存在广大的农业人口,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大大降低农民生产与创造的积极性。如这类案件发生过多且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安定。
因此,坑农案件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山西电视台“金土地”栏目对此进行了报道。因此,如何帮助农民通过总结本案的教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律师本案审结之后的工作重点。
首先,农民要有一定的农资管理法律常识。农民朋友应当知道什么样的单位是具有销售农资许可的。在购买农资时,要到国家制定的经营部门购买,并且要察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销售证书。本案正是因为原告在正规经销店购买,才得以诉讼。如果本案原告从个体手中购买农药,很可能只好“哑巴吃黄连”了。
其次,农民购买农资是要开具发票,发票内容要写详细。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本案中,实际该村购买假多效唑受到损失的不止原告两户。还有一些农民由于没有开具收据,难以证实在被告处购买农药的事实而无法在法院立案。只能在本案审结后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农民在受到假农资的侵害后,要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反映情况,要求赔偿。必要的时候,要敢于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要求,特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技术目录》的政策导向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目录》,自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应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三、《技术目录》是享受国土资源相关优惠政策、安排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等相关专项和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时应依据本目录,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有力推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合资源利用技术发展状况,适时对《技术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pdf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175746890348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