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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猪博弈与知识产权创新/王瑜

时间:2024-06-16 23:1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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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猪博弈与知识产权创新

王瑜


  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踏板,踩一下踏板会有十棵白菜掉进猪食槽,但是踩踏板后再跑到另一头去吃就会付出二棵白菜的成本。小猪先去踩踏板,可是等它跑到食槽九棵被大猪抢吃了,只吃到一棵白菜,小猪扣除两棵菜的成本,它的收益是负一。小猪和大猪一起去踩踏板,一同往猪食槽跑大猪吃掉七棵,小猪吃到了三棵,扣除成本,小猪的收益是一,当大猪去踩踏板,小猪守在食槽抢到了四棵白菜,这时小猪的成本为零,净收益为四。于是这头聪明的小猪选择了“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这是博弈论中著名的“智猪博弈”,下面我们用“智猪博弈”来分析我们的创新思路,获得食物的踏板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创新,而掉在食槽中的食物则是创新的收益。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我们是小猪,而跨国公司是大猪,我们与大型跨国公司竞争,要想生存必须拿出智慧来。

一、创新需要新思维

  创新对于维持和发展公司现有业务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开发新业务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进行创新的公司必然灭亡,这个道理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明白。但是创新并不容易,如何创新我们的方针并不明确,我们对创新的看法和观点早已经过时,我们需要对创新本身采取更为创新的态度。建国之初我国百废待兴,工业基础极为薄弱,又遭受国外的经济封锁,我们的工业发展只有从模仿开始,奉行的是“拿来主义”,直接模仿他人的专利技术,自己节省了开发的费用,就像“智猪博弈”中的小猪一样过着不劳而获的日子。但是现在我们加入了WTO,要遵守国际规则,单纯的模仿是不允许。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引进技术,即和“大猪”协商“咱们合作吧”,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好,大家有目共睹的是我国曾经实施的“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国外的企业在国内获得了大量的收益,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多少技术,反而在技术上始终受制于国外厂家。在与国外企业的合资中,国外的品牌触角深入到我国每一个市场的角落,我们原先知名的品牌却销声匿迹了。现在我国政府提倡自主知识产权,要求企业要赶紧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也就是自己掌握食物的踏板。我们一味追求百分百的自主知识产权,显然又陷入了一个误区,我们看到了“智猪博弈”中的小猪如果自己去踩食物踏板的话,反而要饿死。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科研院所开发一个专利技术需要资金三千多万元,如此高昂的费用是“小猪”们承受不起的,显然完全的自力更生也不是好主意。
  “世界是平的”,我国的企业和跨国大型公司同处一个竞争层面,我们没有任何特殊的保护,在与跨国大型公司的竞争中,我国企业与跨国大型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力量根本不对等的竞争中。大量的数据让我们胆战心惊,在很多高精尖领域跨国公司早以跑马圈地,做好专利的排布,占据了食物的踏板,具有远见卓识的专家们对此忧虑重重,也有人在抱怨踏板被跨国公司霸占了。拿来主义行不通,市场也换不来技术,自力更生代价太沉重,而抱怨更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智猪博弈”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充分尊重规则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有自己的生存之道,强者不一定过得很好,弱者也不一定过得很差,而生存与成长依靠的是智慧而不单志气和勇力,因此在知识产权创新上我们也需要新的思维。

二、开放式创新

  所谓开放式创新,就是要从什么都靠自己的封闭式创新,走向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创新。提起开放式创新让人想到开源软件对于创新的开放,笔者认为开放式创新,首先是创新思维的开放。自主创新不等于自己创新,技术上的开发环境已不同于以前,进一步的技术融合和全球化的影响,研发资源开始分散,创新模式已由传统的封闭式模式向新的开放式模式进行转变。
  在技术日益复杂化、交叉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单一产品上集中的功能越来越多。比如说手机,以前只能接打电话,而现在它有更多的功能,能够拍照、发信息、看电视、下载各种信息等。在产品功能方面增多的要求,也就意味着研发需要不断的投入,如果仅靠自己去开发一款产品或技术的话,可能要花很长时间,高昂的成本,并且面临失败的高风险。企业开发产品要进行技术上的融合,就不能仅仅靠自己,而要更多地利用外部资源。技术上融合的要求使得开放式创新应运而生,当今世界技术融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利用内部研发的杠杆作用撬动和分享外部价值,这样对于企业可以获得自主创新同样的结果。目前很多企业考虑技术融合,有一部分技术自己做,一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做,或者在全球范围内找到其他企业展开合作。在这样一个走向开放创新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研发方面进行合作,尤其是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开放式创新正在成为主要的创新方式,一起分享资源,从而把研发成果更快地实现。
  很多著名的企业都是利用开放式创新的途径获得了成功。半导体行业英特尔公司1968年成立以来几乎主要依靠外部研究,直到1989年才开始制定正式的先进研发战略。英特尔开放式创新的方法,是在创新过程中应用外部资源。英特尔的研发战略由四项构成:大学研究赞助、大学周边的开放式合作研究实验室、公司内部研究项目以及公司收购。英特尔公司内部在从事技术开发前,还是首先评估一下可以从企业外部获得哪些相关、有价值的知识技术。宝洁公司2000年只有10%的创新来自外部,过去一直依赖内部8600多位科学家开发新产品,该公司新研发计划则要求在5年内把来源于企业外部创意的指标提高至50%,并为此设置了外部创新主管职位和53个技术侦测小组,专门负责搜索外部的可能创新源与新产品技术。美国高科技公司非常重视从大学获得基础研究前沿思想和研发专利,与大学实验室合作开发关键技术和前沿设想,并与大学分享研究成果。

三、集成式创新

  集成式创新是指创新主体将创新要素(技术、战略、知识、组织等)主动进行优化、整合,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具有功能倍增性和适应进化性的有机整体。技术集成创新在集成多项技术基础上的创新,产生了技术上的突破,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另辟技术路径,不存在受制于既定技术的“技术轨道”和“技术范式”问题,技术集成创新能使组织确立在该领域中的技术优势地。我国大飞机项目走的就是以自主创新为主,集成创新为辅的路子,开展广泛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集成的方式很多。通过引进不同的技术来源,进行相应组合,实现集成创新。太阳微系统公司目前是工作站市场的领先高技术企业,其创业构想来源于将大学实验室的研发成果商品化。SUN公司工作站微处理器来自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成果,操作系统则来源于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开发的UNIX系统,图形界面软件系统来源于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开发的X-window。通过这种“拿来主义”的组合创新策略,SUN公司比IBM、HP等公司在工作站的研发资源投入要少得多,却获得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并购也是技术集成的方法之一,透过技术转移与企业购并等手段,有选择的从外部取得所需的可用技术和战略方向技术,减少自主研发投入风险和提前占领市场优势。思科公司约30%的发展来源于通过并购获得技术,并对技术进行集成,提高了效率与进入新市场反应速度。通过技术集成思科公司本身并没有投入很多的研发人力与资源设备,但在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上市的速度和新技术发展方向上,远远领先主要竞争对手。

四、交换式创新

  戴尔公司以新的销售模式迅速成为电脑行业的龙头老大,但是其本身并没有电脑的生产技术,因此需要向IBM公司支付每台4%的专利费。以戴尔公司的实力想在电脑制造方面取得突破性技术,可以与IBM公司进行竞争,恐怕猴年马月也实现不了这个宏伟的理想。但是戴尔公司另辟蹊径,开发了四组专利共计四十余件专利,并以此四十余项专利和拥有专利以万计的IBM公司达成交叉许可协议,戴尔公司不需向IBM支付专利费用,以戴尔公司的销量,节省4%的专利费,每年等于多赚取了几十亿美元。因而戴尔区区四十余项专利实现了近两百亿的价值,戴尔和IMB的交叉许可通俗地说就是交换式创新,也即是以技术互换形式取得对方技术的许可使用权。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
  交换式创新减少了双方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购买成本,加快了产品创新进程,大大加强了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交换式创新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微软与尼康签订了一份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进一步推动双方现在和将来的产品线的开发,协议的内容包括尼康生产的数码相机以及双方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大量消费电子产品。我国的企业也通过交叉许可方式交换到所需要的技术。德国柯诺木业集团中国区总部宣布: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德国柯诺木业集团旗下莱茵阳光地板和常州德威木业集团就专利交叉许可已经达成相互授权使用协议,可以交叉使用对方的(柯诺)低甲醛E0专利或(德威)V型槽专利。通过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排除知识产权发展障碍,使交叉许可协议的双方都获得了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市场发展自由权,这样可以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也创造了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的“双赢”机会收益,形成企业间知识产权资源的战略合作。现在企业间相互的技术交换已经发成“技术联盟”,企业各自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

  当今的世界,创新不能再完全依靠公司自身力量和依靠自身研发机构,期待自己开发出突破性技术,实现市场高销售额获得高额的边际利润后,再投入到科研中推动进一步的突破,这样一种理想中的封闭式创新思维已经不适应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我国属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没有必要怨天尤人,也无所畏惧,我们只要做聪明的“小猪”,充分利用“游戏规则”,利用我们的智慧,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寻找新的创新模式,在创新道路上一定能找到自己生存和快速成长之路。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研条件工作任务有关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部科研条件工作任务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预订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科研条件工作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有变动的项目,以经批准调整的方案为准。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1);
  2.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4.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三)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审聘验收专家,确定验收时间。
  (四)验收专家组的专家5-7人,由项目涉及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含管理和财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七条 资助强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批准后,可以通过函评的方式组织验收。函评专家不得少于5人,设组长1人。资助强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需按照正常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展示(或测试、鉴定)和会议演示、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验收组主持。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专家组针对项目总结报告质询和讨论;
  (三)现场考察及测试;
  (四)专家组讨论。
  第九条 验收专家需独立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评议表》(格式见附2)。专家组应形成集体验收意见,不同意见需在验收意见上注明,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3),组长负责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并代表专家组签字。
  第十条 根据验收意见,专家组需给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复议和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按《任务书》(合同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三)未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作了较大调整;
  5.未经批准,延期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结论,给出审核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书一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结论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调整、修改,并力争尽快完成项目,在半年之内重新填写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再次组织验收。若再次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内容要求见附4)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见《规则》第五条),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其装(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顺序
  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规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再以此为基础按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出非代表品价格。
  对与代表品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应按照含量、装(重)量、包装数量和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注射剂中既有性状区别又有其它规格和包装材料区别的非代表品,应在代表品价格上先加(减)性状差价额,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其它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
  四、关于少数特例情况的处理
  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高、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不宜按《规则》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各地应将《规则》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