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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时间:2024-07-11 07:5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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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5个单位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文化局
青岛市文物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青岛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0个)
青岛市盐务局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青岛市植物保护工作站
青岛市畜牧局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渔港监督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青岛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地震局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各区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一、会议认为,上届政府卓有成效地领导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我们的国家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赵紫阳总理在报告中既肯定了过去五年的成绩,也指出了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目前仍然存在的困难,是实事求是的。会议对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二、会议认为,赵紫阳总理在报告中提出的关于今后五年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国防、外交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建议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本届政府应积极组织实施,保证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我们一定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稳步前进的建设方针,进一步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加快改革的步伐,集中资金加强重点建设,切实抓紧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保证当前经济的稳定增长,并为90年代新的经济振兴打好基础。
三、会议号召全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全面开创新局面,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祖国的统一和繁荣昌盛而共同奋斗。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674号

1993-05-07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