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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2:3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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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4〕文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其奖项类别:
  (一)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宁德市科技进步奖)。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宁德市人民政府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申报、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三、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规定,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五、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七、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直接授予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八、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二)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0项。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九、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宁德市直有关部门向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十、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属地关系推荐申报:属各县(市、区)的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属宁德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驻宁省属以上单位完成的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宁德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十一、申报与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与评价材料。
十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申报项目的社会公告、异议处理。
专业评审组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建议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具体规定。
十三、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二)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0万元人民币,三等奖0.5万元人民币。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宁德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的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由宁德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宁德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数额和奖金额度。
十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纳入市委组织部的高级人才队伍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法 律 责 任

十六、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十七、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缔。
十九、参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


总 则

  为了做好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二、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是宁德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六、宁德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及评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七、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八、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或者完成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形成支柱产业,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达到五千万元以上。
  九、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一等奖的前二名主要完成人。
  十、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
  十一、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1)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2)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1、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2、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3、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3)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十二、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三、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十四、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1)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2)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3)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十五、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六、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七、奖励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八、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十九、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应用、推广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十、 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应用、推广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十一、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

评审机构

  二十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共20--25人。
  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及有关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二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十五、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六、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 荐

  二十七、 推荐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发明、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二十八、推荐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发明、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二十九、申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推荐单位推荐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必须符合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三十、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评 审

  三十二、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初审合格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经公告无异议,提交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三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专业评审组对各推荐材料在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诸方面,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并提出推荐授奖等级和具体的推荐理由及意见。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五分之四 (含五分之四) 多数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总项数30项,一等奖2项(占7%)、二等奖8项(占27%)、三等奖20项(占66%),评审结果必须在限额范围。
三十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推荐项目或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异议及其处理

  三十六、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将审查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宁德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三十七、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三十八、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项目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三十九、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四十、实质性异议由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奖。
四十一、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四十二、异议自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公告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

授 奖

  四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
  评审组的建议,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宁德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二年评奖一次,每次的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宁德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数额和奖金额度。
  四十五、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四十六、宁德市科技进步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每项2.0万元,二等奖每项1.0万元,三等奖每项0.5万元。

附 则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


  (2004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参加者劝诱、介绍、发展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以此牟取利益的;
  (二)组织者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三)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收益,而是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第四条 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综合治理、打防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推销商品(含服务)、发展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财物等违法行为;查处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诈骗、邪教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等犯罪行为。
  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中,对经依法审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属于治安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发现组织或者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相关规定,揭露其欺骗性和危害性,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应当举报。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
  第十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举办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旨在推销、介绍其产品或者营销(服务)方式的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培训、聚会、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具设备、产品(商品)等财物;
  (五)对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单位、组织者,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对其办理结算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和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应当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无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举办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旨在推销、介绍其产品或者营销(服务)方式培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与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财物等行为;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诈骗、邪教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等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不及时查处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三)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及时受理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第十八条 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策划、筹备、发起、宣传、运作行为等,或者直接发展成员5人以上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参加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被组织者劝诱、招募加入传销网络,接受组织者指令,在传销组织中居于从属地位,且直接发展成员不足5人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5〕1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
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农牧民增收减负的稳定基础和长效机制,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对自治区实施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推进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办法。
一、合理确定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旗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苏木乡镇一律不再负担教育支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适应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上来。要进一步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增加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比重。要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凡属自治区、盟市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应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旗县、苏木乡镇财政。自治区、盟市委托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除以劳代酬外,一律不得要求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跨区域的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受益情况,并考虑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负担比例。同时,要建立必要的机制,防止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盲目地、无约束地扩张自己的事权,变相加剧财政困难。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按照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支出标准,保证五保户供养、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等公共事务管理支出。
二、提高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其职能的自我保障能力
考虑到我区地域辽阔,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行“省直管县”行政成本较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自治区继续实行盟市管理旗县的方式,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个积极性,促进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各盟市要根据目前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实际状况,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体制,提高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确保取消农牧业税后,旗县、苏木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
自治区、盟市要本着适当向旗县倾斜财力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合理、规范地划分自治区、盟市与旗县的收入范围,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收入主要留给旗县、苏木乡镇或提高旗县、苏木乡镇分享比例,调动旗县、苏木乡镇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缓解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困难。
自治区要进一步规范对旗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旗县特别是财政困难旗县的支持力度;改革和完善自治区财政对旗县财政的管理方式,加强对财政管理薄弱旗县的监管力度,切实帮助旗县解决实际困难。盟市也要采取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专项开支等多种措施,拿出一部分财力用于对旗县的转移支付。旗县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盟市要合理调节辖区内的财力分布,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困难旗县和苏木乡镇的转移支付,调节旗县间财力差距。
旗县要根据苏木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级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分配关系,确定乡级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标准,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困难苏木乡镇,旗县财政要予以补足,保证其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
旗县和苏木乡镇要合理确定村级组织的支出标准,对村级组织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要给予补助,保证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嘎查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正常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除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外,自治区和盟市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先用于弥补税费改革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缺口。
三、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
各地要根据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等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进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强化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加大改革力度,在保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苏木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级资金权属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征得村民同意后,全面推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
四、坚决制止乡村新增债务,全面清理和积极化解历史债务
今后,任何部门和地区一律不得给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下达硬性经济考核指标以及要求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开展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上项目。各级财政和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债务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监控和管理。通过规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行为,完善基层干部考核指标,明确新债责任追究,实行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主要负责人离任债务审计等,坚决制止税费改革后乡村新增债务。对税费改革前形成的债务,要以旗县为单位,本着“谁借谁还”的原则,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